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合同約定糾紛

合同約定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19 12:49:57

A. 合同中約定解決糾紛方適為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嗎

可以的,
雖然合同約定是仲裁,
但不剝奪你們向法院起訴權。

B. 合同糾紛哪幾種情況

一般買賣合同糾紛的發生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1、商品質量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專合同中對於交易的屬對象——合同的標的物的質量一般應該有個明確的約定,包括標的物的質量標准、質量異議期限以及法定的鑒定檢驗機構。2、商品交接及貨款支付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合同中應約定是送貨還是提貨,目的地在哪裡,運費如何承擔。因為這樣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對案件的管轄會產生重大影響。3、違反誠信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實信用原則,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講誠信,就會產生糾紛。4、未考察主體資格或主體的償債能力。5、違約責任問題。

C. 法律有規定,合同中的條款又和該規定沖突,怎麼解決

合同法復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制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D. 雙方合同的約定(不違法)和當地政府的規章沖突,應以什麼為准呢理由或法條

首先來給你糾正一下,當地政府源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是規章,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規章只有國務院行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才稱為規章(詳細可查閱立法法),地方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文件不叫規章,只能叫行政決定、命令或文件。
如果雙方約定的合同不違法,當於當地政府的行政決定有沖突,可以向其上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相關鏈接:《行政復議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E. 合同糾紛問題

乙方如果提前通知,甲方同意接收的,不能再主張
另外看合同有沒有約定驗貨期限,超過驗貨期限無法再主張貨品不一致
如果屬於甲方可以主張貨品不一致要求退換的,乙方只能按合同約定給甲方換原來貨品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一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F. 違約金應如何約定,才是有效的合同糾紛

1、合同中應該明確約定違約行為導致的實際損失的范圍和數量。
既然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了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的基數是違約相對方的實際損失,那麼,我們要約定違約金,首先就要應確定實際損失的范圍和數量。
很多情況下,實際損失是難以計算和確定的,比如:違約行為導致相對方花費的時間、精力,機會成本等等,是無法簡單用金錢來衡量的。既然實際損失的范圍和數量往往是難以確定的,那麼我們就更應該事先約定明確,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當事人的實際損失范圍可以包括以下幾方面: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的預期利益、因違約而造成當事人的時間損失、精神焦慮損失、律師費用損失以及其他機會損失等。損失范圍明確後,當事人可以就有關損失的具體數量、標准作進一步的約定。
概言之,雙方當事人應該對違約實際損失的范圍和數量(標准)予以明確,使之成為沒有爭議的合同內容。
2、確保約定違約金不會明顯超過上述實際損失的30%。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違約金明顯超過實際損失的30%的,視為「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於是人民法院可以適當減少。
所以,衡量一下,確保約定違約金不會明顯超過上述實際損失的30%。從這個角度講,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反而是不利的,大多數情況下是會被法院調整、減少的。
3、對違約金條款作出特別說明。
合同中應增加以下4條特別條款,進一步強化違約金條款的穩定性:
1)確認有關違約實際損失的范圍和標准,以及有關違約金的標准,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考慮的,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設立有關的違約金即可以促使一方當事人積極嚴格履約,又可以保障使另一方得到充分的救濟,完全符合公平原則以及適當懲罰原則。
2)確認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功能,但沒有明顯高於可預見的實際損失的30%,不存在本合同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情形。
3)直接確認在訂立合同時,雙方一致確認《合同法》第114條在本案是不適用的,在沒有發生可以導致合同情勢變更的重大事由情況下,違約方在合同生效之後又主張適用《合同法》第114條的行為,是一種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4)無條件明確放棄《合同法》第114條關於調整減少違約金的權利。

G. 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仲裁委員會件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不可以,除非合同無效。

根據《仲裁法》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7)合同約定糾紛擴展閱讀

根據《仲裁法》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五十條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