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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事項

發布時間: 2021-01-18 09:41:28

① 醫療糾紛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屬,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醫務人員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個醫務工作者的起碼標准,所以醫院應該教育醫務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的精神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文明就醫。2、醫療機構應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要提高醫療質量、對醫療安全有保障、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就要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對影響醫療質量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地監控。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並加強管理。嚴格依據客觀情況如實記載患者的實際情況,補正病歷時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標注,保存病歷時安全妥當,對待病歷嚴格負責。

② 民事糾紛的二審庭詢有哪些主意事項

如你所說,可以直接舉報法官違法了。

③ 處理相鄰關系糾紛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原告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即要看其提供的證據是否達到法定標准,又要看其訴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1)從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的房屋系違章建築。原告的思路是只要被告不能拿出建房的規劃許可或產權證,就說明被告的建築是建章,其實,這樣的思路是錯誤的,依據規劃法規定,違章建築是一種法律事實,需要經過行政規劃主管部門的行政確認,並非只要被告不能證明取得行政規劃許可證,就一定是違章建築,就必須予以拆除。

(2)從民法角度看:依照處理相鄰關系的司法實踐,鄰地使用人如果知其越界,而不及時提出異議的,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結合本案情況,如果確如原告所述情況,由於涉案房屋已建成,原告未及時提出異議,被告的建房不存在故意和過失,根據法益衡平原則,司法實務中以建造程度作為是否「及時」的參考因素,如果已經建成,無論如何也稱不上及時,為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對利益微小或並無利益的主張,鄰地使用人應當負擔容忍的義務,不能再行支持拆除的訴求。

二、正確理解相鄰權保護的立法精神:

《民法通則》及《物權法》規定的相鄰關系,是以調整毗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利益為主,以謀求實現不動產經濟利用的最大化為其制度目 的。從原告的訴求內容看,主觀上將相鄰侵權理解為權利人對「不動產本身」的所有權方面。經現場勘查,現實建築布局並未對原告行使其不動產權利和利益造成客觀上的妨害,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房屋的使用價值存在後果上、范圍上有危險或隱患以及客觀損害的實際發生,其訴求理由顯然不符合法律關於處理相鄰關系的立法精神。

三、程序問題: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 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幾個問題。

四、請求權基礎問題:

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是否違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斷和確認交由行政機關裁定,並未列入民事案件審理的范圍,原告的請求權缺乏基礎。另從《民法通則》及《物權法》關於相鄰權的規定看,現行法律針對相鄰權,僅限於「用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污染;損害防免」六項,原告主張的內容不屬司法可裁范圍。

五、證據標准問題:

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相鄰關系的存在,但尚不能證明相鄰損害發生的事實。原告遞交的證據得不出清楚明確的損害結論,只有主觀推斷,沒有證據支持。

法律規定,法庭的職責並非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實施危害不動產安全的事實,法庭也不負責宣告這些事實是否確已發生,法庭只判斷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達到足以支持其訴求的標准」,「是否達到必須拆除相鄰房屋的標准」,這是法律事先設定的證據標准。原告現有證據缺乏可信度,與法律規定證據的質量規則相差懸殊。

六、訴求理由問題: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原則是「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相鄰權的保護並非針對不動產所有權本身,而是權利人對不動產的利用以及不動產功能的正常發揮。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對其不動產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內容。

④ 什麼樣民事糾紛不可仲裁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這里明確了三條原則: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范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編輯]

⑤ 工程經濟糾紛注意事項有哪些

工程經濟糾紛注意事項
1、掌握合適的處理時間:
工程經濟糾紛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已經提起訴訟,或者委託中間人進行協調處理,直接找對方協商處理不合適。
2、調解中取證
如果我方證據不足,在糾紛調解處理過程中,要注意固定證據,萬一調解不成,可以在訴訟中使用:事情的起因:如合同約定內容等。
履行狀況:明確雙方是如何履行約定內容的過程。處理過程:爭議出現後雙方的態度及處理的內容。
3、調解結束:
雙方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後,最好製作調解協議,明確雙方處理此爭議的最終意見,尤其需要註明本爭議事項與雙方其他合作事項的關系,免得對其他合作事項產生影響。

⑥ 民事糾紛調解應該注意什麼

民事糾紛調解該注意:
1、審查代理人有無進行調解的明確授權。授權委託手續中授權范圍沒寫明「進行調解」的,如進行調解須當事人補充授權或調解後當事人明確追認授權。同時,由於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生效,因此調解書必須送達給有權接收的代理人或當事人本人簽收。此司法程序雖屬常識,但是,在實踐中,當事人以上述兩種程序違法為由申請再審、申訴的調解案件佔一定比例。
2、關於可不製作調解書的情形。我國民訴法第90條規定了幾種情形的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對該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為了推動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調解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和取得更好的司法、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8月18日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13條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我們認為,無論是依據民訴法第90條還是最高法院上述規定第13條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為了避免產生歧義或當事人事後反悔挑剔法院辦案程序違法,此類調解應有幾方面問題需向當事人明示並記入筆錄備查。一是「你方是否同意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如同意,「該協議經合議庭評議審查確認,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二是「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後可不製作調解書,如你方要求製作,法院製作調解書後只需送交給你們。如果當事人拒絕簽收,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三是「如義務方不履行該生效的調解協議,另一方有權持調解書或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3、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往來,如借款次數多,數額巨大,而出借方當事人經濟狀況一直很一般,甚至很窘迫,那麼法官則有理由懷疑雙方借貸關系的真實性,如前述製造假債權債務達成調解欲參與執行分配的假案,再審就通過對包括債權人經濟狀況、「借款」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對法院審理的態度等多因素判斷審理認定的。為了避免錯誤調解案的發生,還可以進行必要的相關調查。
4、審查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內容是否利益失衡。作為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極力維護自身利益,尤其是合法利益屬常態。如果輕易處分,甚至損害自身利益,使協議內容利益明顯失衡的,如前述案例,把裝修完畢的房屋抵頂所欠裝修費,有的債務人主動提出給巨額利息等,法官則不能輕易確認這樣的調解協議。
5、審查當事人對相關權益、財產有無處分權。只有權利人才能處分自身的財產權益,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除善意取得等法律明確規定外,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權益的行為當然無效。如某租賃糾紛案,法院審理期間被告法定代表人被撤職,只是該決定未通知法院,被撤職的法定代表人則與原告達成了嚴重損害企業利益的調解協議。該調解書程序實體皆不當而提起再審。又如某自然人欠他人巨額債務,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該債務人以其已投入到某有限公司的房產抵債,因該房產的所有權人為公司,而非債務人,此處分當然無效,該案因公司提出異議而再審。綜上,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的要求,法官對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內容進行合法性等審查都是必須的。審查需要具備幾個前提:
一是克服民事案件能調解處理體現法官裁判水平高,只要能調解其內容當事人自主處分,法官可不予過多干預的心理。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合法性審查,既是法官的職權,也是法官的法定義務。
二是克服片面追求調解,尤其是案件較復雜,證據較多,爭議大,事實難以准確認定的案件判決畏難心理。法官不能拒絕裁判,而且無論是調解還是判決,法律均規定應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本上進行。對於疑難復雜的民事案件,法官能自如駕馭法庭審理,根據證據規則,自身豐富的自然、社會、常識知識等,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准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也當然能體現出法官的高超裁判水平。

⑦ 重要事項的,屬於違反什麼行為

一、法律沖突:對同一法律事項,(國內的)不同法律有著不同規定。二、法回律沖突主要答表現為: 1、上位法與下位法沖突 2、新舊法之間的沖突 3、部門法之間的沖突三、法律沖突時的適用規則有: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同一法律先後規定不一致的,以新制定的法律為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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