打架民事糾紛案例分析
㈠ 民法債權糾紛案例分析,急急!!!!
看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吧,丁的出資只是墊付了彩金,而並非丁某享有了該彩票的所有權。獎金應當歸賀某所有。
㈡ 建築法規有關檔案的一些案例分析,就目前的 一些實例。建築方面的 檔案一類 的實例分析
案例一:丟失檔案
評析:工作不負責是造成檔案丟失的重要原因
兼任文書檔案員期間,工作不負責任,管理鬆懈,丟失檔案一卷,後雖已追回,但因該檔案涉及一些人員和事件的調查、處理意見,在群眾中擴散後,妨害了職工的團結,造成了不好的影響,為了嚴肅法紀,該廠根據《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楊朝惠同志行政記過處分。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工作不負責任,管理鬆懈,是造成檔案丟失的重要原因。檔案工作是一種機要、保密工作。根據不同檔案的內容性質,有的檔案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查閱、借閱,只能允許規定的人員接觸,一旦丟失,會造成不利的影響。由於檔案工作具有上述特殊的性質,所以要求檔案員一定要在政治上可靠,有較強的責任心,對待工作嚴肅認真。如果不負責任,管理松馳,則是容易出事的。楊朝惠同志的教訓就是前車之鑒。
《檔案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忠於職守,就是對待工作認真負責,一絲不苟,安心檔案工作,熱愛檔案工作,精心管理檔案,保護檔案。
遵守紀律,就是要遵守政治紀律,遵守保密紀律,嚴格執行檔案查閱借閱制度,嚴格執行檔案安全保管制度。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是檔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忠於職守、遵守紀律的檔案工作人員是檔案的保護者,是預防、杜絕檔案丟失現象的根本保證。
案例二:關於丟失職工人事檔案
一中院審理認為,人事檔案是公民取得就業資格、繳納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所應具備的重要憑證。檔案的存在以及其記載的內容對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響。被告北京市某建築工程公司將王先生開除並與其解除撈動關系後,未將其人事檔案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及時予以轉出,造成檔案遺失,影響了王先生今後就業及享受相關待遇,給其取得相關利益造成了可預見的損失,將王先生人事檔案丟失的北京市某建築工程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明確規定:企業職工檔案是企業撈動、組織、人事等部門在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文件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職工的依據,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關於職工檔案的轉遞,也有這樣的要求: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撈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撈動(組織人事)部門。我國《檔案法》第三條指出: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作為企業的一名職工有讓企業保管好其個人人事檔案的權利,同樣,企業也必須保管好職工的個人人事檔案。在本案中,王先生雖然與企業解除了撈動關系,但這家建築公司卻沒有按規定將王先生的檔案進行移交或進行妥善保管。王先生得到的六萬元賠償對於其個人生活來講,恐怕也難解決長遠問題。而對於一家建築公司而言,因一名職工檔案丟失就賠償六萬元也是一項不小的開支。
審理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近幾年,在審理一些案件中,因檔案記載不全或檔案丟失引起的舉證不力的問題很多,一些企業在保管職工檔案時對檔案內容補充不及時,丟件落件情況比較普遍。有的企業幾經撤並轉制,對檔案的管理上出現了漏洞。王先生的檔案就是在其原工作單位幾次轉制的情況下丟失的,這應引起企業管理者的高度重視。
應把職工檔案管理作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做好職工檔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對於職工個人來講,應關注個人檔案的保管情況,在調動單位或解除撈動關系後應及時追查個人檔案的移交情況,在出現丟失等問題時應採取正當手段反映情況,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
因原工作單位將自己的人事檔案丟失,王先生至今一直無業在家,雖然所在的社區已多次為王先生提供了做臨時工的機會,但因他沒有人事檔案無法辦理求職證,而與各種招工就業機會無緣。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特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王先生原來的工作單位一次性賠償王先生各項損失6萬元。
王先生原是北京市某建築工程公司的正式職工,1985年1月被撈動教養,單位隨之與他解除了撈動關系。2002年,王先生在辦理求職證時,發現原工作單位並沒有按規定把他的人事檔案轉移到他的戶口所在地。王先生找到原單位,被告知他的人事檔案找不到了。由於沒有人事檔案,2003年9月30日,社保部門停止了王先生社會養老保險的補交辦理手續。眼看自己就業無門生活無望,王先生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原工作單位賠償其各種損失10萬余元。
案例三:病歷檔案丟失案
縣檔案局的領導針對反映的情況,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到醫院進行調查,發現醫院的病歷檔案雖收集到檔案庫房,但沒有編檔號、沒有檢索工具,且櫃架不足、檔案亂椎亂放、沒有建立必要的歸檔、建檔制度、致使檔案管理不善,造成丟失。針對以上情況,執法人員按照執法程序,作了調查詢問筆錄,並按照《檔案法》和《河南省檔案管理規定》於11月18日向醫院下達了《檔案行政處罰告知書》,並通知對方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11月19日醫院領導到檔案局進行陳述。
1998年10月21日,河南省洛寧縣城郊鄉溫庄村群眾楊振奎來到縣檔案局辦公室,反映縣某醫院將其住院時的病歷丟失,致使其民事訴訟案因無證據而無法打下去,要求縣檔案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之有關規定,對其依法進行查處。
11月27日檔案局根據醫院的違法情況正式向醫院下達了《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12月10日醫院向洛寧縣人民政府提出了「復議申請」,經有關部門進行復議後決定:因醫院沒有很好地學習、貫徹《檔案法》、《河南省檔案管理規定》、《洛陽市檔案管理規定》,造成檔案管理不善,建檔歸檔制度不健全,按照《檔案法》、《河南省檔案管理規定》有關條款對其罰款500元人民幣,並要求醫院今後進一步學習《檔案法》,完善歸檔制度,按有關要求保管檔案,並要求全縣各有關單位要吸取教訓,堅決杜絕類似案件的發生。
案例四:私藏檔案
湖南省江濱機器廠前不久前對一名私藏檔案的工程師作出了行政處分和罰款的處理決定,在廠里震動很大。
工程師范某是一個有著幾十年廠齡的老同志,人快退休了,卻辦了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近半年來,范某將本廠主導產品的鑄造、理化技術資料和蓋有「機密級」的圖紙和設備維修技術標准等檔案資料私藏,並准備分批帶出廠變為己有,以便退休後有條「後路」。在其將檔案資料帶出廠區時,被門崗截獲。
范某私藏的檔案和技術文件材料,一部分是范某向廠檔案室借閱後久拖不還的,一部分是應當歸檔而范某拒不歸檔,長期放在個人手中,還有的是從生產現場拿取的。 范某私藏的是該廠的拳頭產品的檔案,打算據為己有並在退休後利用這些產品圖紙的工藝技術為外廠提供技術服務牟利。他這樣做違反了《檔案法》,嚴重地損害了本廠的利益,因此,受到了廠里給予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案例五:化公為私,侵權違法
中國物資儲運沈陽公司組織人員開發研製的「吊車、礦車二功能安全定位器」(以下簡稱「定位器」),經公司組織現場應用試制鑒定成功。但由於該公司不重視科研檔案的管理,使該項成果長期存放在項目設計人劉××個人手中,1995年4月16日,劉××採取偷梁換柱的手法,以其愛人隋××個人的名義向國家專利局申報並獲得批准「定位器」的專利。
這起專利侵權行為,使公司蒙受了很大損失,雖經市中級法院裁決,使公司獲得了「定位器」的專利權,但教訓是深刻的,構成這一侵權案的重要原因是該公司疏於檔案的管理,對此,市檔案局依據市政府《處罰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00元罰款(劉××的個人處罰因該公司已向市法院提起訴訟,應由司法部門處理)。
《處罰通知書》下達後,該公司對市檔案局的處罰決定既不向遼寧省檔案局申請復議,又不按時交納罰款,市檔案局依據處罰程序之規定,於1995年11月11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經市法院依法對該公司傳訊,該公司於1995年11月20日依法交納了罰款。
案例六:檔案法案里關於人事檔案丟失
劉先生(以下稱為:原告)已經53歲了,早年作為知識青年曾到山西插隊,後被當地一家大型國有企業招聘為正式工,九十年代,調回北京在某國有企業上班,1996年為了到北京一家國有律師所,將人事檔案存放在該律師所的主辦單位——北京某機關。
1999年劉先生因病在家休養,與律師所幾乎失去聯系。2003年劉先生為了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找律師所,但是原律師所因體制改革,被主辦單位撤消,而且,律師所的上級單位也已經改製成北京某公司(國有企業)當劉先生要求將檔案調到人才交流中心時,北京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卻找不到劉先生的人事檔案了,後告知劉先生人事檔案丟失了,雙方因此發生訴訟,作為該案的代理人,現就該案提出如下觀點,於 大家共同探討:
一、我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糾紛是人事檔案糾紛,而不是撈動關系糾紛,理由如下:
1、原告從來沒有與被告之間建立過任何撈動關系。原告的工作單位是北京某律師事務所,被告作為該律師事務所的上級主辦單位,僅僅是負責管理該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的人事檔案。原告從未在被告處工作過,也從未從被告處領取過工資,因此,其與被告之間根本就不存在撈動關系,存在的僅僅是人事檔案管理關系。
2、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人事檔案管理關系,就如同將人事檔案交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以下簡稱委託人)與人才交流中心之間的關系一樣。委託人並不到人才交流中心上班,也不從人才交流中心處領取工資,而是分散在社會上的不同單位中工作,其與人才交流中心之間只是人事檔案管理關系,並不存在撈動關系,真正與其形成撈動關系的,是他們所工作的具體撈動單位。本案中,原告是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是與律師事務所之間形成撈動關系,因其人事檔案是由被告管理,因此,與被告之間只是人事檔案管理關系。
3、人事檔案管理關系是與撈動關系相互分離而獨立存在的,這種獨立性在改革開發之初就已形成,在今天已普遍存在。
由於以前國有企業普遍存在,因此,國家為便於管理,往往就由用人單位對職工的人事檔案統一進行管理。這種用人單位同時是人事檔案管理人的現象,使得人們很容易將撈動關系和人事檔案關系混同在一起,而忽視了它們各自的獨立性。
而目前,除了少數大型國有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還具有人事檔案的管理權外,社會上的大多數經濟組織,社會團體都不再具有人事檔案的管理權,而是將工作人員的人事檔案委託給國家設立的人才交流中心進行管理。而在上述代理意見中,代理人已闡明,人才交流中心與委託人之間並沒有形成撈動關系。如果我們認為人才交流中心與委託人之間形成了撈動關系,那麼,根據撈動法的規定,委託人應到人才交流中心工作,而人才交流中心也應該承擔發放工資、交納保險的義務,而不應向委託人收取每年240元的管理費,而這顯然是荒謬的,也是與事實不符的。
因此,人事檔案關系與撈動關系是彼此獨立的兩種法律關系不能把人事檔案關系與撈動關系混為一談。
二、本案應適用民事訴訟時效,而不應適用解決撈動爭議的時效。理由如下:
1、這兩種時效適用的機構不同。解決撈動爭議的時效是由撈動仲裁委員會適用的,而民事訴訟時效才是人民法院適用。
2、兩種時效是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規定的。解決撈動爭議的時效是由《撈動法》規定的,而普通民事訴訟的時效是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
3、最為關鍵的是,如上文所分析的,本案是人事檔案關系,而非撈動關系,作為一種獨立的民事關系,本案應適用普通民事訴訟時效,而不應適用解決撈動爭議的時效。
如果在本案中適用了解決撈動爭議的時效,那麼人民法院就是適用撈動仲裁的規定對民事糾紛進行解決,這不僅是法律適用上的錯誤,也是法律認識上的錯誤。因此,代理人認為,本案在法院的審理中,應適用民事訴訟兩年的訴訟時效,並適用普通民事訴訟程序。
三、人事檔案的管理關系,不同於物品的保管關系,因此,因人事檔案關系發生的糾紛不能適用物品保管關系的訴訟時效,理由如下:
1、人事檔案不同與普通物品。
首先,普通物品代表的僅僅是財產權,因此,因普通物品的保管而建立的法律關系也僅僅是單純的財產關系。而人事檔案不僅代表了財產權,而且也代表了身份權(本代理詞的第四點對此進行了詳細陳述)。
其次,人事檔案的價值在於它所記載的信息,而非體現在作為其載體的紙張的價值上。這種價值與客體的分離與普通物品的價值體現有很大的差別。
再次,人事檔案與人的身份密不可分,甚至其本身就是一個人身份的象徵。人事檔案記載的個人信息,包括受教育經歷、工作經歷、所受獎懲、機構評定、工資水平等,已成為個人人身權的一部分。
第四,人事檔案對個人的生活、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人事檔案資料的全面性與客觀性,使得其成為外界對個人進行認可的主要參考指標。
第五,普通物品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對物品的信息往往十分了解,而個人對自己的人事檔案的有些內容卻是不了解的。
因此,人事檔案與普通物品是截然不同的。
2、人事檔案管理關系中的管理人的義務與普通物品保管關系中保管人的義務是不同的。
在普通物品的保管關系中,保管人所盡的主要義務包括:保管期間妥善保管物品、保管期滿將物品完好交與寄存人。而在人事檔案管理關系中,管理人不僅應保管好人事檔案,而且應應委託管理人的要求,提供證明,包括:(1)婚姻狀況證明;(2)出國辦理護照所需證明;(3)社會養老保險視同繳費的工齡證明;(4)黨組織關系證明;(5)人事檔案內容查詢證明;(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而上述職能是其他單純保管物品的單位或個人所不具備的。此外,人事檔案管理關系中,管理人不得隨意將檔案交給委託保管人,只能將檔案轉交給有權利接受和保管人事檔案的機構。
3、人事檔案管理關系與普通物品保管關系的不同還表現在:由於人事檔案的重要性,因此,國家相關部門也對其有相應的規定。如,在律師執業中,按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人才中心專門設有律師人事檔案庫,所有執業律師都必須將人事檔案委託人才中心入庫進行統一管理。具備了律師資格的人員,只有最終辦理了人事檔案的入庫手續,才可以正式成為一名執業律師並開始執業。此外,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條例中,也對人事檔案管理關系有相應的規定,如:《社會統籌養老保險條例》、《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中關於視同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年限的規定。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人事檔案不是普通的物品,人事檔案管理關系也不是普通的物品保管關系。
因此,在處理人事檔案管理糾紛時,也不能適用物品保管關系的訴訟時效。
四、人事檔案作為記載個人信息的憑證,不僅代表著身份權,而且代表了一定的財產權,因此,當事人完全可以就人事檔案管理單位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檔案損毀、丟失損失提起相應的訴訟。
具體來說,人事檔案代表身份權,主要表現在:
1、它記錄了個人的榮譽和處分,是對一個人社會價值進行評估的根據,是個人榮譽權的一部分。
2、它記載了個人的工作經歷和有關人員、部門對其的評價,是個人榮譽權的一部分。
3、它記載了個人是幹部或工人,是群眾或黨員的身份、政治面貌等信息,這些信息在國有單位、政府機關中,會對個人的職位、職務產生影響,因此,是個人身份權的一部分。
4、它記載了個人的職稱、學歷,如高級工程師、中級經濟師、本科、研究生等,這些信息對個人的職業生涯有很重要的影響,也是個人身份權的一部分。
人事檔案的財產權主要體現在:
它記載了個人在國有企業、國有單位的工齡,而根據《社會統籌養老保險條例》、《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的規定,1992年10月之前,在國有企業、國有單位中工作的工齡視同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年限。
根據該條規定,假如一個人在1992年10月之前,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已經有20年,那麼,視同該人已經交納了20年的養老保險,而根據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一個人交納養老保險費累計達到15年以上的,在60歲退休後,即可按月領取退休費。
如果按每月7000元的養老保險交費標准計算,那麼20年就是14萬元。假設退休後每月可領取的退休費為1000元,一年領取退休費1.2萬元,60歲退休,按全國平均壽命73歲計算,退休費就有15.6萬元,而這些待遇的享有,都必須以存在人事檔案記錄為前提。因此,人事檔案不僅代表了人身權,也代表了財產權。 綜上所述,人事檔案關系不是撈動關系,與普通的物品保管關系也有很大的區別,並且,人事檔案不僅代表了身份權,也代表了財產權,因此,我認為,審理人事檔案見應按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將人事檔案見作為一種與人的身份權和財產權有關的案件進行審理。
案例七:
李某被某公司招收後簽收了三年期限的撈動合同。撈動合同期滿後,李某不同意與該公司續簽合同,撈動合同隨即終止,李某也離開公司。由於李某為公司服務時,享受到公司的福利分房,而離開公司時,公司要求其上交,李拒絕後,公司也拒絕為其轉移檔案。二年後,李某回到公司,以檔案關系沒有轉移,自己和公司仍保持著事實撈動關系為理由,要求公司補發兩年多的基本生活費和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遭到公司拒絕後,李某向當地撈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訴。仲裁機構認為,李某的檔案仍在公司,與該公司存在事實撈動關系,裁決該公司補發李某基本生活費和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該公司不服裁決,起訴到當地人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該公司不存在撈動關系,判決李某敗訴,公司勝訴。李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
【點評】
本案在處理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是李某與該公司有無撈動關系,李某的檔案在該公司是否就與該公司保持著事實撈動關系。這是本案是與非的關鍵。對於撈動關系的認定,目前有撈動合同確立的撈動關系和事實上形成的撈動關系兩種情況。因此,需要從兩方分析判斷。
首先,從撈動關系看,撈動合同是確立撈動關系的法律憑證。本案中,李某與該公司訂立了三年期限的撈動合同,撈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沒有續訂撈動合同。根據《撈動法》第23條「撈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撈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撈動合同即行終止」的規定,李某與該公司的撈動合同已依法終止。
其次,從事實上形成撈動關系看,關於什麼是事實撈動關系,我國目前尚未有明確的法律界定。不過,從撈動行政部門的意見中可以得出,所謂事實撈動關系是相對於撈動合同確立的撈動關系而言的,即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建立撈動關系而沒有履行法律手續,在用人單位和撈動者之間形成了撈動力的使用和被使用關系,而且這種關系是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撈動權利和義務關系。本案中,李某與該公司撈動合同終止後已離開公司兩年,這兩年中李某沒有向該公司履行一天撈動義務,沒有形成撈動力的使用被使用關系,亦即沒有以撈動為條件形成相互之間的一種權利和義務關系。因此,李某與該公司根本不存在事實撈動關系。
本案處理中,仲裁機構之所以作出了錯誤的裁決,是因為把計劃經濟條件下那種以檔案作基礎的人事行政管理關系依然看成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撈動關系。李某的檔案關系在該公司,李某就與該公司存在撈動關系的裁決,既無法律依據,也無事實依據。因此,本案的結論是:檔案關系不等於撈動關系。
當然,本案中的用人單位在與撈動者撈動關系終止後未能及時為其轉移個人檔案也是不妥的。公司與撈動者之間的債務糾紛應通過有關的政策或法律途徑來解決,不應以扣壓檔案的方式來處理,從而造成了這次不該發生的爭議。這一教訓用人單位應當吸取。
㈢ 要求有: 一,案例分析:1,案情介紹.2,爭議焦點.3,結論. 二,民事判決書.
甲系某公司經理,乙是其司機。某日,乙開車送甲去洽談商務,途中因違章專超速行駛屬當場將行人丙撞死,並致行人丁重傷。乙欲送丁去醫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談商務,並稱否則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於是,乙打電話給120後離開肇事現場。但因時間耽誤,丁不治身亡。關於本案甲、乙分別構成什麼罪?為什麼?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核心問題:首先,甲指使乙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論處;其次,乙逃離現場的行為是否是逃逸?本案中乙雖然給120打電話請求急救,但自己則逃避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現場救助責任,雖有報案行為但屬「逃逸」固本案中甲、乙均構成交通肇事罪,共同對被害人丁的死亡負責。
㈣ 求助: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本案是環境污染導致的侵權糾紛,可以向義烏市法院和衡州市法院提起訴訟專。義烏市法院是侵權行為地屬、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衡州市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因此兩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均可以受理。東陽市法院沒有管轄權,東陽市法院是分廠,沒有法人資格,不能向東陽市法院提起訴訟。
㈤ 5個法律案例分析的
一
李某,男,16歲 ,漢族,在校學生,住陝西省王光馬崗鄉。向同學余某索要錢物未成,余某告訴無業人員遠某等人,遠某等人得知後警告李某不要再向余某索要錢物,如果再要就用武力。李某為此要「教訓」遠某。09.6.12下午,李某要求社會上的另一幫無業人員張某去教訓遠某。張某又叫了宋某持鋼管至太倉市某鎮新華橋,對遠某及其朋友沈某、房某進行毆打,導致遠某、沈某受輕微傷。
1李某 張某 宋某是否構成犯罪?闡述構成或不構成的理由
2分析該事件發生原因。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
一
1,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要達到輕傷的標准
2,沖動是魔鬼
二
王某(男,20歲)李某(男,21歲)社會青年,有前科。結伙在校學生方某(男,18歲)呂某(男,18歲)吳某(女,18歲)於09年4月一天下午到某鎮一游戲房玩。途中王提出身上沒有錢,李說問學生敲,方、呂無反對,吳說夠刺激的,我要去看看。進入游戲房後發現有三個學生正在打游戲。王某叫呂某去將右邊的學生叫出來,呂沒有動。方為逞能,上去把該學生拖拉出遊戲房。拖至旁邊一條弄堂內。其他兩名學生隨後跟上。李上去問被拖學生要錢遭拒絕王拔出事先攜帶的水果刀朝該學生背後肩膀部猛砍三刀造成輕微傷。該學生即從褲袋內拿出五十元給王,其他兩人怕吃虧也拿出一百零六元給呂,贓款均被五人揮霍
1本案誰是主犯誰是從犯,說明理由
2分析犯罪原因及社會危害性
3學生該如何選擇朋友,選擇怎樣的人做朋友?
二
1,李、方、王、呂是主犯,其他是從犯,李、王有組織和領導,王、呂是實行犯
2,早說了沖動是魔鬼,你就是不聽
3,選擇朋友要看對方是否有一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要有一個積極向上的心態
據某,男,16周歲,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據某與他人經事先商量,到太倉新雅鹿公司職工宿舍叫了18個河南老鄉到據某等人暫住處,對18個人說:「你們過來都是給我面子,把我當朋友,我也會把你們當朋友,以後有什麼事可以找我,現在我有一批褲子,你們給我面子,一人買一條,每條100元。」據某並說::「以後你們有什麼事情可以找我們,有我們出面擺平」,「你們過來是給我面子,你們在這里經常被安徽人欺負,以後你們的事情就找我們幫忙。」後給每人發了一條褲子,並說待你們發了工資再付錢,7月初18個人付給三個犯罪嫌疑人1500元,因三人離開新雅鹿公司未收到款。
據某是什麼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是,涉嫌什麼罪?
表達的不是很清楚,理解為據某等三人是太倉新雅路公司的職工,然後賣褲子給老鄉是吧?這其中的言語並沒有構成強買強賣,或者暴力威脅的。而後沒有把貨款給公司,那麼就構成了不當得利,是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新雅鹿公司可以自行追索,或者更方便的是報案。如果據某等人拒絕還款並態度惡劣,可以以侵佔罪起訴,注意,這是自訴案件
2006年3樂,家住貴州的女孩小紅(未成年),在網上認識了某市的那守信,幾次網上來往,小紅深深愛上那守信。同年4月9日,小紅隻身一人從家鄉來到某市和那相會。那便與朋友關某通過雷某將小紅一700元的價格,賣給外地的董某,並先收了200元現金。那守信騙小紅先去雷某家暫住,雷某家人發現真相後,馬上領雷某到公安機關自首。後來,那守信、關謀被抓獲。
那某、關謀構成什麼罪?
事實很清楚,拐賣兒童罪既遂。如有疑問可以補充提出。
張某今年1月認識另據王某,看他經常換電動車,摩托車,就脫他幫我弄輛車,後來他賣給我一輛紫色邦妮電動車,我自己再用。以後我買了好多次,一次買了一輛紅黃相間的摩托車(價值6000元)給我父親用,還買過兩輛給我哥哥等人。
張某構成什麼罪?
張某明知王某的車輛來路不明,仍然多次購買,是否以低價沒解釋清楚,如果是即構成購買贓物罪,如果不是的話在法庭上還有的一辯。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㈥ 5個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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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盼儲儲time
案例分析1――劉玉坤訴鄭憲秋離婚及財產分割案原告:劉玉坤,女,1958年12月28日生,系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第一重型機械廠金屬結構分廠打字員。住該市富拉爾基區鐵西26一10一1一6號。被告:鄭憲秋,男,1957年10月20日生、與原告系同廠工人,住址同上。原告劉玉坤因與被告鄭憲秋離婚及財產分割一案,向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劉玉坤訴稱:原告與被告鄭憲秋婚後性格不合,彼此對理想、事業、志趣均有所不同,結婚13年始終沒有培養和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對原告參加一些社會必要活動、殘疾身體的治療,橫加干涉。1984年以後,原告克服了常人難以想像的困難,曾在全國首屆殘疾人運動會上奪取3枚金牌,這些榮譽使其心理反差增大,進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參加比賽,將原告打傷住院。原告與被告自1992年5月分居至今,感情確已破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財產依法分割。被告鄭憲秋辯稱:被告與原告婚姻基礎好,在原告失去雙腿的時候,是被告主動與其結婚。婚後家務活、帶孩子以及原告的生活起居等都由被告承擔,原告能在國際國內殘疾人運動會上多次獲獎牌,是與被告對其支持和照顧分不開的,如果原告實在堅持離婚,但孩子要由被告撫養,原告必須每月給付撫養費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獎牌17塊被告應分一半,獎金29萬元、被告要19萬元,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
㈦ 請律師幫我分析一起民事糾紛案件
1,電話預約屬於邀約,你方同意,且允許汽車進入汽修廠,即為承諾。此時雙回方已經答達成維修協議。
是否開始進行維修,僅表明的是否開始履行協議~~~實質上,協議已經構成。
2,合同成立後,雙方應該依照協議履行。你方有提醒對方不要靠近車輛的安全義務~~~~此案件對你方來講,是安全義務沒有到位。即使無法控制對方行為,但是你方可以做到在午休時間將門鎖住,防止他人進入地溝。所以,仍舊是你方沒有盡到完全的安全義務。
3,賠償金額要根據死者當地的生活水平,加上喪葬費,撫養費等一系列費用,60萬在某些地方看起來很高,某些地方不高~
你方的賠償責任不是全部,至於是多少,要看雙方如何協商~~如果開始了訴訟,要看具體的證據。至於你放的賠償比例,暫不好說明。
㈧ 我有一民事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情跟「孝感中院處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類似案例分析完全一樣,
問:我有一民事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情跟「孝感中院處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類似案例分析完全一樣,但案例判了雙倍返還,而我的案件只判了還本付息。我認為太不公平,可以申訴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多條法律條文涉及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的處理。法律依據: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㈨ 民法篇:畢業證引發的糾紛案例分析
法院應當:抄1駁回學生對學校的民事訴襲訟,告知另行提起行政訴訟,因為不給畢業證屬於行政處罰
2,針對亂收費,如果學生能舉出證據,判決退回多收、亂收的部分,如果不能,駁回訴訟請求
3 對於老師資質不合格,應該駁回加倍賠償請求,移送教育主管部門處理
㈩ 民事案件 案例分析
1、後老伴與老張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屬於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後老伴對老張沒有法定的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老張不能要求後老伴負責。
2、「兒女也不管」:兒女必須盡贍養老張的義務,兒女不管老張,老張可以將兒女起訴到法院索要贍養費用,而且老張不必到子女住所地法院起訴、而是可以在自己戶籍地或常住地法院起訴,肯定會贏,而且如果老張急需用錢,贍養費的官司確實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3、「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1)可以先找兒女協商,在退休金以外去養老院的費用由女兒均攤。
(2)也可以找所在地居委會調解。
(3)協商、調解不能解決問題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4、「房子怎麼解決?老張把房子賣掉去住養老院?與子女斷絕關系如何?」:
(1)父母子女關系無法從法律上斷絕: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而且斷絕也只是對老張不利。
(2)房子:屬於老張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屬於老張妻子的遺產,另一半歸老張所有。妻子的一半由老張和3個子女共同繼承,每人繼承八分之一,也就是說,老張總共擁有八分之五。
(3)老張無權自己決定賣掉房子:因為房子的一半3個女兒也有份,房子現在屬於老張和3個子女共有的狀態,要出賣的話,必須得到3個子女的同意才行。
5、建議:可以與子女協商將房子全部歸老張、由子女寫下放棄繼承的協議並到公證處公證,然後由老張賣房,子女相應份額的房款歸老張抵頂一部分贍養費,賣房款用完後養老院的費用,再由兒女均攤。
補充:相關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2)《婚姻法》第十七:「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婚姻法》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婚姻法》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7)《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8)《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9)關於老張訴訟時的管轄法院和先予執行的依據:見《民事訴訟法》,因為這不是您要求的,不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