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勞務合同
A. 個人想要雇一個司機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個人想要雇一個司機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應當是勞務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專僱傭合同。
按規屬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才適用勞動合同法。
B. 駕駛員聘用合同
駕駛員聘用合同範本模板如下,供參考:
駕駛員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用乙方擔任本單位的司機,聘用期限為三個月,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11月25日止。試用期內,乙方不勝任駕駛員崗位的,甲方提前三日以口頭方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如被甲方認可,試用期計入正式聘用合同期限,並續簽正式聘用合同。
二、乙方應當保證自己所提供的個人信息資料和各類資格證書(駕駛執照等)真實有效。
三、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內部規章制度,正常工作日內按時上下班,否則,甲方可以依照內部規定進行處罰。
四、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或私自將車轉交他人駕駛,違者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和處罰。若發生事故,一切責任(包括個人安全、經濟損失、違章罰款)由司機個人承擔,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以上的,賠償損失並解除聘用合同。
五、車輛晚上應停放在指定車庫內,車鑰匙放在指定地點,特殊情況停不到車庫時,也應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車場內,否則一切責任由司機承擔。
六、試用期間的工資報酬和待遇:
甲方每月按時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800.00元(大寫人民幣陸佰元整)。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嚴重違反甲方內部規章管理制度,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身體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能勝任駕駛員崗位的;
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勞動教養、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試用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聘;否則,此合同終止。
九、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按乙方受損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聘用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經甲方許可,違反合同約定或擅自自行離職的,甲方可以解除本聘用合同,並根據受損情況,追究乙方的賠償責任。
3、乙方在工作中因個人原因造成甲方和個人經濟損失的,該經濟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十、因發生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合同終止,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根據需要可以簽署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司機勞務合同擴展閱讀:
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種協議,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
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亦稱聘任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聘用合同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C. 車主和司機應該簽什麼樣的勞動合同
自然人車主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不是勞動法規中的用人單位,與聘用的司機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不能簽訂勞動合同。車主與司機是勞務關系,雙方應當訂立勞務合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