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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家庭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19 04:36:54

㈠ 家庭鄰里糾紛

鄰里應搞好關系,古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對人要寬大,諒解,和你老父親好好解釋溝通,相信你父會想通的。

㈡ 家庭矛盾鄰里糾紛 解決用什麼詞表達

調解

㈢ 為什麼婚姻家庭鄰里占矛盾糾紛的大多數

有一些婚姻,是因為愛情基礎達成的結果,有些人說存在真正的愛情,我也並不內否認,愛情本身是有參雜因容素的,因為有的愛情基於慾望或者一些部分的貪欲,比如喜歡對方的錢,喜歡對方的美色。如果要有一份理智的,較為完善的愛情,則需要彼此加強雙方的修養,要有對方所喜歡的特點,如果本身並沒有對方所喜歡的特點,就不要強求,因為愛情是需要兩廂情願的,不止是愛情,好的友誼,好的親情關系,也是需要雙方相互理解才能達到共識,而如果雙方無法相互認可,即可能產生種種現實矛盾,現實矛盾與雙方的對彼此的認知密切相關,因此要想和別人達成共識,自己務必首先有一個接納他人的悅納心。同樣的,因為良好關系的產生是雙方的事情,如果一方非常用心一方無動於衷,結果就可能造成一方的痛苦,因此對待別人好如果以求回報為絕對目的,這種理想由於過於理想,是難以符合當下實際去解決問題的。因此,一個人不可以以他人的良性反饋為建立良好關系的絕對准則,也不應該過度迷信自我情緒化中的惡性思維,必須維持自我的高尚道德,即奉獻他人,提升自我的崇高美德。人因為道德智慧,而在眾多動物中獲得了長足發展,並脫穎而出。

㈣ 用智力解決家庭矛盾或鄰里糾紛 作文

現實中的家庭矛盾,或者是鄰里糾紛,是經常見到,並且是比較棘手的問題,處理起來比較麻煩,還成效不大。在處理的過程中,既要動之以情,還要曉之以理,還要有耐心,自己還必須懂法,懂規。以下內容,僅供參考。祝順!

遇家庭矛盾鄰里爭吵 找社區法律服務室調解
遇到家庭矛盾、鄰里爭吵等問題,通過設在居委會或村委會的法律服務室,居民便可將矛盾化解。記者了解到,自2006年8月起,北京市各區、縣均建立起基層法律服務室,為居民提供更為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近日,記者前往北京市門頭溝區進行了采訪。

法律服務室調解鄰里糾紛

「如果沒有你們的幫助,我的糾紛很有可能鬧到法院去。」4月16日,在門頭溝區城子街道橋東社區居委會的法律服務室內,居民林女士不停地向工作人員表示感謝。此前,工作人員剛剛幫她調解完一起因自來水管道漏水引起的鄰里糾紛。

林女士告訴記者,她居住的小區屬老舊小區,供水管道老化,因沒有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每次遇到供水管道漏水,鄰里間都會產生一些摩擦。「昨晚樓上鄰居用水時造成管道破裂,水全部流到我家廚房裡,一些傢具被水泡壞了。樓上住著兩位老人,家庭條件比較困難,最初不同意賠償我的損失。」林女士到法律服務室尋求幫助,工作人員立刻趕到現場了解情況。

「我們到林女士家調查發現,造成傢具損壞的原因確實是樓上鄰居家漏水所致。依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給相鄰不動產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考慮到當事人的經濟條件,我們先後6次對雙方進行調解,目的是使雙方能和解。」橋東社區法律服務室工作人員馬德彥告訴記者,最終林女士獲賠2500元。通過他們的工作,這起糾紛不僅得到了解決,林女士與鄰居間還加深了理解,鄰里關系更為親密和諧了。

記者在橋東社區法律服務室內看到,服務室面積約為15平方米,擺放著兩張桌子和5把椅子。正對門口的牆上,懸掛著「人民調解」的標志,周圍的牆壁上懸掛著法律服務室的性質、基本制度、工作職責和運行方式及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圍等。「現在,我們工作人員的手機、住址都被居民們熟知。只要有需求,我們可在30分鍾內開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隨著我們工作的不斷深入,社區內的鄰里關系越來越和諧。」橋東社區法律服務室主任李淑芳告訴記者,該法律服務室於2007年6月建成,除了有兩名多年擔當人民調解員一職的固定工作人員,每月還有律師來這里為居民進行公益性質的法律講座。法律服務室為社區3000餘名居民提供服務,工作人員雖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但只要居民有需要,可迅速進入工作狀態。

前期普法排查預防矛盾

已經退休的橋東社區居民孫女士,是社區法律服務室的一名糾紛信息員。每天,她都會與樓里鄰居聊聊家常,詢問誰家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糾紛。「我已經擔任糾紛信息員一年多了,了解到哪家存在矛盾,我就立刻上報給法律服務室。」孫女士說。

李淑芳告訴記者,社區居民間的法律糾紛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家庭內部矛盾,另一種是因缺少物業公司管理導致居民使用基礎設施建設不當造成的鄰里糾紛。對此,「我們在社區每棟樓都設有糾紛信息員,這些信息員都是樓里人緣較好的居民。信息員每天都會通過聊天的形式與樓內居民進行溝通,一旦發現矛盾隱患,他們會在法律服務室每周一次的例會上及時告知我們,我們再主動找當事人化解糾紛。」李淑芳說,這種主動排查矛盾的方法將一些潛在的糾紛及時化解了。

預防法律糾紛,普法宣傳至關重要。李淑芳介紹說,利用門頭溝區政府每年給每個工作室下發3000元經費,他們為居民購買了法律圖書、光碟,定期組織居民觀閱。在橋東社區法律服務室內,記者看到一個法律宣傳資料自由索取欄,上面擺放著《人民調解案例》、《合同法》、《部分常用法律條款》等法律資料。

此外,針對一些熱點民生問題,法律服務室還在社區內進行大型普法宣傳活動,提高居民的維權意識。李淑芳遞給記者一本《2008年法律服務室工作記錄》,記者在其中看到,該服務室去年共舉辦了6次法律宣傳活動,其中包括「3·15普法系列講座」、「家庭及鄰里矛盾如何避免」、「食品安全注意事項」等,每次宣傳活動都有200名以上居民參加。

服務室成基層法律平台

記者了解到,2006年8月北京市司法局制定了《關於在農村建立法律服務室的意見》,要求各區縣建立法律服務室為基層群眾提供法律服務。截至2008年底,北京市共建立了1500個法律服務室。

「法律服務室是基層司法所依託街道社區居委會及農村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的,集人民調解、法律服務、法制宣傳等司法行政職能為一體的法律服務機構,在群眾家門口將糾紛進行化解。」4月16日,門頭溝區司法局局長馬星告訴記者,目前,門頭溝區已經建立155個法律服務室,共有1505名工作人員進行調解工作。在2008年的工作中,全區法律服務室共調解民間糾紛952件,共涉及20726人次。

法律服務室的工作人員由村鎮、社區人民調解員、律師、離退休法官、法律志願者及其他行業專家學者擔當,保證了工作人員自身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同時,對政府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及當前熱點民生問題,司法局會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以便更好地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到今年年底,我們建立的法律服務室的總數將達到232個,並逐步建立律師值班制度和服務預約制度,使群眾的法律需求得到更好的滿足。」

這種鄰里糾紛怎樣解決?
7月25日,居住在朝陽路65號樓的朱女士來到報社投訴:住在她家樓上的某足浴中心員工經常半夜發出很大的聲響,鬧得鄰里無法安睡。她到很多部門投訴,但效果都不理想。
朱女士告訴記者,他們樓上的住房從去年年底開始租給了某足浴中心。該足浴中心將住房作為員工宿舍,住進了40多個人。由於足浴中心經營時間長,每天晚上到了11點多,員工們下班,在樓道上發出很大的聲響,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休息。同時,40多個人進進出出,樓下的電子門經常開著,給整個樓道造成了安全隱患。為此,她曾經向社區、房東、足浴中心經理等投訴過,甚至打了110。雖然每次投訴後,半夜吵鬧的情況會有所改善,但過了幾天又恢復原狀。有一次,樓上實在鬧得厲害,她沒辦法,就打了110請求援助,可過了一會兒,樓上又不鬧了,只得又打電話給110,告訴他們不用來了。這令她全家很煩惱。
記者隨即聯系了管轄該棟樓的司徒街社區,社區幹部告訴記者,社區為此曾多次會同民警、輔警上門協調,並到足浴中心協調。現在經他們與房東協調,房東表示等租房合同到期後就把房子租給別人。
其實,像這樣的情況,記者日常生活中也經常遇到。租住房成了員工宿舍,眾多年輕人住在一起,難免比較喧鬧,尤其是上夜班的,下班時或下班後的聲響會影響周圍居民休息,從而造成鄰里糾紛。就像朱女士遇到的情況,即使這些員工搬出去,但他們總還要租地方住,還可能影響其他鄰居。對於這種糾紛,只有提高市民素質、完善管理制度,才能徹底解決。

㈤ 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都不判死刑立即執行嗎

根據《刑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於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取決於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盡管判處死緩也是判處死刑,但判處死緩的罪犯除個別以外一般不再執行死刑。這樣,對於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對犯罪分子來說往往是生死兩重天。因此,在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尚未對「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准確裁量犯罪分子是否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而作出選擇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的判決,無論是對統一死刑的適用標准,還是發揮死緩在限制死刑適用中的重要作用而言,都具有非凡的意義。

當犯罪行為觸犯法定刑為絕對確定死刑之罪的,在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該情節可以作為適用死緩的依據。當犯罪行為觸犯相對確定死刑之罪的,在既具有相應的從重處罰情節又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可見,對於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是否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是一項重要的考量因素。這種從輕處罰情節,既可能是法定的也可能是酌定的。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況一般可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而可以考慮對被告人適用死緩或者其他較輕刑罰。

第一,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從犯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不立即執行。1999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指出:「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在司法實踐中,自首情節是裁量死緩中適用最廣泛的法定從輕情節。

第二,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如實供述同種罪行,或者能如實坦白交代罪行,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表現和酌定從輕情節的,可不立即執行。被告人如實供述同種罪行,其價值和意義有時並不遜色於自首情節。尤其是供述同種較重罪行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坦白交代罪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和酌定從輕情節的,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降低,故可不立即執行。

第三,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或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後果等具體情節,可不立即執行。如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犯罪案件中,只有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對於手段不是特別殘忍、情節不是特別惡劣的,可以考慮適用死緩或者其他較輕的刑罰。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般應堅持同一案判處死刑不要過多的原則,應當對最重要的主犯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其他可適用死緩或其他刑罰。

第四,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系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激化引發的,可不立即執行。《會議紀要》指出:「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起的殺人、重傷案件,其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行為往往帶有突發性,危害結果發生後犯罪人往往會醒悟悔罪。因鄰里糾紛等引起的殺人、重傷案件,往往都有著復雜的社會原因。對於因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死刑案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有利於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防止新的沖突。最高人民法院於 2007年9月中旬再次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決定》第35條明確規定:「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從輕情節的,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注重發揮死緩制度既能夠依法嚴懲犯罪又能夠有效減少死刑執行的作用,凡是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的,一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第五,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因被害人過錯引起的,可不立即執行。《會議紀要》指出:「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害人過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降低,因而是分析、考察被告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小的重要依據。被害人過錯可分為嚴重過錯、明顯過錯、激化矛盾過錯和一般過錯。對於一般過錯,過錯程度輕微,尚不足以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的發生、行為方式和侵害強度產生較大影響的,一般不考慮過錯情節而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雙方對案發都有過錯的,要分清哪方是嚴重過錯,哪方是一般過錯。對於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明顯大於被告人過錯的,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第六,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其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已獲得被害方的諒解,且不屬於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可不立即執行。被告人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犯罪造成的實際危害,反映了被告人具有真誠悔罪的態度,並因此得到被害方的寬恕和諒解,顯示了其人身危險性的降低。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對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追繳、退賠後,挽回了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當然,對於罪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並不能僅因為賠償得好,又得到了被害方諒解,而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需要十分慎重,要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第七,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作案時的年齡、智力和身體狀況等自身因素,可不立即執行。如對於年齡超過70周歲的老人、智力低下的人、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等犯罪的,盡管罪行極其嚴重,一般不宜適用死刑立即執行,而應考慮適用死緩或者其他較輕刑罰,體現刑罰的人道主義關懷。

第八,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作案時系間接故意,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比直接故意相對要小,且有其它酌定從輕情節的,可不立即執行。正如《會議紀要》指出的那樣:「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

第九,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個別事實情節難以完全查清,而在量刑時留有餘地,可不立即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案件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仍有個別影響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實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或者同案人之間的罪責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可以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如沒有直接查獲販毒犯罪分子的毒品,販賣毒品的數額是憑口供及言詞證據而認定,缺乏定性定量分析的,宜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在共同殺人或共同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中,當多數案犯在逃的情況下,誰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兇手或誰是主犯未能查清,就不能對已歸案的少數案犯適用死刑立即執行,而應判處死緩刑,以留有餘地。

㈥ 殺人要償命嗎

俗話說,殺人償命抄。但是在法律襲上,並非所有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都應該被判處死刑。
(1)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能使用死刑。不僅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審判的時候」應包括因刑事犯罪被羈押的整個期間。「懷孕的婦女」既包括正在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在羈押期間被人工流產或自然流產的婦女。
(2)過失致人死亡的,依照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3)正當防衛造成他人死亡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㈦ 拆除違法建築是否要補償

如果是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一、根據《國有土回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答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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