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壹』 簽訂回遷房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對於回遷房買賣合同,還需要尤其注意以下幾點,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一定要約定房產過戶和交房的時間
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出賣人並沒有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一定要約定房產過戶的時間,實踐中雖然不能保證何時取得房產證,但要寫明自取得房產證多少之日起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
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要確定具體的交房時間,若在簽訂合同時就是現房,則可以約定繳納首付之日即為交房時間。
(二)嚴防「一房多賣」的發生
回遷房買賣無法辦理預告登記,這就為出賣人「一房數賣」留下漏洞可鑽,一旦房價高漲,違約成本過低,出賣人極有可能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在房屋買賣合同都有效的情況下,辦理了交付或者登記手續,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出賣人將商品房數次出賣所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均應當是有效的合同。購房人一定要注意這一點。
(三)買方不要一次性付全款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存諸多風險,違約責任的規制顯得非常重要。但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需要繳納法院訴訟費用、律師費,還需花費時間等成本。如果買房留有尾款,而賣方認為違約所得小於尾款時,買方的違約機會將會大大降低。當然,具體如何將為款留下,且能順利地完成買賣協議的簽訂,需要房產經紀人或者買方較高的談判技巧。
(四)要求賣方的配偶簽名
實踐中,回遷房一般屬於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該房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處分應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則可能產生兩類法律後果:其一,若房價上漲,而配偶借口不同意出賣房屋,則有可能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其二,若在過戶之前,賣方夫妻離婚,則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以上兩種情況,只要賣方配偶簽名,並輔之以必要的條款,則基本上能夠預防。
『貳』 回遷房的買賣是否有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回遷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所謂回遷房是指開發商在徵收土地時,以房換房的形式賠給回遷民的房子。當然本文討論的是商品房性質的回遷房,也就是說拆的是商品房換取的房子也具有商品房性質,至於拆遷的是集體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經濟適用房所得的回遷房,不屬於本文談論的范圍。由於回遷房具有補償性質,回遷房享受國家政策的優惠,不含土地轉讓金,因此價格相對低廉。因此很多人冒著風險爭相購買回遷房。購買回遷房有著巨大的風險,因為部分的回遷房存在尚未有《房產證》的問題,當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在做二手交易時是不能在房地產交易所做公證過戶和改名的,或者當取得真正的《房產證》時,可能在面積上與當初的協議面積有差異而導致要補錢。因此在回遷房買賣合同中,買方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這些問題該怎麼解決。由於回遷房性質特殊,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人認為這種房子的買賣是否非法的,回遷房買賣合同是否無效,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但本律師認為該買賣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同時《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那麼我們來看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本律師認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屬於效力性規范,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 因為該條款並沒有規定該種情況下買賣合同無效,只是說明不得轉讓,該條真實的立法意圖不在於禁止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而在於方便行政管理,不屬於合同效力取締性規范。雖然回遷人未取得房產證,但對該房屋享有準所有權,有權對其所安置的房屋進行處分,在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
,原告當然有權對該債權進行轉讓。因此只要買賣雙方是經協商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合同內容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回遷房買賣合同範本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築面積為_____平方米。
『叄』 無證回遷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購買回遷房需要注意什麼
購買尚未取得產權證書的回遷房風險較大,房主在取得產權證書後因房價上漲而回再次出售過戶的情況時有發答生,原來的購買人此時只能向房主主張違約責任進行救濟。為規避此項風險,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先交一部分房款,待取得房屋產權證書過戶以後再交付剩餘房款。但購買回遷房風險依然存在,建議出賣人與買受人待房屋產權證書下來以後,簽訂正式合同進行履行,以免得不償失。
『肆』 回遷房沒有房產證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嗎
沒有房產證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沒有房產證只是不能辦理過戶,合同時有效的。有效合同成立的條件主要有哪些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
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
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對於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後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
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簽訂合同。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
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
『伍』 回遷房買賣合同合法嗎產生的糾紛能走法律途徑
回遷房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依回遷房最終確認的產權性質確定,具體有以下三種情形內:
第一、若回容遷房的性質為商品房及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則合同的效力應為有效;
第二、若回遷房的性質為經濟適用房,合同的效力則按有關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買賣,回遷房買賣合同可能涉及無效。
第三、如果回遷房的房屋性質還未確定,因該房屋性質無法確定,故該類合同的效力尚無法確定,當事人可在房屋產權性質確定後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產生糾紛,可進行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和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陸』 回遷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回遷房如果有復100%產權,就可以自由買制賣,簽訂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是100%產權,那麼通常不能隨意買賣,不能損害集體利益,因此簽訂的購房合同就可能無效了。
1、回遷房就是發展商徵收土地時,賠給回遷戶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發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個樓盤基本都有回遷房,一般回遷房的售價都普遍低於商品房的售價。
2、回遷房與商品房一樣,都有房產證,有房產證的回遷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但回遷房的土地性質如果為集體土地性質的,就屬於沒房產證的,回遷戶手持的是購房合同,無法上市交易。
『柒』 回遷房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遇到回遷房買賣糾紛當事人各方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首先了解相關起訴的法律知識,一是通過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專業律師咨詢。
明確所遇到的問題通過訴訟能否解決,如果能通過訴訟解決,需要准備哪些相關的證據材料,自己或委託律師起訴或申請仲裁,在訴訟前應基本收集齊全證據材料,寫好起訴書,准備證據清單及身份證復印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訴訟的范圍和法院管轄。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需事先約定解決爭議的仲裁機構或發生糾紛後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的協議。
(7)回遷房買賣合同有效嗎擴展閱讀:
回遷房產權性質有三種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七條規定,出賣人轉讓已購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當事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總的來說,回遷房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依回遷房最終確認的產權性質確定,具體有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若回遷房的性質為商品房及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則合同的效力應為有效;
第二、若回遷房的性質為經濟適用房,合同的效力則按有關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具體為
1、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買賣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回遷房買賣合同無效。
2、出賣人轉讓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當事人又在轉讓該已購房屋的合同中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該房屋已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如果回遷房的房屋性質還未確定,因該房屋性質無法確定,故該類合同的效力尚無法確定,當事人可在房屋產權性質確定後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捌』 未取得房產證的回遷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回遷房買賣合同有效。
第一、一房多賣。回遷房買賣無法辦理預告登記,這就為出賣人「一房數賣」留下漏洞可鑽,一旦房價高漲,違約成本過低,出賣人極有可能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在房屋買賣合同都有效的情況下,辦理了交付或者登記手續,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出賣人將商品房數次出賣所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均應當是有效的合同。購買時一定要注意。
第二、盡量要求賣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簽字。因回遷房房產證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在取得房產證之前,若賣方發生不測,該回遷房就可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分割。因此,回遷房買賣協議中要盡量讓賣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簽字,以表明對賣方出賣行為的認可和對繼承權利的放棄。一般而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實踐中,要求賣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簽字時,一定要注意說話的方式和技巧,以免不快。
第三、必須約定房產過戶和交房的時間。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出賣人並沒有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一定要約定房產過戶的時間,實踐中雖然不能保證何時取得房產證,但要寫明自取得房產證多少之日起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要確定具體的交房時間,若在簽訂合同時就是現房,則可以約定繳納首付之日即為交房時間。
第四、買方要留尾款。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存諸多風險,違約責任的規制顯得非常重要。但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需要繳納法院訴訟費用、律師費,還需花費時間等成本。如果買房留有尾款(做好是大額尾款),而賣方認為違約所得小於尾款時,買方的違約機會將會大大降低。當然,具體如何將為款留下,且能順利地完成買賣協議的簽訂,需要房產經紀人或者買方較高的談判技巧。
『玖』 回遷房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只要買賣雙方是經協商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的回遷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產不得轉讓。
綜上所述,因為《房地產管理法》只是說明不得轉讓,該條真實的立法意圖不在於禁止轉讓,而在於方便行政管理,不屬於合同效力取締性規范。雖然回遷人未取得房產證,但對該房屋享有準所有權,有權對其所安置的房屋進行處分。在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當然有權對該債權進行轉讓。相關知識延伸閱讀:購買回遷房有哪些風險
回遷房,在二手市場上市的回遷房約占整個二手市場的10%。而這些回遷房總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業主已經持有房產證,另一種是業主只持有回遷協議。
(一)業主已經取得該商品小區的《房產證》。這些回遷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買賣或租賃交易的,因為在二手交易的過程中,《房產證》是房管局認可,並受其監督的。因此有《房產證》的回遷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過戶轉名,這對購買者來說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擔心。
(二)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這些房子的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在做二手交易時是不能在房地產交易所做公證過戶和改名的。因為該回遷協議只是業主與發展商之間的私人商業協議,此協議並沒有得到房管局的認可。因此雙方進行交易時,只能是在公證處做公證交易,待《房產證》出來後才能做真正的過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