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同法律
A. 僱傭合同是否需要書面訂立
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必須條件。合同訂立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內形式,除非是法律規容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否則口頭達成一致的合同同樣成立。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達方式,作為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對合同的效力產生一定的影響。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能當然認定其為無效。根據立法精神,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於證據上的考慮,以便更容易地解決這類合同糾紛。也就是說,這里的「應當」不同於「必須」,即使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合同的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B. 請求適用僱傭合同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九回條雇員在從事答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C. 僱傭合同 法律依據
你這個是事實勞動關系,不是僱傭合同,也即,雖然你沒有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事實用工關系,你的合法權益仍應得到保障。
由於你已經工作滿3年以上,因此,你的工齡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存在如下違法行為,第一,未簽勞動合同,應從2008年2月1日到12月31日為你支付雙倍工資,其僅支付一倍,還應支付一倍。第二,到了2009年1月1日,你已經與企業形成推定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系。後來企業又非法解僱你。因此,企業應支付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計算標准為: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齡,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未滿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如果企業拒絕支付,還應支付你相當於上述金額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以後的,每滿一年支付你兩個月工資標準的賠償金,未滿半年的,按一個月工資計算;未滿一年的,按兩個月工資計算。第三,如果企業還存在拖欠你工資的情況,也一並要了。
D. 國家法律有規定存在僱傭關系的必須得有勞動合同嗎
一、個人僱傭關系是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是屬於勞務關系。
二、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我國以勞動合同法為基準。
僱傭關系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 僱傭關系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僱傭合同設有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廣義上的僱傭關系包含「勞動關系」,對二者的區別,台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僱人與雇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僱傭關系的關系要素包括:
1、主體。僱傭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夥、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他特殊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
2、內容。它的內容即權利義務具有廣泛性。
3、客體。即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僱傭關系的法律特徵包括;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僱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系,不管是僱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作為僱傭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志。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幹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系,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 僱傭合同書受法律保護嗎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保護的是員工。公司超過一個月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需專要向員工每月支付雙倍屬的工資。你的這個問題建議委託當地的律師處理,可以要求雙倍工資,離職提前一個月提出,不需要領導批准就可以離職,而且離職工資要三天內就發放。公司扣除底薪50元內的規定也是違法的。
F. 承攬關系和僱傭關系在法律上如何認定
主要看以下幾個方面,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具體分析如下:
所謂僱傭合同(勞務合同),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勞務合同(僱傭合同)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徵:
(1)僱傭關系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僱主為其提供的勞務支付報酬,至於工作成果則不是合同的標的;
(2)雇員的工作不具有獨立性。他一般以僱主的設備、技術為依託而工作,受僱主的指揮管理;
(3)僱傭關系中所從事的事項范圍比較廣,包括生產經營活動及其他各項勞務活動,活動技術含量比較低,受僱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其報酬成分也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
(4)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的風險由僱主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其標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報酬;
2)標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質,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同時承攬事項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隨意交由他人進行。
4)承攬人自擔風險。承攬人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對工作成果的完成負全部責任。
通過對兩者概念的分析,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僱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而僱傭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接受勞務的雇傭人承擔。
(3)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僱傭合同的受僱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傭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聽從雇傭人的安排、指揮。
為了准確區分二者,當事人雙方就承攬與僱傭發生爭議時,可以綜合分析下列因素,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
(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
(3)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
(4)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務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僱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
勞務合同(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在風險承擔上。在訴訟中,受害方只有主張勞務合同成立才有利於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
G. 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保姆在家政服務公司簽有勞動合同,在外派到僱主家工版作期間受傷,那麼權保姆與家政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適用勞動法,應當按工傷處理。如果保姆是直接被僱主僱傭,沒有經過家政公司,那麼就是僱傭關系,適用民法通則、侵權法和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H. 個人僱傭關系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合法嗎
分兩種情況:
1、如果是經工商部門批准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也就是勞動合同法里所說的個體經濟組織,那麼簽訂勞動合同合法,受法律保護。
2、如果雖以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沒有招用僱工,如同人們通常所稱的「夫妻店」等,這樣的個體戶沒有僱工,全靠自己家裡人提供勞動,相互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8)僱傭合同法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I. 僱傭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僱傭法律關系,一般是指雇傭人與僱工約定,僱工利用雇傭人提供的條件,在雇傭人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傭人提供勞務,並由雇傭人支付報酬的勞務法律關系。即僱傭合同是一種勞務合同,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於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僱傭合同;或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