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簽訂合同
『壹』 個人名義簽合同
個人,即自然人,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與企業簽訂合同,只要合同內容不違法,則合同有效。
『貳』 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應注意:
(一)查證
最主要的應該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坐落位置、樓號、單元號、房號是不是在預售范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如購買地下車庫應註明地下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以及維修費、物管費等等。
(二)面積的確定與差異的處理
應當明確合同中認定的面積是出賣人暫測面積,還是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對於預售商品房來說,一般都是暫測面積)。根據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房屋的面積以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即產權證上登記面積)為准,只有這一面積數值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由於房屋的牆皮厚薄、測量誤差、設計更改等原因,暫測面積與實際面積發生差異的現象客觀存在且相當普遍。因此,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在合同中詳盡地約定面積差異處理的方法。
(三)計價方式與價款
應當明確合同中選擇的是哪種計價面積,是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還是按套計價等。通常是採用建築面積計價,這時還要明確套內建築面積和公共(用)分攤面積是多少。
(四)付款方式的選擇
在合同中應予明確付款方式和交付時間,同時明確違約責任。對於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據的收費,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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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問題
(一)物業維修資金的交納
物業維修資金是房屋維修的專項資金,此項資金應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明確交納方式,如果委託出賣人代為交納的,應約定維修資金繳納憑證領取日期。
(二)裝修質量要求
要詳細地把裝修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卧室、廚房、衛生間的裝修標准、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傢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
(三)關於規劃、設計中途變更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有時會出現規劃、設計中途變更情況,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應認真查看合同中可能出現的規劃、設計變更事項,並進行詳細約定。
(四)保修責任
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商品住宅的保修責任。按照規定,出賣人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並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約定。出賣人應當按照《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叄』 個人能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嗎,以個人名義與員工簽訂合同有效嗎
原本只是一件簡單的拖欠工資案件,當我問到員工,單位有沒有與你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時權,員工說有簽訂,然後掏出一張協議,甲方是個人,乙方也是個人。原來該單位每家營業部與下屬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均只是營業部的實際負責人與員工簽訂的,而不是以營業部或公司的名義簽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必須在員工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部分用人單位將單位和老闆個人混淆不清。以為單位就是老闆,老闆就是單位。誤認為只要老闆與員工簽訂了合同,視同單位也已經簽訂了合同,就不需要承擔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差額部分了。其實這種認識是對法律認識的錯誤。
勞動合同法的用工方只能夠是單位,單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勞動合同的一方只夠是用人單位,不可能出現勞動合同雙方都是自然人的情況。
故該案件,即便是該營業部的負責人與員工簽訂了合同,在出現勞動爭議時,仍認為單位沒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仍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差額。
該合同不是勞動合同,無效,但是可以視為單位與員工對工資支付方面的約定。
『肆』 個人與公司怎麼簽合同
簽合同是大事,簽合同合同中標明的每一項都應該認真分析,個人在合同中應有的責任和義務,簽署後就應該認真履行.
目前我國法律體制不夠健全,國家對私營小企業的管理力度不夠,以及求職者往往法律意識淡薄所以很容易被企業利用這一漏洞與職工簽署不公正的合同,
雖然國家勞動機關近幾年加大對普通勞動者保護力度,但在實際中普通職工的合法權利往往還是會受到侵害,所以為了保護好自己合法權利就需要學法懂法.
根據個人經驗,地方小企業很多都不跟勞動者簽署合法合理的勞動合同,
主要表現在過分限制職工權利,制定不合理的勞動紀律,
對違紀的處分力度過大,或者連職工到底應該享有哪些待遇都不與標明.工傷賠償等事項更是很少出現在合同中.合同中往往對企業自身違規的約束卻很少.
其實國家對企業用工合同有些條款是國家明文規定的,要學會保護自己的權利就要了解這些規定清楚自己必須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另外一份有效的企業用工合同必須是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公證的,而且企業要有用工資格.
(4)個人簽訂合同擴展閱讀: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為之的強制狀態,約束力或來源於法律,或來源於道德規范,或來源於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迫約束力。
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
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
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
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決糾紛的根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
『伍』 個人與個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與簽訂合同違反律強制性規定效合理由反悔屬於違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聯系本律師希望幫
『陸』 個人跟個人能簽合同嗎法律承認嗎
可以。個人與個人屬於平等主體間的民事合同。發律法律承認,在法律規范范圍版內。
法律規權范:
1,合同一般得具備合同類型和性質所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
2,不能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
3,當事人之間得意思表示真實,否則可能由於當事人的一方的申請而被撤銷。
4,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之間得是有行為能力人和標的的權利人。
『柒』 個人和公司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個人和公司簽合同需要注意:
1、首先,簽約是雙方的,必須要明確對方的身份,如果是個人,要核實其身份證,確認他的真實身份,如果是企業,核實公司名稱及法人身份;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二、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為之的強制狀態,約束力或來源於法律,或來源於道德規范,或來源於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迫約束力。
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
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
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決糾紛的根據。
網路合同
『捌』 個人與個人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條 訂立合同的能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八條 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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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 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六十條 嚴格履行與誠實信用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二條 合同終止後的義務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 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