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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1-18 17:21:01

㈠ 勞動局處理勞動糾紛的過程

勞動仲裁案件一般是在45日內審結,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15天,也就是最遲60天。
如果單位同意給付工資,簽個工資支付協議給你,然後蓋上單位的公章,本律師認為也是可以的,如果單位不支付,可以直接拿著支付協議去起訴或申請仲裁,很簡單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協議上必須蓋用人單位公章。
如果你實在不放心,也可以不撤訴,通過仲裁院直接解決。

㈡ 勞動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協商解決並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是國家對當事人自行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認可。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並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2、企業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後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4、法院判決。

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進行。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書面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以上的四種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都是合乎法律規定的,是可以採用的正當的方式,協商和調解使用的時間較短,可以快速解決。此外,有工會的,還可以委託工會進行勞動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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