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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分包合同的當事人為

發布時間: 2021-01-18 13:03:19

Ⅰ 建築施工違法分包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由何部門認定

合同是否來無效,應當自由人民法院來認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認定,當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Ⅱ 合同用語是怎樣的

用語規范是表述准確的基礎,合同或者條約來說,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專是合適的屬,而且都是「簽」即簽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樣。也是合同文本審查的首要重點。下面結合兩個實例說明:A、「至2009年5月30日,甲方欠乙方工程款約1800萬元。」該合同條款中的「約1800萬元」表述不清,應刪除「約」。B、「乙方應於2008年6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欠款300萬元,餘款30萬元應於2008年7月10日後支付。」該合同條款中的「2008年7月10日後」為一個開放的期間,應修改為某個有最後期限的約束性時間范圍。

Ⅲ 在建設工程中的勞動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解析建設工程勞務糾紛處理常見問題:
一、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需要考慮的因素
在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時候,律師的作用和地位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包括項目應該分解成幾個獨立的合同及每個合同的工程范圍,採用何種方式,合同的種類、形式和條件,合同重要條款的確定,以及合同簽訂和實施時重大問題的決策,各個合同的內容組織、實施、技術時間上的協調。
此外,當事人還應當依據以下客觀情況來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首先,從業主來看,業主的資信、資金供應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具有的管理意願,業主對工程的質量和工期的要求等等;其次,從承包方的角度來看,應當考慮承包方的承保能力、資信、企業規模、管理風格和水平,目前的經營狀況,過去同類工程的經驗,企業的經營戰略,長期重擊、承受和抗擊風險的能力等。在不同規模特點,技術復雜程度,工程的質量要求,和工程范圍的確定性,計劃程度、招標時間和工期的限制,項目的盈利性,工程的風險管控,工程的資源,如資金、材料設備供應和限制性條件等,這是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時不管是發包方還是承包方,都應當考慮的一些因素和風險。給建築施工企業擔任法律顧問,不管是哪方的法律顧問,最主要的事情是審查和訂立合同,在訂立工程合同時首先要考慮上述一些因素,最大的避免風險,維護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建設合同中的重要條款,業主一般處於主導地位去確定一些合同中的重要條款。關於這個重要條款,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適用於合同關系的法律以及合同爭執仲裁的地點、程序等;
第二,如果採用進度付款、分期付款、預付款,或者由承包商墊資承包,這些業主的資金來源保證情況等因素;
第三,合同價格的調整條件、范圍、調整方法,特別是對於物價上漲、匯率變化、法律變化等對合同價格調整的規定;
第四,合同雙方風險的分擔;
第五,對承包商的激勵措施;
第六,關於合同執行過程中控制措施的設定,業主在工程施工中對工程的控制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
合同中必須設計完備的工程式控制制措施來保證工程的順利完工,比如變更工程的權利,工程質量的檢查權,對工程付款的控制權,當施工進度拖延時立即加速的權利,當承包方與施工單位不履行合同時,業主的處理權,這些合同重要條款的把控,當然主要是對發包方而言,只要條款設置得比較合理,就可以有效防止糾紛的發生,防患於未然,也可以依靠規范的合同來進行處理。以上講的主要是作為業主或者業主方面的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合同重要條款的設計及把控。
三、如何區分勞務分包與勞務合同
勞務分包部分轉由第三人完成,勞務分包並不能將其作業內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勞務分包的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勞務分包作業,向勞務分包的發包人負責,這是勞務分包的概念和定義。勞務合同是項目經理部和企業內部勞務公司之間的合同,合同的主體是項目經理部和勞務公司部,部分轉由第三人完成,勞務分包並不能將其作業內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勞務分包的合同從性質上看是基於建設分包合同產生,只有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才會產生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從上述概念和定義的區分可知,勞務分包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范疇,其既不是勞動合同也不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工程承攬合同。
四、農民自建房的性質問題
關於農民自建房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調整范疇,這是我們司法實踐中和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農民自建房是否屬於建築法調整范疇,農民自己請的施工隊發生了工傷事故,或者結算糾紛怎麼處理,這是日常生活中比較普遍的一個問題,這里跟大家探討交流。根據我國建築法第83條,農民自建房,不論是自己施工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建設施工,都屬於農民自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施工,其建設行為受分裝和建設規劃管理局的。農民將自建住宅承包給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的活動應當受建築法的調整。農民與個體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都屬於建設施工合同。從上述的規定來看,如果在上述合同執行過程當中也適用我國建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來進行調整。以上是對於農民自建房是否屬於建築法調整的理解。
五、建築工程總、分包單位的責任承擔
建設工程一般是建設方和工程施工的總包方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毫無疑問,總包方應當對其總包工程按照建築施工合同的規定來承擔自己作為總包人的法律責任,經建設方同意總包方可以將部分分包工程承包給分包企業進行分包,總包方應當對分包方的分包工程向建設方承擔責任,不能因為分包方和總包方有合同的約定而免除總承包方向建設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總承包方履行了總包的責任以後,如果是分包單位造成了責任,總包單位可以依靠分包合同約定向分包方進行追償。現在的法律也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總包方應當對其分包的工程,與分包單位一起對總包承擔連帶責任。確定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建設方承擔連帶責任,有助於促進總包和分包商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工程質量、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六、建設工程合同無效處理
非法分包、違法轉包或者借用他人私自簽訂的合同無效,如何處理的問題。這個問題如果大家學習過合同法的話應該有所了解。有過錯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具體到合同糾紛當中,處理原則和方法又是怎麼樣的呢?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釋當中,對於非法分包、違法轉包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一般原則是收繳非法所得,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掌握的原則是按照其實際施工部分非法所得予以收繳。因此,一個主要的原則和觀點就是合同無效,是不能謀利的。
七、黑白合同的效力認定
黑白合同並非是一個具體的合同,而是人們在處理合同時兩種不同做法的稱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中,建設單位與實際的承包單位會簽訂一個備案合同,往往建設單位為了壓低工程款或者降低稅金等各方面考慮在備案合同以外與施工單位再另行簽訂一個合同,也就是實際履行的合同,備案的合同稱為白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另行簽訂的實際施工合同叫黑合同。無論是簽的黑合同還是白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能忠實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就會相安無事,問題是如果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了爭議,一方以備案合同對自己有利的合同來主張權益,另一方以未備案合同來主張權益,究竟如何來判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因此,雙方發生糾紛以後一般以備案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這也就是對於黑白合同的處理原則。
八、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資料收集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工程施工資料,為以後的工程結算創造條件,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在建設工程合同施工過程當中,我們應當注意收集雙方往來的信函,包括工程聯系函、會議紀要、執行備忘錄,以及工程變更設計的相應資料、引進工程的簽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簽擬,單位的整改、通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天氣狀況是否影響施工,工期延誤或者窩工,有沒有簽證單或者聯系函。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收集好證據,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以後就可以用證據說話,定紛止爭,維護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合法化。
九、「完工」和「竣工」的區別
很多人容易混淆,但其實這是兩個概念。「完工」是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也就是總包單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完成了全部的工作量。工程「竣工」是工程完工以後基本驗收合格才能叫做竣工。「竣工」比「完工」的要求和定義更加高,工程竣工主要是工程達到竣工的條件才叫竣工,比完工的要求更高。作為建設工程領域的專業律師應當注意以上概念的區分,只有自己更加專業才能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業務也會越來越多。
十、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根據建築法第18條規定,建設工程的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和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第22條,當事人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綜合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工程價款的確定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合法約定來作為結算依據。
造價咨詢公司的結算審核意見與財政部門的審計報告的區別在哪裡?造價咨詢公司的結算審核意見指的是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造價結算過程中,一般會委託工程造價咨詢公司進行結算審核,這個結算審核意見經過雙方簽字確認是合法有效,是當事人結算的最終依據和標准。結算審核意見一般由具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公司出具,而財政審計報告指的是政府工程、大型社會公益工程,在工程完工以後,財政部門的審計單位一般會進行審計,是一種行政內部監督的行為,這是造價咨詢公司審核意見和財政審計報告的區別。財政審計報告的結論只是其行使國家財政性資金監督管理職能的依據,而非當事人結算工程款的法律依據。
十一、工程款的計算與結算風險
不管是發包方還是建設方,做一個工程最主要的目的是盈利,工程款的風險是雙方當事人必須考量的問題,也是我們作為專業律師應當注意的問題。工程款的計算與結算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工程價款的約定不明,一般的工程價款有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和可調價三種方式,對約定的可調價格未明確約定調整方法,採取固定價的合同未約定風險范圍、風險費用,也未約定風險以外的價格調整方法。預付款的時間和金額約定不明,工程量發生變化未以書面形式確認從而導致一方對工程變更的不認可。工程形象進度款難以確定,導致形象進度款支付困難。還有經常可以預見的就是結算報告的遞交手續不規范,業主不按時結算,拖欠工程款等問題。
計算與結算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歸根結底,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當中,必須把影響工程款結算和計算的各種情況都約定清楚,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事後通過書面形式對合同執行過程當中產生的風險、變化進行確認,以利於後期工程款的結算。對於防範的重點,我們認為第一要明確約定合同價款的方式,對於可調價格的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價款調整的方法,比如說具體包括設備、材料價格漲落、設計變更、降雨、台風等自然因素,發生了這些因素,價格怎麼調應當及時固定。對於固定總價合同,承包人應充分考慮物價因素、自然因素等,合同及時備案。
明確約定預付款的時間和金額,合同條款要上下呼應、內容統一,要清晰明白。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量的計算方法和程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增、補、漏工程時應當及時以書面的形式對變更的工程量和價款進行約定。對形象進度款要做出具體詳盡的描述和規定。遞交結算報告應當有明確的簽收程序。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發包人收到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給答復的視為認可結算工程款的問題。關於工程款的結算,涉及的關於承包方的風險比較多,以上主要是站在承包方的角度工程結算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的一些注意和把控的方面和策略。
十二、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期限和裝修工程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是優先於抵押權和債權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只包括工程的人工報酬、材料款等直接支出,不包括發包人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起六個月內行使,否則喪失了優先權。作為承包方的律師或者承包單位的法律顧問一定要注意這六個月的期限。

Ⅳ 發包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建設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鼎晟律師主任律師紀永成律師說,《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作出了規定,《解釋》第八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根據上述規定,發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況包括:
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發包人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保護發包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發包人解除條件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不履行次要義務,不能構成發包人解除合同的義務。不履行主要義務應以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為判斷標准。
2.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承包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承包人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並拒絕修復。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建築工程不能使用,承包人構成違約,承包人應當修復,承包人拒絕修復,那麼承包人構成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屬違法行為,該行為無效,嚴重損害了發包人的合法權益,致使發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更多的可以網上找沈陽合同糾紛律師紀永成到官網查看更多資料和案例解析。

Ⅳ 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1、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條件
發包方在以下幾種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其一、承包人明示或默示毀約;其二、承包人履行遲延,且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完畢;其三、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絕修復;其四、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條件

發包人不履行下列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經承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一、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其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其三、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延伸:
我國合同法第94條是關於合同法定解除條件的一般規定,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學者多認為該條立法規定實際上是確立了根本違約的制度。

Ⅵ 分包合同是否是雙務合同當事人是否應是承包商與分包商分包合同當事人是否雙方都包括

分包合同是雙務合同,當事人主要是承包商和分包商。分包合同當事人雙方都包括。

Ⅶ 自然人之間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發包方對承包方的勞動者工資承擔責任嗎

自然人之間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那麼發包方,對承包方的勞動者的工資不承擔責任,畢竟是勞動者跟承包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該由承包方承擔勞動者的工資。
簽訂合同。
關於簽訂合同,依據法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合同條款不對等的,並不影響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後可能會被撤銷。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規定,【確認書與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五十四條規定,【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種類

1、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2、預期違約責任:所謂預期違約責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信賴利益損失時,過錯方應承擔的責任。

Ⅷ 建築總包要求分包退場需要索取賠償嗎

合同解除後,索取賠償,這是分包商的權利。但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則另當別論。從法律上講,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雙方的分包合同約定,除違反法律性規定而無效外,一切按合同約定執行。同時,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舉證不能的,將承擔相應的後果。


法律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1、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4、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Ⅸ 甲、乙兩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分包合同。則下列締約過程中的情形中,當事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有( )多選

B D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無版效或被撤銷的,應對對方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①惡意磋商→當事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的磋商
②訂約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准或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後,有義務辦理申請批准或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辦理申請批准或未申請登記的
④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按照法條相關規定,有以上4種情形的,當事人給對方造成損失,則承擔地約過失責任

Ⅹ 建設工程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一、審查發包方和承包方是否具備建設與承包施工資格
發包方的資格審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個人合夥、聯營體均可對外發包工程;主要審查以上主體是否具備發包條件:(1)發包人發包的工程是否立項;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一般民用建築除外);(2)發包人是否屬於招標人;(3)發包人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幾種特殊主體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建設單位的內部機構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有兩種情況:(1)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對的,若無其他違法情節,可認定合同有效;內部機構既無事先授權又無事後追認的,合同以主體不合格歸於無效。(2)以內部機構名義簽訂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對並准備履行或已開始履行合同的,可認定合同有效;其他情況(法人不知道、反對、不準備履行)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對合同效力不提異議的,可按有效合同處理。
2、臨時機構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審查臨時機構是否是行政機關正式行文成立,有一定的機構、辦公地點、職責的組織,並在授權的范圍內簽訂合同,具備以上條件並符合其他條件的,認定合同有效。
3、籌建單位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審查籌建單位是否依法經過核准登記,依法登記的,認定其對外發包有效,未經依法登記或工商登記正在申請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認。
二、審查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以及是否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內容作為審查合同效力的一個方面,實踐中因合同內容導致合同無效的較少。
(1)審查合同規定的工程項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無效;(2)審查合同規定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的無效;(3)合同內容約定帶、墊資施工條款可導致合同的部分無效或無效(對帶、墊資施工的效力問題下文還要詳述);(4)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雙方又不能補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5)合同內容違反地方性、專門性規定的合同效力確認,應具體審查地方性、專門性規定的效力,主要看該地方性、專門性規定是否與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或義務性規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無效,否則,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三、審查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是無效民事行為或是可變更可撤銷的效力待定行為。
四、審查合同是否經過了必要的程序
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審查總分包是否合法應對合法總分包、非法分包、倒賣合同、合同轉讓與轉包作出正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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