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
⑴ 勞動合同法55歲以上辭職規定
如果勞動者已經年滿55歲以上且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但是,辭職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如果勞動者雖然已經年滿55歲以上且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自己單方主動書面提出辭職且是自己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這樣的辭職同樣受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急辭的規定:
1、勞動合同上約定未做半年的要扣陪訓費300和450急辭費,這種約定因違反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辭職對勞動者來說,是一種權利,只要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是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的;
3、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用人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4、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但是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申請,到30天後用人單位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5、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情況存在,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你要承擔。支付相應用人單位損失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不配合的,你可以申請仲裁維權。
⑵ 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勞動法辭職的規定如下:
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⑶ 勞動法辭職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回勞動合同。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擴展閱讀
勞動者如果將這種情況反映到相關勞動部門的話,公司不但要將剋扣的那一部分工資歸還,可能還要支付一筆賠償金給員工。
目前社會的現狀就是,很多公司都會欺負底下的員工不懂勞動法,所以就會採用各式各樣的給員工下套。
⑷ 勞動法辭職規定有哪些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內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容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2、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⑸ 勞動法對辭職的規定
辭職首先應當與公司達成一致,即可離職。正常情況勞動者辭職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特殊情況下可以隨時辭職。
一、以下根據《勞動法》內容闡述:
1、正常情況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特殊情況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⑹ 新勞動法關於離職的規定
⑺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規定有哪些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專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屬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