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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自動解除

發布時間: 2021-01-19 22:16:12

㈠ 自動終止勞動合同和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自願)有什麼區別嗎

《勞動合同法》對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區分。
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終止勞動合同只有幾種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任意解除也可以法定解除。

㈡ 合同自動失效和終止區別

一、合同自動失效和終止區別:

終止是指權利義務的履行停止,而失效指的是合同自始無效。

1、合同成立的條件不同

無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條件,合同關系不應成立;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消滅已經生效的合同。

2、合同效力不同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對合同效力提出主張,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也有權確認合同無效;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出現了終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當事人行使權利使合同關系消滅,國家不主動干預。

3、法律後果不同

合同被宣告無效後,合同自始無效,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主要是對將來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二、在法庭上不能以該合同為依據的情況: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拓展資料

一、合同終止

1、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的法律名詞。

2、《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合同無效五種情形解讀: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並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於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准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㈢ 自動離職合同多久會自動解除

合同會一直有效,因為你自動離職沒有明確告知用人單位你離職,在這一點上你是違法的,離職只需要提交相應的辭職信,用人單位就必須允許你離職,而不是批准,主動權在你自己,你要是自動離職,只能是出讓主動權,單位說什麼時候給你解除就給你解除,且你再找工作就會存在勞動糾紛,最後受損失的還是你自己。

㈣ 投資合同約定到期後自動解除,還需要簽訂終止協議合同嗎

您好,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根據您們雙方協商約定就可以了。

㈤ 個人與個人簽合作協議有一方違約協議可以自動解除嗎

只要有違約,肯定要按照合同賠償,沒有違約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到維護,也可以你們自己協商解決

㈥ 考上研究生後協議自動解除,可不交違約金嗎

考上研究生後協議自動解除,不用交違約金。

三方協議書只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對勞動關系沒有約束力;

只有畢業生到單位報到,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意向變為現實之後,畢業生才能和用人單位形成正式的勞動關系。

三方協議簽訂原則

1、主體合法原則: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畢業生計劃和錄用自主權,否則畢業生可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2、平等協商原則:

就業協議的雙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學校也不得採用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不包括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求畢業生交納過高數額的風險金、保證金。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是一致的。除協議書規定內容外,雙方如有其他約定事項可在協議書"備注"內容中加以補充確定。

(6)協議自動解除擴展閱讀:

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二方解除。

1、單方擅自解除協議屬違約行為,解約方應對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如學生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就業協議,畢業生錄用之後,可解除就業協議;

或依協議規定,畢業生未通過用人單位所在地組織的公務員考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協議,此類的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2、二方解除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經協商一致的二方解除,共同消滅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

此類解除因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體現,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雙方解除應在就業計劃上報主管部門之前進行,如研究生錄取後的二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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