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買賣合同為擔保
A. 以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擔保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內目的,另一容方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且按照民法原理,債權請求權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合同解除權不屬於債權請求權,而是屬於形成權,而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B. 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怎麼辦
李偉民律師 雲南玉源律師事務所主任 讀者提問: 我與宋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宋某將其一套在銀行按揭抵押的房屋以75萬元賣給我。因簽訂合同時尚有20萬元的抵押貸款未還清,合同中約定由宋某清償20萬元銀行抵押貸款後再辦理房產轉讓過戶登記手續。銀行知道買賣合同的情況後,說他們不同意轉讓,我們簽訂的合同無效,對此我很擔心,請問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非經抵押權人同意,用轉讓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或者受讓抵押物的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以外,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對實際轉讓行為的禁止,即登記抵押的房產不得實際轉讓、不得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而不是對當事人簽訂上述登記抵押房產轉讓合同的禁止性規定。就你提出的問題而言,上述法律不是針對抵押財產轉讓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結合物權法第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關於合同效力問題的有關意見,你和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並非無效。至於糾紛的處理,提供以下意見供你參考:盡管合同有效,但在解除抵押之前,未經抵押權人即銀行同意,房屋的所有權是不能實際變更過戶到你名下的,因此若你不想再買這房子,你已付了房款但宋某未清償銀行貸款解除抵押,你可以以抵押權未消除無法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由宋某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如果你想買這房子,則可要求宋某盡快清償銀行債務消滅抵押權後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這兩種方式,你可先與宋某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提起訴訟。 編輯:劉燕
C. 房屋買賣合同沒有談成時,定金可以退回嗎
1、存款是一種標准化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各方自願同意的一種保證形式,以確保合同的履行。在商品房交易中,買方履行合同後,押金應退還或收回;如果買方未履行合同且無權要求退還押金,如果開發商未履行合同,則押金將退還兩次。
中國的「擔保法」還規定,保證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准金額的20%。一旦雙方書面同意存款並實際支付押金,將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另一方面,存款是履行合同的一種保證。 「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即存款條款)是主合同的奴隸合同。
如果主合同無效,則存款條款無效(其他協議,根據協議))。換句話說,如果合同無效,存款條款也無效,接受存款的一方應退還押金。如果一方的過錯導致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重歸還押金。
2、在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之前,買方和賣方簽署的相關訂購(或意向書)不是出售房屋的合同。它沒有預售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是一份廣泛的合同。如果訂閱簿中有存款條款,如果買方在簽訂訂購後撤退,開發商有權不購買所有者的存款;如果開發商違約並且未與買方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買方有權要求開發商將存款加倍。
3、您的條件是您要求的條件或訂閱協議中約定的條件。如果是約定的條件,如果公務員未能達成合同,則應將押金加倍。如果不同意,這只是您自己的要求,如果您沒有正當理由不買房,押金將不予退還。
(3)以房屋買賣合同為擔保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D. 由抵押權的房屋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有抵押的不能進行交易。必須把抵押借款支付完畢才可以交易。如果這種情況想交易成功,就必須與抵押人協商轉移抵押權,得到抵押人的許可才可以進行交易。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E. 合同擔保人簽字先後順序有規定嗎例如房屋買賣合同,擔保人簽字在買方的下方有關系嗎
只要表達的意思清楚明了沒有歧義,無論先後都可以。
《擔保法》第十五條規定,保證專合同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也就是說,只要是擔保合同的內容包含了上述要件,法律就認為是有效的,只是書寫的位置、先後、方向等,並不影響擔保的效力。
F. 房屋抵押買賣,買賣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房屋抵押後是不能買賣的。
如果買賣,必須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內。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買賣容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G.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抵押條款是否有效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抵押條款屬於從合同,當然也是無效的。
《擔保法》第五條回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答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H. 有抵押權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解答:許多賣房方是以抵押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其所賣的房屋往往已設定了抵押登記。賣房方將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進行轉讓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如銀行)並告知買方房屋已抵押的情況;如賣房方未通知抵押權人,但告知了買方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買方則不能以此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通知了抵押權人但未告知買主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買方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既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方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和買方均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I. 房屋買賣合同上的一般保證責任保證的是什麼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當然是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了,比如擔保買房人付款,這就是保證賣方債權能夠得以實現。假如買房人不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保證人就要承擔支付房款的義務。就這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