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下列商標使用形式,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主要表現形式:(一)未經回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答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具體包括四種情況: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未經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這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1、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2、未經商標權人委託或者授權而製造其注冊商標標識;3、超越商標權人授予的許可權任意製造其注冊商標標識;4、銷售屬於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第四種侵權行為,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完畢。
㈡ 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根據《商標法》第57條的規定,商標侵權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類:
1、使用侵權
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使用侵權是實踐中常見的一類商標侵權行為,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必須經過商標注冊人的同意,並簽訂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如果未經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無論其有無過錯,都會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與使用侵權密不可分的還有商標淡化,這是使用侵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如一些企業或個人在未取得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形下,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當作某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使用,或者當作廠商名稱、域名使用,使該商標無法區別於該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廠商名稱、域名,從而損害了該商標的顯著性,使得商標淡化。其直接侵害對象是商標,間接侵害對象是商譽。
2、銷售侵權
是指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經銷商是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媒介,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合格商品的義務。如果經銷商向消費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無疑是在幫助商標侵權人實現其目的,有損商標注冊人及消費者的權益,故也將其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對這種商標侵權行為,修訂前的《商標法》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經銷商明知或應知其所經銷的商品為侵權商品時,才追究經銷商的商標侵權責任,在經銷商無過錯時,不成立商標侵權行為。但這種規定雖然考慮到了無過錯經銷商的利益,也有利於商品的流通,但是畢竟不利於保護商標權,而且在實踐中給執法帶來了一定困難。因為經銷商一般都不會承認其是在「明知」或「應知」的情形下經銷侵權商品的,而判斷經銷商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應知」並非輕而易舉的事。新《商標法》對此進行了修訂,取消了「明知」或「應知」的規定。《商標法》將這類行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是想在流通環節設置一道法律障礙,使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人的目的難以得逞,減少商標侵權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3、反向假冒侵權
反向假冒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類侵權行為是《商標法》修訂時新增加的。反向假冒之所以構成商標侵權,是因為商標和它所標示的商品之間存在著一種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這種內在聯系隨著商標聲譽、商品聲譽的擴展而加深。而商標權的功能,在於維護該聯系的穩定與發展。破壞該聯系的行為,影響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也損及了他人商標權。在反向假冒中,行為人並非商品的最終用戶,該行為人為地割裂了商標與商品之間應有的聯系,剝奪了他人之注冊商標通過進一步流通來擴展其聲譽的機會,影響了消費者對商標注冊人的認知,導致商標注冊人的經濟利益不能完全實現,損害了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自屬商標侵權。
4、其他侵權
其他侵權是指除了使用侵權、銷售侵權、反向假冒侵權之外的給他人注冊商標權造成損害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主要是指以下幾種行為:即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
㈢ 商標侵權行為民事責任形式有哪些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下列商標使用形式,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主要表現形式:(一內)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容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具體包括四種情況: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未經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這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1、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2、未經商標權人委託或者授權而製造其注冊商標標識;3、超越商標權人授予的許可權任意製造其注冊商標標識;4、銷售屬於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第四種侵權行為,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完畢。
㈣ 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相同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近似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時,應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對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侵權的問題,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行為、撤換商標行為。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換商標;二是撤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5.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㈤ 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我國現行《商標法》採取概述的方式,將商標侵權行為分為五類,即:
未經商標注冊專人許可,在同樣或類似商屬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
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
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
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就這五種商標侵權行為而言,第一種侵權行為是基礎,其餘的商標侵權行為是依附於第一種侵權行為的認定而存在的,是附合式商標侵權行為。第一種行為我們稱之為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對《商標法》概述的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主要依據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