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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侵權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18 10:19:55

A. 各位大神,侵犯隱私權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安陽律師談住宅權案例6
作者: 孫海軍律師發布日期:2012-10-20
電台住宅權6
主持人:你好,孫律師,今天帶來什麼案例呢?
安陽律師:今天這個案例是有關居民住宅權的案例,這個案例中提到的情況是許多市民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下邊還是請主持人介紹案件事實。
主持人:雷某家住在二樓,三樓的鄰居李某國慶節期間外出。一天雷某突然發現天花板開始滴水,他意識到可能是三樓李某家漏水了,便向物業管理公司反映情況,該公司稱:三樓住戶李某不在家,不能入室檢修。結果情況越來越糟,雷某的屋子裡就像下了雨,天花板、傢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其中一些物品受損程度還相當嚴重。盡管雷某一再要求但物業管理公司仍以上述理由不予維修。雷某沒有辦法只好求救於110,在警察的要求和監督下,物業管理公司砸開三樓房門入內維修,發現屋內的東西也被泡得不成樣子。三樓住戶李某回家後對於他們破門而入的行為不滿於是將物業公司和雷謀一並告上法庭請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主持人:這個案件涉及到鄰里關系,相信有些聽眾朋友會遇到類似問題,那麼孫律師,本案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安陽律師:這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比較多,首先是三樓李某的住宅權的問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密、最獨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落腳點。我國法律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以使公民能夠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得以保障。
主持人:那麼法律上是否對公民的住宅權有所規定呢?
安陽律師:《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這是刑法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這既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也是一項被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的人權理念和准則。法學界有一句名言「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句古老的關於保護公民住宅權和私有財產權的經典諺語是法治社會對公民生存權的最基本承諾。
主持人: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這句名言說的非常好,這么說在任何情況下他人都不能進入李某的房屋嗎?
安陽律師:這樣理解是存在偏差的,法律保護公民的住宅權,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還是允許他人合法進入的。必須承認: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也不得濫用,否則就會適得其反。就本案而言,為了保護雷某不再遭受樓上漏水的侵擾法律就規定了緊急避險權。
主持人:孫律師提到了緊急避險權,這是個什麼法律概念呢?
安陽律師:緊急避險權就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為。就本案而言三樓漏水,損害了住在二樓的雷某的財產,在三樓住戶家中無人的情況下,為了減少損失,就必須破門而入修復三樓水管、水道,但客觀上勢必會對三樓住戶的門窗、玻璃等財產造成損害,類似這樣的行為都是緊急避險行為。
主持人:關於緊急避險我國法律有規定嗎?
安陽律師:緊急避險行為由於其所保護的利益大於其所造成的損害,具有合理性,因而我國《民法通則》對此予以認可。該法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主持人:本案中並不存在危險引起人,那麼三樓住戶李某遭受的損失應當如何處理呢?
安陽律師:當然,三樓住戶李某可能也是無辜之人,由於緊急避險而遭受的損害,是否應受賠償,如何賠償,也是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因此當出現漏水等情形時,在不存在"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的情況下,無論是物業管理公司還是二樓住戶雷某都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從法律的衡平功能來分析作為受益人的雷某也可以給予其適當的補償(特別說明不是賠償)。另外,該緊急避險的行為減少了積水對三樓李某家的損害,所以該三樓住戶李某實際上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三樓住戶李某也應當承擔一部分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講,雷某的補償應限定在很小范圍之內。
主持人:怎麼說二樓的雷某可以適當補償,這個案件還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安陽律師: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本案中也出現了派出所民警的介入。但我個人理解此處的警察行使的並非公共管理職能而是服務職能。
主持人:在這樣的情況下

B. 因為公共知情權而侵犯個人隱私權案例

因為公共知情權而侵犯個人隱私的事例相當多。最典型的是以公共知情權為名對娛樂明星的隱私的侵犯。娛樂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其隱私權應該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這種限制應以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合理興趣為限。現在部分記者/媒體不顧底線,揭露娛樂明星隱私,實則構成對其隱私權的侵犯。例如王菲之女兔唇的事件。

C. 找幾個典型的網路侵犯隱私權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聯網上侵犯個人隱私權的案例。、【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學海外多年的31歲的北京女白領姜岩從24層樓跳樓死亡。在自殺之前,姜岩在網路上寫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記錄了她生命倒計時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並在自殺當天開放博客空間。之後的三個月里,網路沸騰,姜岩的丈夫王菲成為眾矢之的。網友運用「人肉搜索」將王菲及其家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證信息和工作單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斷收到恐嚇郵件;網上被「通緝」、「追殺」、圍攻、謾罵、威脅;被原單位辭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張樂奕、北京凌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7.5萬元損失及6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案被媒體冠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網路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樂奕停止對原告王菲的侵害行為,刪除刊登在「北飛的候鳥」網站上的《哀莫大於心死》、《靜靜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與案外人東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首頁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賠償原告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公證費用684元。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兩家網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構成對原告王菲名譽及隱私權的侵犯,分別判處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王菲精神撫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線因於王菲起訴前及時刪除了侵權帖子,履行了監管義務,經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

D. 關於隱私權的案例

案例一
我今年15歲,是一名初中三年級的學生,前不久,為了使同學們集中精力學習,班主任在班裡宣布了一條規定,凡本班同學的個人信件均應向班長報告主要內容,否則班長或班主任有權暫扣或開拆,違者將受到點名批評。我和其他許多同學雖很有意見,也知道班裡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5歲的輝輝就讀於騰飛幼兒因,騰飛幼兒園將該園幼兒繪畫作品結集出版並公開發售,其中選釜了輝輝6幅作品。輝輝媽媽看到後。認為幼兒園應該支付稿酬。可是幼兒園園長解釋說:「你兒子才5歲,不享有著作權。況且你兒子的作品是在我園教師輔導下完成的。著作權應歸幼兒園。」
案例二
年僅4歲的玲玲活潑可愛,她所在的幼兒園為她拍攝了幾張照片,並將照片賣給了兒童玩具生產商張某,張某用玲玲的照片為玩具做形象宣傳。玲玲父母認為幼兒園侵害了女兒的肖像權,但幼兒園認為照片屬於幼兒園的作品,其行為不屬於侵權。
案例三
6歲的強強因爸爸被捕入獄而性格偏異,為了讓幼兒園配合教育好強強,強強媽媽將此事告訴了強強的帶班老師李某。誰料,李某對經常打人的強強十分討厭,不僅不配合強強媽媽教育強強,反而經常對強強冷嘲熱諷,並將強強爸爸入獄的事情告訴全班幼兒,致使全班幼兒疏遠強強,常說強強是個大壞蛋。強強性格由此變得更加偏異,患了嚴重的心理疾病。

有這么一個案例,妻子住院治療期間,丈夫陪護,百般無聊之際,看到妻子的病歷擺在護士站的櫃台上,隨手就翻閱其資料,當看到資料中記載"孕四產一"時,就發生了疑問,後來詢問專業人事才知道怎麼回事情.實際情況是他們結婚4年,才有現在一個孩子.大家都應當明白是怎麼回事.後來他們就因此而離婚,離婚後其妻子起訴醫院,侵犯了隱私權,醫院敗訴.
16歲的少女王雪終於向學校討回了自己的尊嚴——北京市首例女中學生狀告班主任和學校侵犯名譽權案2001年9月塵埃落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頭賠禮道歉並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去年暑假,邱女士發現女兒近來電話頻繁,還有個男孩常在她家樓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蘇某反映。沒想到這卻將女兒帶入了痛苦的深淵。蘇某發現王雪和班裡一個男生關系比較密切後,便在課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書包、日記以及給其他同學的信件,還下令不許同學和她說話。性格活潑的王雪頓時成了「孤家寡人」,同學們遠離她,不敢和她說話。王雪在日記里寫下:「蘇老師經常侮辱我,逼我轉學。我一想起這些就害怕,夜裡常做噩夢……」由於無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於去年6月4日離家出走。4天後,當邱女士接到女兒的電話,在南京找到她時,王雪哭著請求媽媽搬出北京。這場「風波」給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陰影——身為公司副總經理的邱女士被迫遞交了辭職報告,家裡的老人也住進了醫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將班主任和學校告上了法庭,訴訟的請求很簡單,只要求老師的一聲道歉。
法院認為,班主任蘇某在對王雪進行教育管理中,確有翻看其書包、日記等歧視性行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嚴,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應向王雪作口頭賠禮道歉並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

E. 急需兩例侵犯隱私權的案例

隱私權案例
案例:患者隱私部位能否當作教學「標本」?

阿靜因未婚先孕到醫院檢查,大夫在為其檢查時叫進20多名醫學院實習生,以阿靜為「標本」現場講解,阿靜羞愧難當,無地自容。2001年10月8日阿靜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及當事醫生侵犯其隱私權,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此案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爭議。

9月15日,22歲未婚先孕的阿靜在男友陪同下來到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做人工流產,在婦產科醫生孫某的安排下,阿靜按要求做好准備,躺在檢查床上等待檢查。這時,醫生叫進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圍在床前,阿靜非常緊張,要求醫生讓他們出去。醫生說,沒關系,他們都是實習生。醫生讓阿靜躺好,一邊觸摸阿靜的身體,一邊向實習生介紹各部位名稱、症狀等,檢查講解過程約五六分鍾。

據了解,那天的見習生是石河子大學醫學院九七級本科生。

事後,氣憤難平的阿靜和男友經咨詢律師,決定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一事件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極大的爭議。醫學界認為,作為教學和實習醫院,這種做法很正常,談不上侵犯隱私權,不然,怎樣完成培養醫學院學生的任務。按照慣例,一般都不提前給患者打招呼,如徵求患者意見,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說幾十年來各醫院都是這么做的,也沒有法規和文件規定不能這樣做。醫學院校及其附屬醫院基本都認同這一觀點。

而為阿靜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次松認為,醫院的做法嚴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人的特殊部位有權利不讓他人觀看、探究或拍攝。醫生檢查患者身體原則上不構成侵犯隱私權,因為患者去醫院看病,接受相應的檢查甚至很多專家會診有時是必須的。但此事的關鍵是接診或主管醫生以外的人對患者的隱私部位進行觀看和講解,這是不能允許的。對醫學院學生的實習,應作出相應的規范。很多資深律師也都同意這一看法。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因患者被醫院當作教學對象,而被提起訴訟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醫學界和法學界的專家認為,不論此案判決結果怎樣,都將對我國的醫學院校學生實習產生深遠的影響。

案例:當隱私權遭遇生命健康權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卻侵犯了病人的隱私,日前在廈門市某醫院發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關人士「隱私權、生命健康權究竟哪個更重要」的爭議。

19歲的宮小姐因子宮出血,一個星期前走進了一家心理門診就診,在心理醫生作了「絕對保密」承諾後,宮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產葯物造成子宮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療過程中,宮小姐開始出現昏迷狀態。為搶救宮小姐的生命,這位醫生違背承諾,向有關的婦產科醫生道出了實情,並請求婦產科醫生進行緊急救助。

經搶救,宮小姐脫離了危險,但心理醫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卻遭來了宮小姐的責怪聲:本來不為人所知的隱私,現在很難再遮遮掩掩。趕來醫院的父母親也從她難以自圓其說的回答中隱約感到了女兒的秘密。此後,雖然宮小姐的子宮出血病一天天痊癒,但她的心病卻一天天加重,19歲的她始終感到難以抬頭見人。

一些人士認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醫生絕不能公開病人隱私。宮小姐已經向心理醫生陳訴過保密要求,而且心理醫生也已承諾「絕對保密」,雖然這位醫生向他人公開隱私是為了病人的生命,卻違背了病人本人意願,侵犯了隱私權。

許多醫生認為,生命健康權大於隱私權。省人民醫院的張醫生認為,醫生當然應該尊重病人的隱私權,但當病人出現病危、昏迷時,首先考慮的是搶救,這是醫生的職業道德。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的蔣金音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必須保護病人的隱私權。但當患者的隱私權危害公共安全時(如按規定,患者患了傳染性性病,醫師必須將其上報衛生防疫站),隱私權必須服從公共安全。而當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發生矛盾時,生命健康權應該大於隱私權,也就是說,當一種危害必然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選擇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

F. 生活中隱私權受侵害的實例

1、隱私被侵犯 少女離家出走

去年暑假,邱女士發現女兒近來電話頻繁,還有個男孩常在她家樓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蘇某反映。沒想到這卻將女兒帶入了痛苦的深淵。

蘇某發現王雪和班裡一個男生關系比較密切後,便在課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書包、日記以及給其他同學的信件,還不許同學和她說話。原本性格活潑的王雪頓時成了「孤家寡人」,同學們遠離她,不敢和她說話。

王雪在日記里寫道:「蘇老師經常侮辱我,逼我轉學。我一想起這些就害怕,夜裡常做噩夢……」由於無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於去年6月4日離家出走。4天後,當邱女士接到女兒的電話,在南京找到她時,王雪哭著請求媽媽搬出北京。

這場「風波」給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陰影——身為公司副總經理的邱女士被迫遞交了辭職報告,家裡的老人也住進了醫院。而在王雪出走後,學校和班主任卻對此事漠不關心 。

2、擅自用學生作實例宣傳侵犯隱私權

在吉林省長春市一些中小學校園周邊,有不少以中小學生為服務對象的視力保健或牙齒護理工作室。

為了讓接送孩子上學的家長們相信其「治療」效果,招攬到更多的學生,這些商家想辦法弄來家長的手機號,將做過視力保健或牙齒護理的學生實例,以群發簡訊的方式發送給家長。吉林省消費者協會認為,擅自使用中小學生實例搞宣傳侵犯隱私權。

(6)隱私侵權案例擴展閱讀

隱私權的種類

1、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徵等等。

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2、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

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系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G. 誰有「隱私權」「肖像權」侵權案例

案情梗概 2000年10月17日至11月13日,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聯手推出了「國內歌壇十大丑星評選活動」。網蛙公司負責撰寫此次活動在網上發布的文章,主要有:以「金銀財寶」的名義介紹此次評選活動的主題、宗旨、評選方法,並在未告知且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發布含臧天朔、韋唯、趙薇等三十名歌手被列為 「十大丑星」候選人的照片、文字介紹以及評選結果和相關評論。網易公司對上述文章未進行刪改。評選期間,上述文章分別在網蛙公司所屬的三九網蛙音樂網站和被告網易公司所屬的網易網站的音樂頻道上以網路鏈接的方式發布。有近萬網民參與了評選,選票為415363人次。還有以「方言」、「品味低下」的名義在網站上發表的對此次活動的評論文章等。在11月13日公布的評選結果中,臧天朔以16911的票數名列「國內歌壇十大丑星」的第三名。 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在舉辦上述評選活動時,沒有告知臧天朔把他列為「丑星」候選人之一,也未徵得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在發布候選人名單中使用了三張不同的臧天朔的肖像照片。對照片的使用沒有經過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對臧天朔的文字介紹是「有人說要嫁就嫁臧天朔。我怎麼也沒看出來廣大未婚女青年有什麼重大舉措啊!」文字介紹中「要嫁就嫁臧天朔」是《音樂生活報》上關於臧天朔的一篇報道的標題。 臧天朔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認為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組織的「評丑」的行為,強行將其本人列入所謂「歌壇丑星」候選人的行列,給廣大網民提供了可以在網上隨意發表針對臧天朔人身評論的平台,招致廣大網民的隨意攻擊,不僅嚴重損害了原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應享有的平等、獨立的人格權利,也破壞了其健康向上的職業歌手的形象,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已構成對其人格權和名譽權的侵害。被告為提高其網站知名度,謀取企業無形資產的增加,未經同意使用其照片,已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在《新華社通稿》、《音樂生活報》、《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北京晨報》、《南方周末》等報刊和網蛙、網易、新浪和搜狐網站上就二被告侵害原告的人格權、名譽權和肖像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要求二被告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65萬元,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承擔原告為此案支付的律師費10萬元和公證費1500元。 被告網蛙公司認為,他們公司是專門從事音樂娛樂活動的網站,「國內歌壇十大丑星評選活動」是一個帶有網路時代輕松、幽默、詼諧語言特色的網上調查活動,目的是為了促進網民和歌手間的交流,沒有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主觀動機。「評丑」活動雖是網蛙公司作為一個經營性機構的自主經營行為,但網蛙公司在此次活動中沒有獲得商業利益,相反通過網民的參與,還提升了原告在社會中的知名度,獲益者是原告本人。不存在侵害名譽權和人格權的問題。在評選過程中使用的照片都是原告在社會上公開的演出照片,使用公開的照片不構成對原告的肖像權的侵害。此外,原告所提的訴訟請求的數額缺乏事實依據,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網易公司則認為這次活動僅只是客觀地「評丑」而已。原告生理上的外貌特徵是客觀事實,不以他人的評說而改變。由於網路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們公司無法控制眾多網民的行為。我公司對網民在活動過程中上網散發的網帖中的言論,不應承擔責任。而且原告本人是國內較知名的歌手,是公眾人物。無論是我國的司法實踐還是國外的法學理論,對公眾人物的保護都呈弱化趨勢。我公司的行為僅帶有一些調侃的味道。所以,我公司沒有侵害原告的權利,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2001年9月24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歌手臧天朔與被告北京網蛙數字音樂技術有限公司和被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人格權和肖像權一案,當庭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網蛙公司和被告網易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臧天朔肖像權和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在各自所屬的網站上發布向原告臧天朔賠禮道歉的聲明;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臧天朔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元,其中網蛙公司賠償1125元,網易公司賠償375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人格權賠償臧天朔10000元,其中網蛙公司承擔7500元,網易公司承擔2500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肖像權賠償臧天朔人民幣10000元,其中網蛙公司承擔7500元,網易公司承擔2500元。原告臧天朔認為二被告侵害其名譽權的訴訟請求,朝陽區人民法院沒有支持。

H. 你身邊有哪些隱私被侵犯的案例,你們是如何處理的

隱私被侵犯: 少女離家出走。去年暑假,邱女士發現女兒近來電話頻繁,還有個男孩常在她家樓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蘇某反映。沒想到這卻將女兒帶入了痛苦的深淵。 蘇某發現王同學和班裡一個男生關系比較密切後,便在課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書包、日記以及給其他同學的信件,還不許同學和她說話。原本性格活潑的王同學頓時成了「孤家寡人」,同學們遠離她,不敢和她說話。王同學在日記里寫道:「蘇老師經常侮辱我,逼我轉學。我一想起這些就害怕,夜裡常做噩夢……」由於無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同學於去年6月4日離家出走。4天後,當邱女士接到女兒的電話,在南京找到她時,王同學哭著請求媽媽搬出南寧市。這場「風波」給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陰影——身為高管的邱女士被迫遞交了辭職報告,家裡的老人也住進了醫院。而在王同學出走後,學校和班主任卻對此事漠不關心 。 ■學生告老師, 只要一聲道歉, 回家以後,王同學的心情一直很壓抑,後來被診斷患上了憂鬱症。邱女士為女兒聯系了一所新學校,但事情並沒有就此平息。因原校提供的學籍卡被塗改過,轉學手續遲遲沒有辦妥。對此舉,邱女士一家人認為這是學校故意在刁難他們,間接地剝奪了女兒的受教育權利。去年8月1日,王同學將班主任和學校告上了法庭,訴訟的請求很簡單,只要求老師的一聲道歉。 法院認為,班主任蘇某在對王某進行教育管理中,確有翻看其書包、日記等歧視性行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嚴。蘇某的上述行為和王某離家出走、精神抑鬱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應向王某作口頭賠禮道歉並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
我覺得像這樣的侵權行為直接向法院起訴比較好。

I. 找幾個典型的網路侵犯隱私權的案例

一名中學生,有同班同學的點煙視頻。便想到了舉報。但和老師之前有點小矛盾,不敢當面和老師說。便叫了一名同學。把視頻發在家長群上。構成犯罪嗎

J. 侵犯隱私權的事例

你好,我們是西南民族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現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根據我回國國情及國答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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