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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對性的內容包括

發布時間: 2021-01-18 12:07:59

『壹』 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主要內容

合同相對性原則包含了非常豐富和復雜的內容,並且廣泛體現於合同中的各項制度之中,法學界一般都將其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1、主體的相對性,即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具體的說,由於合同關系是僅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因此只有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非合同關系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另外,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2、內容的相對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並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更不負擔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在雙方合同中,還表現為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權利義務相互對應,互為因果,呈現出「對流狀態」,權利人的權利須依賴於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
從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可以引申出幾個具體規則。一是合同賦予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並不及於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拘束力。二是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三是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法律的特殊規定即為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3、責任的相對性,即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
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的內容包含三個方面: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須的。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在穆昌亮的《合同相對性原則鄒議》一文中對該原則的內容的表述除了以上三項外,又增加了第四項,即效力判斷的相對性,即在認定某一合同有效、無效、可撤銷或者效力未定時,我們應當基於該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實作出決斷,看該合同本身是否滿足了合同法要求的全部要件。本人認為所謂的合同相對性主要是就合同與第三人的關系而言,把效力判斷作為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內容太過牽強,不夠嚴謹。

『貳』 請問一下什麼叫做合同相對性原理

合同的相對性原理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不同於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如物權法律關系)的重要特點,在於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所謂合同關系的相對性,在大陸法中通常被稱為債的相對性,它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和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概括起來,其主要包含如下內容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和責任的相對性三方面的內容。

http://www.fxky.com/forum_Subject.aspx?board=2&Id=15192

合同相對性原理在整個債權制度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且許多問題都源自於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理解上的偏差。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換言之,合同只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娘舅解決家庭糾紛機制也同樣如此,該制度也只是解決外甥家內部糾紛,而通常不能參與外甥家與他人發生的糾紛。

http://www.civillaw.com.cn/rdbbs/dispbbs.asp?boardID=1&RootID=183345&ID=183345

『叄』 什麼是合同相對性

『肆』 合同相對性與合同法79條的區別是什麼

1,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只能約束簽署合同的雙方和多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對沒有簽署的第三方起到約束作用
2,合同法第79條,合同的債權人可以把合同的權利部分和全部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之一的不得轉讓:一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三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79條還是在合同相對性范圍內的條例,兩者並沒有沖突。

『伍』 民法上有哪些事項突破合同相對性

我國民法領域關於合同相對性突破突出表現在以下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中:
(一)合同的保全
1、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具體規定在《合同法》第73條。
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是: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並屆期滿;②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也已到期;③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即不具有人身性;④債務人存在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的事實;⑤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已經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
為了保護自己債權得以實現,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次債務人,原告是債權人,被告是次債務人,法院可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代位權成立的,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債務人履行。履行完畢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消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相應消滅。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它與代位權共同構成債的保全制度。關於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做出了規定。
撤銷權成立條件及情形:①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已到期;②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情的;③主觀上債務人具有侵害債權人債權之惡意;④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已危害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同理,為了保護債權,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撤銷之訴中,債權人是原告,債務人是被告,法院可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
(二)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
建設工程合同的總承包人或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一部分承包工作分包給第三人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來,分包人與發包人並無合同關系,但法律為使承包人與分包人互相監督,以確保工程質量,直接規定了二人對發包人的連帶責任。就分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而言,可謂是合同相對性的一個例外。
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
(三)單式聯運合同的區段承運人
與多式聯運合同不同,單式聯運合同由托運人與簽約的承運人訂立後,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簽約人與該區段承運人負連帶責任。
此時,若損失發生的區段的承運人不是簽約人,其與托運人亦無合同關系,但他依法律規定要對托運人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此又為合同相對性之一例外。
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法》第313條。
(四)合同權利義務轉移
1、債權讓與
我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將債權的一部或全部轉移給第三人,使得債權人可為不特定第三人代替,突破了債權的相對性。《民法通則》第91條也對債權讓於做了相應規定。
2、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指第三人代替原來的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與債權讓與相反,在債務承擔中債權人未變而債務人已不再特定,債務承擔同樣構成對債權相對性的突破。我國《合同法》第84條、《民法通則》第91條都作了相應規定。
(五)涉他合同
1、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是指當事人為第三人設定了合同權利,第三人可依約享有和行使該權利的合同。《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這一規定突破了合同內容的相對性,但尚未突破合同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具有如下特徵:
①第三人不是締約人或其代理人,無需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②合同生效後,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絕該權利。一旦接受,締約雙方就不能自行取消該權利;一旦拒絕,該權利轉由締約人享有。
③第三人有權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並可有效受領債務人的給付。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是指締約人在合同中約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義務的合同。《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未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同樣該規定突破了合同內容的相對性,但未突破合同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具有如下特徵:
①第三人不是締約人或其代理人,無需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②債權人對第三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請求權
③第三人可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也可拒絕履行;拒絕履行時,第三人無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陸』 合同相對性的內容

主體相對
即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具體的說,由於合同關系是僅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因此只有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非合同關系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另外,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內容相對
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並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更不負擔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在雙方合同中,還表現為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權利義務相互對應,互為因果,呈現出「對流狀態」,權利人的權利須依賴於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從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可以引申出幾個具體規則。一是合同賦予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並不及於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拘束力。二是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三是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法律的特殊規定即為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責任相對
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的內容包含三個方面: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須的。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柒』 什麼是合同的相對性中國法典中有相關的條款嗎

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於合同向合同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債權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護。

合同相對性在我國合同法中的體現有以下兩點:

(一)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65條,即「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64條,即「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7)合同的相對性的內容包括擴展閱讀:

合同的法律特徵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③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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