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類采訪
A. 惹起民事糾紛了,記者來采訪可以要求打馬賽克不
法律賦予你的肖像權,有權不露臉
B. 如果是因為家庭糾紛,拒絕采訪,而記者未經允許下就在電視台播放,是否可以追究他的責任
除非他的報道失實,否則難度很大。
C. 采訪者與被采訪者之間的矛盾
采訪者要求猛料,被采訪者要求低調
D. 隱性采訪的方式有那些如何避免隱性采訪的法律糾紛
一、 關於隱性采訪的概述
(一)、隱性采訪的含義
隱性采訪,在學理上稱為暗訪、秘密采訪,俗稱偷拍偷錄等。它是指新聞記者不透露自己的真實身份,也不告知對方采訪的目的,在被采訪對象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形象和聲音用暗藏的攝像機或錄音機記錄下來,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開傳播的行為。1甘惜分主編的《新聞學大辭典》對隱性采訪的定義是:「記者隱瞞記者身份或采訪目的而進行的采訪。」 2在馮健等主編的《中國新聞實用大詞典》中的定義是:「不公開記者的身份,或公開記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實采訪意圖的采訪。」3但一般認為隱性采訪,是在采訪對象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偷拍、偷錄等記錄方式,或者隱瞞記者的身份以體驗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開獵取已發生或正在發生而並未披露的新聞素材的從而所採取的一種采訪形式。
(二)、隱性采訪的分類
隱性采訪既可分為廣義的隱性采訪和狹義的隱性采訪,廣義的隱性采訪是指沒有徵得被采訪的當事人同意以至是在他不覺察時采訪的,如果這是在公開場所對於人們公開活動的采訪,那就十分常見。我們媒體上每天都在發表這樣的照片、錄像和各種相關的資料。有的新聞照片和藝術照片,就是要當事人不覺察時才拍得好。這是合法的。狹義的偷拍偷錄,是指明知或者估計當事人不會同意,因而拍攝者故意隱瞞甚至偽裝身份、意圖,偷偷進行的拍攝、錄音。這種做法就比較復雜,有合法的,也有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就可以確定是非法的,即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
按照記者介入新聞事件的程度和方法,隱性采訪又可分為觀察式和介入式兩種方式,觀察式隱性采訪是記者以一個旁觀者、記錄者的身份,在暗地裡不動聲色地進行觀察、採制新聞事件的全過程。而介入式則是記者在采訪對象不知情的情況下,以一種參與者的身份「介入」所要采訪的事件。
(三)、隱性采訪起因
隱性采訪作為現今大多數媒體的一種采訪報道方式,其這種現象的出現有一些實在的原因:第一,采訪到真實性材料越來越難。現在存在一種違法亂紀普遍現象,而新聞媒體卻難以得到真實可靠的報道材料的事實。而採取隱性采訪可以減少許多交涉的環節,所采訪到的材料也會更加真實;第二,正常的采訪受到各種盤根錯節的關系的阻撓。由於利益相關,地方各級主管(包括黨政部門和母公司)的保護使得公開采訪更為困難;特別是我國行政機關實行問責制以來,不少地方政府及個人為了保住自己的利益,採取了許多妨礙新聞采訪的措施,各單位各部門只對正面的新聞報道感興趣。第三,社會與公眾贊成、認可隱性采訪。在現代社會中,公眾急切需要新聞媒體提供大量真實的、有現實意義的消息,尤其是揭露現實中陰暗面的事實,以端正黨風,凈化社會空氣,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隱性采訪滿足了社會和公眾的這種需要,因而受到群眾的歡迎和肯定。第四,新聞媒體受利益的驅使。由於受眾對於各種新、奇、特的報道情有獨忠,而各新聞媒體也感到了這一「賣點」所來的可觀的效益,作為兩全其美的事又何樂而不為呢。於是,當事的記者們接連不斷地採用暗訪和偷拍的方法,即使有些受眾感到不妥,也會諒解。
從新聞發展的角度來看,隱性采訪是一種正常現象,目前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但也不受法律的保護。它現在所以沒有受到輿論的普遍譴責,一是因為被揭露的事情維護了多數人的利益,兩害相比,揭露壞事明顯更重要;二是公眾的法律意識還不太強,我國的管理體制和各種監督機制還不健全。一旦其他監督機制健全了,公眾的法律意識提升了,媒體普遍採用這種采訪方式將會被關注並受到廣泛批評。所以,我們的立法部門與其讓事情這樣發展下去,不如早些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和新聞行業的職業規范,多總結和推廣些公開采訪的技巧,提高記者的采訪水平,從而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爭端。
二、隱性采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隱性采訪的合法性問題
在目前的國家立法中,對於隱性采訪是沒有成文規定的。以至於隱性采訪成了一個懸而不決的問題。確認隱性采訪的合法性問題尤其顯著,當然,確認隱性采訪的合法,並不是說進行隱性采訪就毫無限制,相反,由於隱性采訪涉及到眾多法律上的問題,特別是對公民、法人的權利的保護問題,新聞界認為對於隱性采訪只能不得已而為之,因此就更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一、所要獲取的信息對於公眾利益至關重要;二、沒有別的辦法可以獲取這些信息;三、這種偽裝欺騙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比起揭露對方的行為所制止或避免的損害來顯得微不足道;四、記者在採取隱身手段前作了深思熟慮,對這種手段的必要性、給受騙的對方造成的結果、對新聞界公信力的負面影響、與自身任務的關系、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作了全面考量;五、事先向上司匯報並取得許可,必要時還應征詢本公司法律顧問的意見;六、行動不可超越法律界限。
可是,在現實中,新聞媒體對於一些通過正常采訪無法采訪得到的新聞素材,運用隱性采訪的手段,全面、真實地了解事實真相,將那些見不得陽光的丑惡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受到正直的人們的鞭撻,滿足了廣大民眾知悉社會真實情況的要求,受到各界的歡迎。社會與公眾的認可,是隱性采訪合法性的基礎,是法律對一項行為是否確認其具有合法性的重要依據。當然,根據這種采訪製成的新聞和其他文字,公開發表以後,有的也引起麻煩,在法律上引起糾紛,甚至於被判決賠償精神損害。因此,隱性采訪迫切地需要有一個可衡量的法律界線。
(二)、隱性采訪的法律界線
對於非法的采訪,我國早就有法律明文禁止的。但歸納起來不過就發下幾個方面:1、不可獲取和泄露國家機密,包括軍事機密。2、不可泄露和侵犯商業秘密。3、不可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主要包括隱私權和名譽權、肖像權等。4、不可侵害未成年人和婦女的合法權益。5、不得干擾法庭審判活動。6、在采訪手段上,不得非法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等等。但是,權利主體對其所享有的權利,只要法律沒有做出禁止性的規定,是可以依照權利人的意志行使這種權利的。按照隱性采訪是采訪權利的內容,法律上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並且受到公眾的歡迎和認可,不應當認為新聞媒體不能使用隱性采訪的手段進行采訪。
最高法院曹建明副院長說:「以前法院按規定對當事人採取的偷拍偷錄手段獲取的證據一律不予採用,而在實踐中發現這一規定不夠完善,經法律界人士廣泛研討論證後,現在做了修改,只有一下兩種情況下的偷拍偷錄,法院不予採用。第一,違反一般法律規定,比如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在他人住處竊聽獲取的證據;第二,偷拍偷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所以,對於隱性采訪采訪問題,我們應該用辯證的觀點地去看待。筆者認為,採用隱性采訪方式,首先,必須經過新聞機構的特別批准,不得由記者自行實施。其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明確規定不得錄音、錄像的,進行偷拍、偷錄,就是違法。再次,應當遵守保護公民、法人人格權的規定,隱性采訪不應當以侵害被采訪對象的人格權為代價。
三、 關於隱性采訪的權利與法律所保護的人格權的沖突問題
《憲法》第四十一條已經蘊含了解決隱性采訪法律沖突問題的基本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盡管如此,在「新聞官司」中卻仍然存在著「兩權相衡」的現象。公民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同樣有可與法律所保護的人格權的沖突問題。下面就容易產生沖突的幾種權利作進一步的探討。
(一)、隱性采訪所具有的權利
1、新聞機構及其工作者的采訪權
采訪,就是採集(信息)和訪問。採集信息包括觀察、聆聽、體驗、記錄、查閱、寫生以及使用一定工具的如攝影、錄音、錄象等手段。訪問就是同他人交談、詢問。學術界對記者采訪權的定義是:「所有新聞媒介及其記者均擁有根據自身特點自主地采訪受眾關心的一切社會生活,尤其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件的權利」。 4采訪權來源於言論自由,采訪權來源於知情權,是知情權的具體化。新聞記者並不擁有行政司法特權。采訪權是新聞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權力,因而不具有強制性。采訪既然是一種權力,那麼,隱性采訪作為采訪的一種方式就是合法的。筆者認為,采訪權究竟是權力還是權利不能這樣簡單地推論。應當弄清它的理論基礎和淵源。
首先,必須准確理解權力和權利的概念。權力是公法上的概念,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以及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而權利,則既是公法上的概念,也是私法上的概念,與義務相對,是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能夠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其次,應當弄清采訪權的來源。采訪權是新聞權的組成部分,新聞權是由采訪權和報道權構成的。所謂的新聞權,其權利來源是新聞自由,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新聞自由的權利來源是言論和出版自由;而言論和出版自由的本身不是一種權力,而是一種權利,是一種自由權利。既然如此,采訪權當然是一種與義務相對應的權利,而不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權力。采訪權不是具有強制力的權力,並不是說隱性采訪就不具有合法性,采訪權既然是權利,就采訪而言,就應當是合法的行為。這就要看采訪所採用的具體方式是否合法。
2、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權
所謂的輿論監督是指新聞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過新聞媒介發表評論,對社會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進行批評,實行監督。輿論監督屬於新聞自由的范圍,它是維護社會正常運行,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因此法律必須保護公民正當行使輿論監督權。我國現行《憲法》貫穿了權力必須受到監督的精神,規定了包括人民監督在內的各種監督形式,因此理應有一部《監督法》,把監督制度落到實處。《監督法》當然要有保護輿論監督的規范,包括從實體到程序上規定有關機關處理輿論監督的義務和責任、規定處理妨礙輿論監督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行為,等等。《監督法》屬於憲法部門法,憲法高於普通法,當憲法規定的監督原則具體化以後,「新聞侵權法」就可以有新的突破,處理因輿論監督而引起的「新聞官司」就可以受憲法規范的調整。
3、公眾知情權
知情權,又稱「了解權」、「知曉權」。是指人們通過視、聽、嗅、觸等方式,感觸外界信息,接受他人傳遞的情報資料,獲得與已有關(如自己的檔案材料)或與已無關(如社會新聞)的種種情況的權利。5而在隱性采訪中,由於記者是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又不告知對方采訪目的,秘密地進行的采訪,雖然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與此同時,被采訪對象「知的權利」卻遭到了忽視,理所當然也就失去了一定的言論自由,包括選擇不「說」(拒絕表達)的權利即沉默的權利;即使在「說」的時候,也失去了選擇何種方式、在何種范圍進行表達的權利;是在「私人范圍說」,還是在「一定群體組織范圍說」,還是「面向社會說(公開表達)」的權利。6對於知情權究竟是公法上的權利,還是私法上的權利,還沒有定論,通常所指的公眾知情權主要是指公民知悉國家、社會的公共事務的政治權利,所以承擔公開信息義務的,主要就是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公共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而隱性采訪作為新聞采訪的一種方式,在對政府部門的采訪是最敏感的,沒有上級單位的支持和本級部門的配合,要進行實現公眾知情權,一般比較困難。這裡面涉及到有關國家秘密等問題,所以在進行具體操作方面,當慎之又慎。
(二)被采訪者的權益方面。
人身權是公民很重要的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自由權等重要內容。人身權是一種關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人的合法意志和合法行為的自由以及人的應有的社會評價、人格尊嚴等方面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國家以法律賦予公民的。7記者隱性采訪的結果往往是被采訪對象由於精力不集中,忽視了新聞報道的問題。而新聞媒體又在被采訪對象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形象或聲音原樣錄制了、播出了,這樣的做法侵犯了被采訪對象的隱私權,包括姓名、肖像、住址、電話等,甚至會使對方的名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雖然,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高於個人的利益,個人利益必須服從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但所有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都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得借口行使自己的權利和自由去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否則就構成違法、侵權乃至犯罪,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公民的隱私權
(1)隱私權的含義
所謂隱私,是指個人的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而不願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涉的私事。這個定義包含兩個要件:一是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私事,即所謂「私」,與社會公共生活有關或者有損於社會公共生活的,即使完全是個人行為,如秘密進行的犯罪行為,當然不是什麼私事;二是本人不願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預,即所謂「隱」,本人自願公開,就無所可隱。隱私具有真實性和秘密性兩項特徵。」一般認為,隱私是公民個人身體或者日常生活中不願向他人公開的或被知悉的秘密,主要包括個人的健康狀況、生理缺陷和殘疾狀況,戀愛、婚姻與家庭生活,私人日記、信函、生活習慣、出生秘密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或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均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這就是我國目前對隱私權進行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這樣看來,我國《民法通則》中並沒有規定公民享有隱私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將公民隱私的保護納入到名譽權之中,僅為權宜之計。
公民的隱私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披露,作為現代法治對公民基本權利予以嚴格保護之本質要求。隱私為公民不希望社會外界知道的一種個人秘密性客觀事物,如為社會外界所知悉,則會因世俗觀念、偏見等的因素,降低對公民的社會評價,或為該公民周邊的社會所容納,甚至陷入極端困苦、孤立無援的境地,成為社會拋棄的人員,由此可見,隱私非法披露的後果比一般名譽權侵權的後果要嚴重得多。正因為隱私為公民個人秘密性的客觀事物,隱私權作為一種權利對待。而新聞侵犯隱私權是指新聞媒介和記者未經當事人允許,在作品中披露了當事人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個人信息、個人事物及其他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生活情況。8
(2)對侵犯隱私的合理排除
在實際生活之中,人是個體性和社會性的統一,人既需要「獨處」,又需要廣泛的相互交往,在現代社會,一個人如果把自己完全封閉起來,他幾乎難以生活,如果人人要這樣封閉起來,社會就不可能維系。所以我們對於未經許可的拍攝錄音要有很多的排除。最基本的排除就是對於個人在公共場合的公共活動某些自主權的排除,我們可以把它稱為「默示的公開」,因為行為人本身就處於公開的狀態,他可以預見到自己在公共場合的行為的後果。而且有許多行為本身目的就是要公開。這里有幾種情況,一是群體的活動,比如一個大規模的公眾集會,或者是在一個人頭攢動的商場里,那裡出現了很多人,每個人作為這個群體的一員,個體性被淡化了,這需要排除。二是在公開的場合中公開的表現,這包括演講、表演,或者是在大庭廣眾中大聲發表意見,這也應當排除。第三種排除就是公共利益的排除,有一些事情是違反社會公德、違法犯罪的行為,行為人的權利應當減縮。也就是說,為了社會公共的利益,由於你自己的行為違法,那就對不起了。這也就是所謂「公序良俗」的排除。
2、公民的肖像權。
肖像權是公民所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利益為內容的具體人格權。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第五章第四節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這項規定並不意味著他人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任何情況下均可發無條件地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被視為侵權。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又超出合理使用范圍之外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仍然構成侵權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肖像權法律保護的內容,是肖像所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作為一項具體的人格權,肖像權與其他人格權不同,表現為對精神利益即價值的保護,肖像人享有維護其自身形象完整的權利,有權禁止他人歪曲、毀損、玷污或非法使用其肖像。同時,由於肖像固定在物質載體上,與肖像在客觀上相分離,因而可以被使用並產生一定的財產利益,因此肖像權與其他人格權相比,具有明顯的物質利益內容,當然,這種物質利益是由精神利益所派生而來的利益。
肖像權是公民的專用權,對公民肖像權的使用應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和授權,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不但侵害了肖像權人精神利益(人格尊嚴),也侵害了肖像權人可能就其肖像實現的財產利益,但是,從辯證唯物主義角度出發,公民的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公民的肖像權亦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為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主體本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在一定范圍內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比如報刊、電視台在時事新聞報道中,發攝影、攝像等方式製作使用公民肖像;國家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為行政執法活動或訴訟活動製作使用公民肖像;刊登尋人啟事等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其肖像等等。這種使用必須以有利於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和不損害肖像權主體本人利益為原則。
3、公民的名譽權。
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對其名譽所享有的權利。那麼什麼是名譽呢?《辭海》上解釋說:「名為命名,譽為美譽,有令名始獲美譽,因謂令名曰名譽。」《布萊克法律辭典》的解釋是:名譽是「關於一個人品格或其他特點的共同的或一般的評價(Commen or general estwmate of a person with respect to character or other qualities)。10自從名譽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以來,許多學者曾對名譽權的概念從法律上作出了多種解釋。但一般認都認為指「根據他的觀點、行為、作用、工作表現等所形成的關於他的品德、才幹及其他素質的社會評價,也就是對他的社會價值的一般認識。」11名譽權分為兩類,即公民的名譽權和法人的名譽權。所謂公民的名譽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個人名譽不受侵害有權利,而法人的名譽權是指法人對其全部活動報產生的社會評價享有不可侵犯的權利。這就是說名譽權乃是特定的人要求他人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並排斥他人貶低毀損自己的名譽的權利。新聞記者在進行采訪報道時尤其應當注意避免與名譽權產生沖突。
E. 勞動糾紛問題,怎樣最快找媒體曝光采訪
你應當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F. 因為一些民事糾紛,對方上頭有人沒人來管,家人電話求助公共頻道的記者,他們采訪要錢嗎
要出工費
G. 關於勞動合同糾紛報料,記者會來采訪嗎
因為這些判決,書怎麼交給你和材料怎麼交給你?我是一個勞動者。法院判定我還要賠公司十幾萬啊。
H. 關於勞動合同糾紛報料,記者會來采訪嗎
1、記者是否采訪,關鍵是要做新聞的價值判斷,新聞價值的大小要依據事實本身所具內有的特殊素質的總和來決定容。這些特殊素質包括:新聞事實的真實性、新鮮性、重要性、接近性、顯著性、趣味性。
2、真實性和新鮮性是任何新聞都必須具備的。有了這兩個要素,新聞便能立身。而勞動糾紛案件能否具備這些要素,就要看糾紛的內容,涉及面、涉及對象、對象的知名度、國家的政策導向等才能確定是否具有新聞價值。
3、有了上述要素就要看這條新聞的價值,價值越高記者就來得越快。沒有規定的時限。
4、這種案件太多了,僅去年一年全國各類勞動糾紛案件就達96萬件之多,記者的目光已不太關注了,所以估計來采訪的可能性不大。
I. 工程款糾紛找記者采訪會有效果嗎
工程款如果有證據,法院起訴處理
記者是新聞報道的,不解決問題
J. 醫患糾紛時記者采訪時該如何提問
問㐅㐅主治醫生,請問你對這件事的分析和這樣處理這件醫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