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例
❶ 農村土地承包法案例
土地承包案例分析
案例:自行換地無效 裁決恢復返還
日前,江蘇省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法對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戶農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作出雙方將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的裁決。
1994年,石淑華作為家庭承包方與發包方本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東西長127米,南北寬14.2米,面積為2.62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一直用於農業生產經營。
2004年4月16日,縣政府為石淑華補發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該證書載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後石淑華又取得0.51畝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兩宗土地面積。
2003年7月,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人自行達成口頭協議,將位於該村西石淑華正在經營的3.13畝承包地一貫制,准備用於包括石淑華在內的9戶建房所用,後未能辦妥建房手續。並且,石與張等8戶達成的口頭協議,未經村委會同意並報發包方備案。但協議達成後,張愛多等8戶農民在石淑華的土地上進行了生產經營。石淑華要求返還自己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300元未果,遂申請至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
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庭經過審理該案,查明上述事實後認為,石淑華對依法取得的3.13畝承包地擁有合法經營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戶農民以口頭方式地進行承包地互換,其互換目的在於改變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轉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為無效協議。申請人石淑華雖然有權主張自己合法承包經營權,但其作為意向建房9戶人之一,自身亦有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張愛金等人無權佔有或強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佔有、使用的該承包地應依法恢復原狀,予以返還。
為此,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規定,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於裁決書生效後七日內,將與申請人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申請人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❷ 土地仲裁裁決在送達三十日後,被申請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能給立案嗎
不能以同一理由向法院起訴,被告應提出異議的。如對仲裁裁決有異議可在規定期限內內向法院起訴,否則容仲裁裁決發生效力,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次,不是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了嗎。你問了這么多,但本案需要結合案情具體分析的,沒有見到裁決及判決書無法准確回答。
❸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大哥擅自將弟弟的土地換給他人耕種,法院違法判決,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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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求答案
1、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的辦法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仲裁。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協商、調解和仲裁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訴訟。
(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例擴展閱讀: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託他人代交。
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後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材料,應當出具回執。回執應當載明接收材料的名稱和份數、接收日期等,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年齡、住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
(二)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三)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受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仲裁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通知第三人,並告知其權利義務。
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你想問什麼?是該《解釋》的全文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後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並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人。
二、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五條承包合同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第六條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第三人,請求受益方補償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應予支持。
第七條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
第八條承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方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收取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承包方已經一次性收取了流轉價款,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餘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流轉價款為分期支付,發包方請求第三人按照流轉合同的約定支付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條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序的,不得認定其為自願交回。
第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款、流轉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書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二)未經書面公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開始使用承包地兩個月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第十二條發包方強迫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承包方請求確認其與第三人簽訂的流轉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發包方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請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第十四條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於林地承包經營外,承包地交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後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對方當事人請求承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的,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擅自截留、扣繳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承包方請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主張抵銷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糾紛的處理
第十九條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承包費、承包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權的,應予支持。但在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已經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通過,並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主張優先承包權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前兩項規定無法確定的,已經根據承包合同合法佔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爭議發生後一方強行先佔承包地的行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即以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請求確認該流轉無效的,應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除外。
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除法律或者本解釋有特殊規定外,按照有關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處理。
四、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五、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本解釋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第十六條的糾紛案件時,應當著重進行調解。必要時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第二十七條本解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施行前已經生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❻ 法官如何處理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
按照自願、有償和平等協商的原則,承包方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規定,也給農村土地流轉賦予了法律地位。 我國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流轉數量和規模逐步增長。隨著農村勞動力增多,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呈現多樣化發展趨勢,直接促使農村土地流轉加速;2、流轉形式以轉包出租為主。農村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依靠和保障,農民是不願意永久性的失去土地的。因此,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多呈現轉包出租;3、流轉主體呈多樣化。在農戶之間流轉的基礎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進入農業經營,參與流轉的主體日益多元化。 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數量增多,在流轉過程中也暴露出了諸多問題。例如: 一、流轉程序不規范。農戶自主流轉其承包經營權,沒有統一的規范規定,操作無章可循,流轉隨意性很強,手續極不完備,導致以後發生糾紛時,不利於保護農戶的權益。筆者認為,應當詳細具體的規定農戶自主流轉其承包經營權的辦理程序:1、雙方協商,確定流轉方式、時間、價格等。2、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由流轉雙方本人簽字或捺印。3、合同簽訂後,應報送土地發包方和所在鄉(鎮、街道)備案。 二、流轉方式界定不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承包經營權流轉規定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對農村普遍存在的抵押、繼承等傳統流轉方式以及入股等新流轉方式沒有明確規定。 三、土地流轉登記制度流於形式。登記的主要目的在於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的事實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人。農村土地承包法將登記的決定權交給農民,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登記。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現實中,農村土地流轉,絕大部分根本就沒有登記,嚴重影響了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的正常秩序,埋下了許多糾紛隱患。雖然《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除法律或者本解釋有特殊規定外,按照有關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規定處理。但是有規定,卻無人去執行。 四、流轉行為不夠規范。有的地方土地流轉以口頭協議為主,私下進行自發性的流轉,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即使簽訂書面合同,也大多條款不規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不夠明確。 首先,進行土地普查,並登記造冊,明確土地權屬,加強土地工作的管理。為了進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應該依法進行土地詳查,了解土地現狀及不安定因素,進一步明確地界,確定一些新增地及權屬不明地的權屬,並及時發放權利證書。 其次,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的普法工作。使流轉土地的農戶,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規定,按5個程序簽訂承包合同。 再次,提高法官審理土地流轉糾紛案件的能力,豐富糾紛調解機制。要求審理土地糾紛案件的法官要有全面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以便嫻熟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糾紛。還要有一定的審理技巧,有效利用其他社會資源,可以找一些當地德高望眾的第三者幫助調解,也可以讓村委領導或者基層司法所出面協調。調解作為其中的一個方式,應該大力加強和進一步豐富。
❼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為什麼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審理范圍
當初分地的時抄候一塊地只給了一個家庭,以後的合法改變承包方式也是只能改變為一個家庭,出現了兩個家庭恐怕是出現了違法行為,糾紛只可能發生在親弟兄之間,違法行為可以依法處理,當然不屬於民事案件,應該是行政案件
❽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地兩證糾紛仲裁案例
不是仲裁,這種情況是存在違法行為,政府給調查清楚可以依法處罰
❾ 土地糾紛案
《解釋》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引起的爭議等五種情形屬於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並非所有的農村糾紛法院均予受理,雖然此做法目前尚存爭議,但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仍應依照執行,現舉幾例,供參考:(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因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調解意見,屬於調解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法院將不予受理當事人對該調解意見的起訴。(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失地村民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須先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當然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侵害了承包經營權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該行政許可行為違法,並可因其損失而要求行政賠償。失地村民直接起訴要求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會裁定駁回起訴。可起訴要求分配土地徵用補償款,無限期徵佔時,也可要求地上物補償。(3)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法院審查職責的,法院一般不進行司法審查,因此,在法律法規有明確賦予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對下述法律規定的對村民自治范圍進行的限定就是法院介入村民自治,行使司法審查權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63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所有權利的內容」 (4)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認為分配決議、方案沒有給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訴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但對於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經村委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的,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5)村民認為被征地的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要求知情權的,法院不予受理。(6)村委會強制繳納入戶費等費用的糾紛,以及村民要求村委會退還被強制繳納的入戶費的糾紛,法院將不予受理。(7)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屆、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涉及土地權屬糾紛的案件法院不應受理
❿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
可以要回土地!雖未簽書面合同,但有口頭約定,也是合同的一種。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你把你承包的土地又包給本村人承包,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合法行為。
如果已經規劃修路要佔用這塊地,你再去要地已經沒有意義。因為:
土地被徵用後,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力安置費、青苗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等。其中勞力安置費歸土地承包人;土地補償費國務院規定歸土地所有者,但各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以由承包人和土地所有權人按比例分配;青苗費歸耕種者、地面附著物補償歸其所有權人。但所有歸個人的補償,均會(應該)做在承包人(也就是你)名下。你再按上述分配原則分給實際耕種的人。
修路佔用剩餘的土地,你可以協商是否收回。
提醒你:今後無論約定任何經濟上的往來,只要不是能當場結清的,最好都簽訂書面合同。免得事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