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可以不簽嗎
Ⅰ 保密協議可以不簽字嗎
如果你愛要入職的話
建議你看清楚弄明白保密協議的內容,然後再去決定簽字不簽字,一般的工作單位都是需要簽字的。
Ⅱ 員工一定要簽署保密協議嗎
保密協議簽訂是看工作崗位而定的。
Ⅲ 這種保密協議要不要簽
這種保密協議是有效的,對你今後出去再找工作 其實是沒有什麼影響的,我是過來過很多的人,假設你離職以後,他還能管你去哪上班嗎,在那做什麼嗎,你別違法,別觸犯道德底線,誰能把你怎麼樣
Ⅳ 關於合同上的保密協議,能否拒簽呢
沒有強制規定,可以不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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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Ⅳ 員工有權不簽保密協議嗎
1、可以不簽。
但是保密義務一般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專用人單位屬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勞動者履行了保密義務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費用,可由雙方自由約定,沒有約定的用人單位一般無需支付。只要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還有保密的必要,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一直存在。
因為約定競業限制是勞動者的合同義務,而不是法定義務,即使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也有權拒簽競業限制協議。
2、對於題中員工的情況,公司無權要求員工立刻走人,但有權在合同到期後單方解除協議。合約期內提出增加保密條款屬於合同變更事宜,需雙方協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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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
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
Ⅵ 提出離職期間可以不簽公司的保密協議嗎
就算是不簽也有保密義務,如果濫用照樣會被追究。生活中有很多沒用的手續,比如跟公司簽協議自願放棄交社保,照樣會被管理部門處罰。簽放棄的放棄不了,不簽的未必不需要遵守。
Ⅶ 簽保密協議保密費是必須給嗎
不是必須給。
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秘密所有內權人是否支付容保密費為前提,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是競業限制協議就不一樣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或者單獨約定了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數額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
Ⅷ 公司要簽保密協議,協議上說離職後公司不需要再給員工支付保密費。這樣的協議合法么
1. 只能說部分條款有效、部分條款無效。
2. 在勞動合同期內要遵守約定。勞動合同期外,如公司願意支付經濟補償,要遵守;如不支付經濟補償,可以不遵守。
3. 此為競業限制條款,勞動合同法有規定。
4.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5.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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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條件,為乙方的發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應用和生產條件,並根據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從事經營、生產項目和科研項目的設計與開發,並將生產、經營、設計與開發的成果、資料交甲方,甲方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商業秘密。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進行新產品的設計與開發和撰寫論文向第三方公布。
5.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未被公眾知悉的商業秘密。
6.雙方協定競業限制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內乙方不得到生產同類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7.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8.甲方安排乙方任職涉密崗位,並給予乙方保密津貼。
Ⅸ 然後單位要求我們簽訂保密協議,是不是不
1、不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能簽保密協議嗎?
保密協議雖然從屬於勞動關系,但可以單獨訂立,具有法律效力。即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
2、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在離職時簽訂保密協議嗎?簽訂保密協議是員工的義務嗎?
法律未規定保密協議的簽訂時間,因此簽署雙方可以在勞動關系履行期間的任一時間點簽訂。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選擇在勞動者入職之時簽訂,如果用人單位在入職時未簽訂,那麼在勞動者離職時,簽訂保密協議也需要在勞動者自願的情形下才可以,因此簽協議並非勞動者的義務。
3、勞動者未簽或者拒簽保密協議的,還需要承擔保密義務嗎?
根據《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實義務,保密義務屬於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書面的保密協議,勞動者依舊要對用人單位的秘密事項承擔保密義務。
4、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後,可否要求保密費或是保密津貼?
《勞動合同法》未對保密費做出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對於簽訂保密協議的勞動者,沒有支付保密費或保密津貼的義務,但如果雙方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保密費的支付金額和方式的,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依據協議約定執行。
5、保密協議的期限可否為無限期?
我國至今還未制定統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有關商業秘密的基本法律也未明確規定如何確定保密義務的期限,但基於保密義務屬於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雙方未約定保密期限,只要企業的秘密未對外公開,那麼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一直存在,這也就意味著保密協議的期限可以是無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