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讓合同
工程轉包協議書甲方: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承攬工程轉包給乙方施工的相關事宜,根據《勞動法》、《建築法》、《合同法》及公平、公正原則,簽訂本施工協議:一、甲方承攬舞鋼市楊庄鄉觀平苑建設配套工程。二、在工程施工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責任義務約定事宜服從甲方與建設單位的正簽合同,甲方不得增減。三、甲方與建設單位正簽合同的期限為 年 月 日前, 月 日前甲方再與乙方正簽轉包合同。四、甲方將此工程轉包給乙方,由乙方按轉包工程造價的8%向甲方支付轉讓費,費用結算於建設方向乙方結算工程款時支付。五、此協議簽訂後 日內,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萬元的轉讓預約定金,如到期甲方未按約定將該工程轉讓給乙方,由甲方如數退還乙方定金,並按20%加賠。六、協議生效辦法:本協議由雙方簽字,並由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日起生效。七、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貳』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轉讓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倒賣有什麼區別
建設工程合同轉讓其實就是轉包,所謂轉包,是指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項目,倒手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中標人項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轉包行為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行為,中標項目轉包後,中標人對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擔責任。
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概括轉讓須經對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時,不得轉讓。除《招標投標法》禁止轉包外,《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築法》也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三部法律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工程項目的轉包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違者依照《招標投標法》、《建築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轉包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