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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協議書

發布時間: 2021-01-19 00:05:25

㈠ 由於現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任何書面證明,只有工友證明還有錄像,勞動局不給認定工傷怎麼辦

如果你真正在此單位工作過,可以收集比如工資冊、工作音像資料、工友證明、給你支付勞回動報酬答的單據、發工資的銀行賬務等作為依據,以證明你在此單位工作或者幹活,並因此受傷。你說有錄像,如果是你受傷時或者正常上班的錄像都是證明。同時,如果為你提供證明的工友只要他們能證明自己在此單位工作,提供的證明也是合法有效的證據,勞動局應該採納。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如果你有上述證據證明你是此單位職工,出現工傷,單位不管,既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起訴時可以分兩項,一是起訴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要求其支付2倍工資。其二是要求獲得工傷賠付。

㈡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任何書面證明,只有工友證明還有錄像,勞動局不給認定工傷怎麼辦

人社局為何不認來定工傷,表述不源清,難以給意見。
如果是因為沒有勞動合同和其它書面材料,人社局無法確認勞動關系,可以收集證據,先行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確認勞動關系之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㈢ 申請勞動仲裁取證勞動合同和工友證詞困難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注意以下內容:
1、申請仲裁前要有證據
對於自己提出來的主張,當事人有責任提出證據。如申請償還拖欠的工資,就要有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勞動合同、與單位有關人員的聯系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有一些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自己拿不到的,應該由用人單位提供,若該由用人單位提供卻拒絕提供,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後果。
2、注意申請的時效
因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1年,因此維權要及時,不能一拖再拖。仲裁時效期間一般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這里有一個例外:拖欠勞動報酬的爭議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1年的時間限制,即只要還在職,不管多久都可以申請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3、提交書面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的是書面仲裁申請書(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記入筆錄、告知被申請人),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如有2個被申請人,就提交2份申請書副本,總共提交3份申請書,申請人留存一份。
申請書內容應該包含這些內容:(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請書;(2)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3)被訴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工商注冊登記信息資料;(4)證據材料清單及證據說明。5、仲裁委逾期可直接起訴。
提交之後5日可以知道仲裁委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當事人會得到通知,不受理的,仲裁委也應該發書面通知並說明不受理的理由。逾期不受理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案件應在45日內結束,從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計算。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不裁決的,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6、以下情況可申請勞動仲裁:(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案件;(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案件;(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爭議的案件;(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爭議的案件;(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爭議的案件;(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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