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
① 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雲南判決案例車禍造成一個九歲的農村戶口男孩和一個12歲的居民戶口女孩死亡,對方全
適合,同命同價
② 未成年人開車撞了,需要賠償嗎
必須賠償!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未滿18周歲的,不得申領任何機動車的駕照,未成年人開車,顯然屬於無證駕駛,這是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罰;對未成年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行政拘留的處罰,應當視情決定是否執行;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所有車型的最低申領年齡要求為年滿18周歲。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五、《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③ 老師摔學生手機算不算犯法
老師摔學生手機是犯法行為。
根據《物權法》:
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版損的,權利人可以權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如果老師對手機造成損害,可向其索要賠償。
(3)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擴展閱讀:
關於手機等物權的保護如下:
根據《物權法》:
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參考資料:物權法-網路
④ 侵權責任法第11,12條怎麼區分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方和次要責任方是否對無內責任方承擔連帶責任?容
《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對於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各方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侵害行為直接結合或者間接結合作為確定責任各方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標准,屬於直接結合就要承擔連帶責任,屬於間接結合則不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對於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各方是否承擔連帶責任,要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來確定。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對於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各方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不應一概而論。
⑤ 請問侵權責任法第11、12條怎麼區分呢即累計因果關系和共同因果關系
第一題選擇B,第二題選擇D
這兩個問題分別對應的是侵權責任法的第12條和第11條。11條是說的累計因果關系,十二條說的是共同因果關系,區分二者的關鍵是看每一個行為能否單獨造成全部損害的發生,如果說任何一個行為都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的話那就是第十一條所說的累計因果關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就是你所問的第二個問題,如果說單個行為不能造成全部損害的話那就是共同因果關系,就要承擔按份責任也就是你所問的第一個問題。
⑥ 侵權責任法第11條第12條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的關系,侵權法第12條就是人身損害解釋第3條第3
嚴格來說,解釋將兩人以上侵權的幾種情形用一條來說了,而侵權責任法責任是把它區分開了,具體如下:
1、共同侵權:理論上的共同侵權是指,二人以上同共故意或過失造成的侵權,它的要件是:①二個人以上②兩人的行為之間有關聯性③兩人存在共同過錯(故意或過失)④造成了單一侵害結果。
《解釋》的第三條,第一款前半部份說的就是這種情況:「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的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說的也是這種情況。
2、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行為,造成結果不能確定的侵權,它的要件是:①兩人以上②各自實施危險行為[行為之間無關聯或結合]③獨立過錯[無意思聯絡]④不能確定誰造成⑤連帶責任
《解釋》第四條說的就是這種情況「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說的也是這種情況。
3、無意思聯絡多數人侵權:數人無共同過錯由數個行為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結果;這裡面存在兩種責任承擔方式:
首先,連帶責任,它的要件是:①兩人以上②數人數行為無意思聯絡③損害後果統一④每一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
《解釋》的第三條後半部份說的就是這種情況:「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說的也是這種情況:「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按份責任:能確定大小各自分擔相應責任,不能確定平均賠,他的要件是:①兩人以上②數人分別實施行為無聯絡但後果同一;
《解釋》的第三條第二款講的就是這種情況:「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講的也是這種情況,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對多人共同侵權,進行更為細致的歸定,從第八條到第十四條都在說,而《解釋》只是在第三、第四條說。實際上你說的侵權責任法第十一、十二條,只在講一種情況,那就是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
當然,這是因為,在《解釋》出台多年以後才有《侵權責任法》的原因。
不知道,我以上的回答你是否理解
⑦ 幾人一起吃飯喝酒後其中一人回家後死亡,其他人要負擔的法律責任
不管是逢年過節,還是平時關系好的朋友聚會,喝點酒,對於中國人來講,是十分正常的事情。隨著社會風氣的逐漸轉變,以及實際生活中發生的經驗教訓,不文明的酒桌習慣,也慢慢消失了。
聚會喝酒,勸酒的少了,逼著別人喝酒的更少了,好多人因身體原因或者個人習慣,從死命喝白酒,改成了適可而止,或者用紅酒、啤酒代替。身體不好的,大家都會體諒,酒喝多的,也都會由清醒的人或者召集者安排人送到安全的地方,開車的找代駕,也成為共識,還催生了一個新的服務行業。
但是,意外總是會發生,也不排除一些不文明現象,或者自製力不強的人,喝酒發瘋,因而發生一些對自己、對別人不負責任事情。按法律規定,朋友聚會喝酒,如果有人因醉酒或者身份原因,受到損害甚至死亡,同桌所有人都有責任。區別是有過失行為的是連帶責任,無過失的責任人,分擔民事責任:
倘若其中某一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對該債務人不能償還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則,可由追償權人和其他債務人按照各自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分擔。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追償權,其成立的條件和范圍可依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約定而定,沒有約定的,應適用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