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解決者
⑴ 面對組織中的沖突,管理者可以採用處理辦法有哪五種
面對組織中的沖突,管理者可以採用處理辦法有五種:強制、合作、妥協、迴避、剋制內。
迴避及緩容和是指在出現沖突的時候,使用躲避的方法,盡量不去面對並處理沖突問題,可以說,這種模式是無法根本解決沖突的。
妥協是指在處理沖突時,犧牲自身的利益,在沖突面前作讓步,這種模式雖然說解決效果不理想,但卻是較為可行的方法,因為處理沖突實際就是讓雙方達成一致,那某一方作讓步也是經常的事了,否則,沖突是很難得以處理的;
壓制是指利用自身的權力或氣勢來壓制對方,讓對方贊同或默認自已的觀點或意見。這種方法在很多時候是必要的,而且效果也是非常好的。因為任何事情的執行都不可能完全建立在民主或自由的基礎上,而偶爾的強制性執行是非常必要的。
正視是指在出現沖突的時候,我們擺正心態,面對當下的沖突問題進行冷靜、系統的分析,策劃相應的處理方法,以確保沖突的有效解決。
⑵ 勞動糾紛私下協商解決的時候,勞動者是不是都會少要一些賠償
勞動糾紛私下解決是解決勞動糾紛的一種方式,稱為調解,是基於雙方自願的情內況下。對於勞動者而言在調解的過容程當中,同樣可以堅持主張自己的權利。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⑶ 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糾紛的應該由哪個部門處理
先明確是什麼糾紛?
是兩個不同公司(主體)之間的糾紛?
還是同一公司(主體)股東或合夥人之間的糾紛?
⑷ 消費者解決糾紛的途徑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回要求賠償。答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2、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⑸ 解決消費權益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現實困惑
在春節期間,張先生為了顯示自己混得還不錯,便狠下心來到某商場買了一件價值幾萬元的大衣。過年期間,張先生便穿著這件大衣與親朋好友聚會,但是在一次聚會的過程中,一位識貨的朋友點出張先生的大衣其實是假貨,只值幾百元錢。張先生便請來了專業人士對這件大衣進行「鑒定」,最後證實這件大衣是假貨。於是張先生找到商場售貨員理論,但是商場售貨員稱買的時候是你情我願,於是堅決不給退貨,張先生該怎樣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呢?律師點評
消費者在買到假貨或者次品的時候,不能吃啞巴虧,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2)請求消費者協會協商解決;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張先生找銷售者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別提醒
消費者與經營者產生糾紛後,可以根據情況選擇一種適合自己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多樣性的權利救濟途徑能夠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⑹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旅來游糾紛有有以下解決途源徑:一是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⑺ 如果租房者和房東發生糾紛,可以找哪個部門解
出現租房糾紛找哪個部門的處理辦法:
1、租房糾紛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可以尋求一位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作為見證人。
2、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請求調解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3、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⑻ 關於消費者與商家糾紛的問題請懂法律的幫忙解答
【消費者與商家糾紛的問題協商解決方法分析】
協商和解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專在發爭議後屬,就與爭議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協商和解是一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它都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途徑。事實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費者權益爭議都是通過協商和解解決的。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條第1項規定,即「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便是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法律依據。
⑼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哪幾個途徑解決
旅遊糾紛有有以下解決途徑:
一是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是請求消費者協專會調解,
三是向有關行政屬部門申訴,
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