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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侵權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1-19 07:15:42

㈠ 若一人的侵權行為不足以單獨造成全部損害,另一個人的侵權行為足以單獨造成全部損害,怎麼區分這個責任

我來回答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侵權責任法第11條規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回識聯絡數人侵權,要求答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構成要件,你說的這種情況只有一人造成全部損害,另一人沒有造成全部損害,因此達不到這個構成要件,就不適用本條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的是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識聯絡數人侵權,兩人都有侵權行為,如能確定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下面我舉個例子,比如100是全部損害甲造成160傷害已造成40的傷害,滿足了你的問題,所設定的條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2條,甲乙共造成200的傷害,甲承擔80%的責任已承擔20%的責任。希望我的回答對有此疑問的朋友們有幫助。

㈡ 一般的傷害在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中怎麼對於責任進行確定

(2)教唆人、幫助人與行為人的連帶責任。本法第損害,能夠確定具體加害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改變了現行司法解釋中僱主和雇員承擔連帶責任的

㈢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

第一種情況:二人應定故意殺人既遂。符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第二種情況:第一人為故意殺人未遂,第二人為故意殺人既遂。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一個人被擊死亡,二人一個拿石頭,一個拿磚頭,分不清誰打死的,兩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這是規定明確了多人侵害要確認確定責任大小承擔相應責任,但不能或分不清就要平均按份承責了。

(3)傷害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是指兩個人以上共同實施,且造成了同一後果,則是連帶責任。比如:兩人同時打一個人,是共同侵害。兩人的責任是連帶的,如果一人無力陪償,那麼另一人則要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共同侵害實施了侵害行為,能夠確認是其中一個行為,由其中人一承責,不能確認則要承擔連帶責任。

比如:三人打一個人,都是用拳擊,而其中一人用了石頭,致人死亡了,如果確認是其中的某為所為,則由他一人承擔死亡後果的法律責任。但指不出來,其它二人也就承擔。

㈣ 當事人事先約定免責的人身損害可以作為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嗎

涉及人身傷害的免責約定是無效合同內容,該約定不能作為免除侵權責任的抗版辨理由權。

對於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不得通過約定來免除保障責任與義務。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人身傷害的責任,那麼就無異於縱容侵權者對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中上述免責條款無論是否出於當事人自願簽訂,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㈤ 客運中造成的人身傷害,適用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規定嗎

《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累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入可以拒絕運輸。」

客票是表明承運人有運送其持有人義務的書面憑證,也是收到旅客乘運旅費的依據。無論哪一種運輸方式,旅客均須憑有效客票才能乘車、上船或登機,除特別情形外,不能無票乘車、上船、登機。客票是旅客乘坐的票證。從法律意義上說,客票是證明客運合同的唯一憑證。客票上記載旅客所要到達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名稱,旅客的座別,乘車的有效期限,旅客給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因而,客票確認了客運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履行了票面的記載事項,也就履行了合同的基本義務。旅客必須按照客票上載明的車站(碼頭、機場)與座別進行乘坐。旅客如果乘坐超過了客票所標明的運程,或者不按客票所標明的座別乘坐,應當補交相應的欠款或運費。承運人在辦理這些旅客補交票款的事情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不得任意提高票價,加收票款。

旅客必須持有效客票乘運。承運人有權在運送期間對旅客驗票。承運人驗票時,發現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可以責令旅客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㈥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版侵權責任,工作人員故意或權過失造成的損害,屬於職務行為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6)傷害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㈦ 侵權責任法中關於「教育機構傷害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在《侵權責任法》第38-40條有規定。從管理責任角度不包括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三專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屬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㈧ 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現實問題

宋某和舒某是城管,一日兩人發現在馬路旁邊有一處私設的西瓜攤,兩人上前要扣押攤上的西瓜,遭到攤主茅某的阻攔,在糾纏過程中,兩人將茅某打翻在地,導致茅某身上多處擦傷。事發後,茅某向城管部門提出索賠,但城管部門稱這是宋某和舒某兩人的個人行為,不同意賠償。那麼,法律對此有什麼相關規定嗎?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由於工作人員是為用人單位工作,工作人員因工作所產生的風險,理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在這則案例中,宋某和舒某是在執行工作的過程中將茅某弄傷,屬於職務行為,應由用人單位即城管部門承擔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㈨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有哪些損害結果

與一般民事責任相比,環境民事責任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無過錯責任的兩個構成要件上。
(一)損害結果
損害作為一種事實現象,是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的結果,任何侵權行為都必須以損害作為其構成要件已是不爭之論。違約行為即使沒有損害結果,也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但侵權行為必須以損害後果為前提。環境污染作為一種侵權行為當然也不例外,依據環境污染損害的對象不同,一般可將環境污染損害分為三種:
1、財產損害,是指環境污染造成他人財物的減少或毀損。
2、人身損害,是指與人的人格、身份密切聯系的合法權益所受的損害。環境污染所造所的人身損害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公民的健康權利和生命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身體傷害或死亡。另一方面則是精神損害,指公民的精神、心理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恐懼、悲傷、怨憤、絕望、羞辱等精神痛苦。
3、環境損害。傳統的侵權民事責任的前提是受害人有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事實存在。如果一行為沒有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那麼行為人並不負任何民事責任。但是在環境民事責任中,損害事實不僅包括一般喊冊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還包括對環境的損害。環境損害表現為兩個方面:第一,生活環境的槐含損害。人們只有在一定的環境質量限度內,才能正常、舒適地生活。如果超過這一限度,則意味著生活環境受到損害,人們難以安適地生活。例如,因大氣污染而使居民無法打開窗戶,不能在室外晾曬衣服、散步、乘涼等。又例如,雜訊使人心情煩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在現代城市生活中,生活環境損害最為典型而又具體的是採光和通風受到阻礙,並最終導致了陽光權、通風權這種具體環境權的出現。日本最高法院在1972年的一個判例中,確認日照、通風是為法律所保護的生活權益。其在判決中寫道「……眾所周知,住宅日照、通風是舒適、健康生活所需要的生活利益。即使是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方造成的,也不能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因為這是由於加害者濫用權利的行為,而妨害了被害者的日照、通風。」在美國,1982年的普拉赫訴馬里蒂(PaahV.MARRETTI)案是美國法院成人陽光權的第一個案例。該案的事實是,被告在其土地上修建房屋,房屋將擋住射向原告屋頂上的太陽能取暖器的陽光。於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修建房屋。初審法院作出了有利於被告的判決,否定了原告的請求。但是,二審法院撤銷了這一判決,並裁決道:不合理地阻擋陽光的獲取,構成普通法上的妨害行為。同年,美國威斯康星州議會和其他幾個州議會相繼通過了必須確保陽光和通風不受干擾地流動的立法。④第二,生態環境損害,陽光鉛滲笑、水、森林等環境要素相互聯系、作用、制約組成各種生態系統。每個生態系統的功能多種多樣,其中表現為財產被人們確認的很少。如森林系統的生態功能有吸收CO2、放出O2,涵養水分、調解氣候、防止水土流失、防風固沙、阻擋噪音、提供各種木材產品等等,而被確認為有價值的木材產品只是其中的一種功能。生態系統作為一個整體,系統中任何一部分受到損害,都會造成生態系統的破壞。生態平衡失調後果極其嚴重,仍以森林為例,森林破壞的損失是多方面的,盡管這種損失的嚴重程度要在相當長的時間後,在宏觀的范圍內同其他因素的作用一起表現出來,但這種損失是實際存在的,並不是憑空想像出來的。這種損害表現在:水土流失,森林更新困難,木材產量減少;氣候更加乾旱,洪水危害加重;一個地區的農業生產條件被破壞;珍貴野生動物生存、繁殖條件惡化,等等。據科學研究,一顆50年的大樹,其木材價值只佔全部價值的1/9,可見生態環境損害,並不僅僅是某種環境要素本身的損害,其還可造成其他多種損害。

㈩ 如何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嚴重損害

一、以職業或身份來確定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嚴重標准及賠償額。
職業是人在社會中基於生存、發展所從事的固定性、常規性的工作;身份是個人在社會中地位和價值的表現,而職業往往也是身份的表現。如果某人的人身權益受侵害,且與其職業有密切聯系,自然對其職業或身份會有重大的影響。例如,以模特、演藝等為職業的人,其臉部被劃破與一般的老百姓相比較,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顯然要比非模特、演藝等職業的人要大,因為,模特、演藝人員的形象是決定其職業生涯的關健性因素,縱使這種臉部被劃破不構成傷殘,但在認定其所受的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來講,是應當得到確認的。這就是因職業或身份不同而確定嚴重精神損害之標準的不同之所在。其他如從事足球職業人的腳受傷害導致其以後無法或難於從事足球運動;書法家、畫家的手受傷害導致其以後無法或難於從事書寫、繪畫等工作,其所受的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都是應當得到確認的。關於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如在同一地區、同一類型的侵權行為中,因職業或身份不同,但所受的傷害一樣的情況下,我們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例如在同一類型的交通事故中,面部受傷均構成8級傷殘的模特、公司員工等人,其賠償額是否一樣?筆者認為,在確認受到相同等級侵權如都構成8級傷殘的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除了考慮實施侵權方的因素外,還應考慮被侵權人的職業或身份特點,不能簡單以傷殘等級來作為唯一的確定標准。
我們強調受害人的職業或身份特徵不是為了強化職業或身份的等級與貴賤,而是為了更好地貼近實際,符合個性特點,以更好地保護公民個體的正當權益。
二、不同年齡的受侵害人遭受相同的侵害,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也應有所不同。
眾所周知,不同年齡的人具有不同的人生價值及生命意義;年齡差距越大,人生價值及生命意義之差距也會越大。一個年青者所遭受的侵害和一個年老者所遭受的侵害就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程度相比較來講,肯定是不相同的,如果年青者和年老者兩者都死亡,則年青者之亡帶給其親屬的悲痛一般會比年老者之亡帶給其親屬的悲痛要多得多,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也相應的要高得多、強烈得多。因為年青者因其生命的短逝而會令親人心理更加不平衡和更加悲痛;如果兩者都受到相同等級的傷害而活著,例如兩人在車禍中受傷都構成5級傷殘,那麼,雖然兩者都痛苦,精神都受到傷害,但就年青者與年老者相比較而言,年青者因其後面的生命之路還長,但生存因傷殘出現障礙而承受的精神與心理痛苦要比年老者多得多,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也相應的要高得多。就其賠償額來講,自然,確定年青者的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額就應比年老的要多。筆者認為,在確定精神損害嚴重程度及賠償額中,年齡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尤其是越是年青、年幼者,其所受傷害給被侵權人所帶來的精神損害是巨大的,有時甚至是災難性的。所以,我們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必須充分考慮年齡這一因素。
三、受害人的家庭地位也應作為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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