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糾紛
㈠ 房產買賣糾紛要求退房怎麼辦
在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途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兩者在程序上大版體相同,但因管權轄機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上,訴訟仲裁並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開庭、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序,這套程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復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序或者咨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
㈡ 退房申請糾紛
首先:有幾個合同的陷阱需要你去查看。
一、交房標準是什麼(沒有特別約定的最低標準是房管部門的驗收合格)?
二、開發商現在的工程進度和合同上的交房標準的差別?還要多久能交房,其中對你的影響程度?
三、中間有否不可抗力的因素(對方是否告提前知你了)?
四、是否書面欺騙你簽署過類似收房的文件?或在三個月之內給你發過書面的交房通知?
五、合同中是否在、存在除了違約金以外的其他賠償條件?逾期的賠償和超過逾期期限可以退房的賠償之間是否有「不作累加」的條款。
六、開發商關於基礎設施和公建配套方面的承諾,和其中的約定的處理方式?
七、買受人正式解除合同後多久開發商賠付違約金和退還房款的期限約定?
八、你買房時簽的合同是否已經房管局備案?當時開發商的手續是否齊全?(不然在法律上這種案子在賠償上很難判,漏洞較多)
按你的陳述,開發商應該已經屬於承認逾期違約的事實了,你們之間的官司應該就是圍繞什麼時間退款、賠付違約金和其他損失的賠償問題在辯訴。但其實開發商就是再拖時間,托你的耐力,拖到交房時,這是開發商的一貫手段,到那時估計你一看周圍房價可能也就妥協了,對於小開發商而言,有律師處理,又不需要什麼麻煩,損失一點名譽其根本不在乎,其拖得起啊!
所以這種情況下:你的官司最後肯定能贏,但會很麻煩費時,最後很可能得不償失啊!
其中你的放款和違約金肯定能要回來,至於利息如無這方面的合同約定,是要不回來的,對於我國允許房地產實行預售制度,相當於默認開放商收取的放款在交房期限前不存在利息了,之後的每日賠償才算基本的利息加損失賠償,而逾期到解除合同的地步,如果有標注不和上面累加,則其中的違約金屬於全部賠償款。
如果開發商的進度與交房還有很大差距,倒是可以就因房價上漲導致的成本損失可以申訴要求對方賠償(但是這兩年房價調控,估計你們那裡的市場指導價應該也沒有多少上漲,索要不了多大額度),並且此處屬於合同外的損失,法院只要有一點點偏袒,都能不判賠償。而且此處開發商可以申訴不解處合同,按日按合同規定賠付違約金到交房時止,這又是扯皮事。
倒是可以就像婚期、遷宅、租金等事由索賠一些。但重點是開發商能拖你到受不了。
所以啊!開發商就是在借口拖時間,你能做的就是:咬住掛號信就是解除合同的通知。(在查看合同條款,看看開發商應退款的時間到沒到。)
向法院提出:
1、要求開發商馬上解除合同(撤銷房管局備案)。
2、要求開發商馬上按合同約定退款和賠償(這點要看合同約定的期限)。
3、申請自己因對方逾期造成的在購房損失事項(如交房使用時間、價格),要求額外賠償。提出現存的該房產的工程進度,表明其逾期的惡劣程度。
4、申請在獲得賠償前凍結該房產,以免被開放商再賣掉。
5、要求對方承擔起訴階段的個人的工作上、生活上導致的一切損失、律師費。
這樣以後,等法院判決,基本要不到多少的額外賠償,能把房款和2萬違約金要到,再加上律師費基本就差不多了。要太多了開發商會一直扯皮,咱拖不起,這就是所謂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的區分了。
主要是這兩年房價基本沒什麼漲,這樣逾期惡劣的小區,不要也罷,不然後期因為此問題不交物業費、初裝費的會大有人在,後期管理一定很差,拿回錢找個信譽品牌相對好些的樓盤再買得了。
㈢ 房產合同糾紛退房,什麼情況可以退房
嚴格意義上講,商品房作為商品,都是可以退的。在我國,商品房作為特殊商品,政府特殊扶持的產業,消費者很難得到公平待遇。
合同約定的退房條件下,是完全可以退房的。
㈣ 什麼情況下會產生退房糾紛,購房者可以退房的
房產交易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來辦理各種手續,中間過程某個環節很可能出現意外,導致退房情形的出現。有時候即使是賣房者的原因,買房者往往也因為擔心遭受損失而不敢輕易退房,其實法律規定的合理退房情形有很多,下面重點介紹這六種。 情形一、售賣方未告知買方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項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行為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情形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情形三、售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存在抵押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情形四、存在一房兩賣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項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情形五、售賣方故意隱瞞交易房屋已出售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情形六、售賣方故意隱瞞交易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以上六種情況為退房的相關法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㈤ 商品房退房糾紛案案例
【案情摘要】
2000年11月16日,原告就購買被告開發的某大廈某號商品房與被告簽定《商品房購銷合同》。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於2001年10月31日前將原告所購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在交房時,原告因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而與被告發生糾紛。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並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要求解除原、被告所簽《商品房購銷合同》;(二)要求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63萬元並支付利息35154元;(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16720元。
山西成誠律師事務所劉銀棟律師接受被告委託,作為其代理人參與了本案一審的訴訟活動。
原告訴稱:原、被告簽訂合同後,原告於2000年10月27日向被告交清全部購房款63萬元,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能按合同約定交房,被告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請求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並支付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辯稱:被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通知原告驗房,並辦理交房手續,但原告在驗房時提出被告的房屋存在風裂問題,不具備交付條件,而拒絕接收合同約定的房屋(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所以,並不是被告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交房,而是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接收房屋。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原告違約,因此原告訴訟請求的違約金和利息不能成立,被告依法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代理人代理意見摘要:
一、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雙方均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
二、《商品房購銷合同》不具備解除條件,依法不應予以解除。
1、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不成立。合同明確約定被告逾期三個月不能交房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事實上,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被告已通知並接洽原告交房驗房,被告沒有違約。
2、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亦不成立。原告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法定解除條件的規定。
3、原、被告雙方未就解除合同的條件訂立過補充協議,亦未達成變更原合同的協議。
三、原告所提的房屋風裂問題並非質量缺陷。
1、在《商品房購銷合同》中,原、被告約定了質量保修條款。也就是說,房屋作為一種產品而言,其出現一些小的質量問題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原、被告通過合同的形式設定了被告在所交付房屋存在一些細小的質量問題時的保修責任。
2、被告已於2001年11月15日將原告所述的風裂問題全部予以整改,該商品房已完全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四、原告不按照合同約定接收房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被告提供的「樓宇接收記錄」證據證明:被告按合同約定通知原告驗收交房,原告也於2001年11月4 日對其所購房屋進行了驗收,並非被告不交房;
2、被告提供的「 關於某大廈內牆抹灰質量情況的說明」及「竣工驗收說明書」證據證明:原告所購房屋內牆抹灰是作為樣板房之一,工程驗收後出現的內牆風裂現象,此問題不屬於質量問題,並且,被告已於2001年11月15日針對該問題作出全面處理。同時,「竣工驗收說明書」證明該工程施工質量等級為優良,完全具備交付條件。
3、被告提供的「會談紀錄」證據證明:原告不按合同約定接收三層的房屋,而是要求八層的房屋,在其無理要求遭到拒絕的情況下,就以種種借口要求退房的事實。
綜上,真正的違約方是原告,而非被告。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定事實及判決結果:
在本案經過開庭後,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自願達成和解, 調解協議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
二、被告在二00三年二月一日前退原告購房款二十一萬元,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前退原告購房款四十二萬元;
三、訴訟費一萬三千八百二十九元由原告承擔。
【審裁結果評析】
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合意而形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協商解除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一種方式。單方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故單方解除又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本案中,原告根據《合同法》關於法定解除的規定,以被告未按約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構成根本違約為由向被告主張其法定解除權。事實上我國《合同法》對法定解除權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交付房屋的義務,而原告並無相反的證據以支持其訴訟主張,被告如此抗辯為其最終達成較成功的的調解協議奠定了基礎。
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使原告同意放棄主張違約金和利息,並以低於其訴請的金額即二十一萬元的價款與被告達成協議,其實溯其本源還是由於各方當事人均遵循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基本原則。
【糾紛成因分析及避免糾紛的方法】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發生糾紛已屢見不鮮。而本案是一起因當事人退房而引發的糾紛,究其原因,還是歸結為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開發商在開發整個小區,或大規模的樓盤時,難免會出現各種令業主不夠滿意的情形,但是業主在購房主張權利應嚴格按合同約定來行使。房屋質量存在瑕疵並不絕對意味著開發商已構成根本違約,而我國《合同法》對法定解除權行使的許可權范圍基本界定在「對方構成根本違約」的這樣一個范疇內,所以業主在主張權利時應按合同約定向開發商提出要求,並准確領會 「根本違約」的概念精髓,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則不但增大了訴訟成本,甚至會給自己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
總之,只有嚴格依法訂立合同、依約履行合同,才能有效地實現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問題。對此,律師建議:
一、細化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二、注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證據收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7-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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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退房糾紛有哪些,如何避免退房糾紛
您好,退房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開發商的原因,也有購房者自身的原因,情況錯綜復雜,案例各不相同。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致使房屋不能達到購房者的滿意是造成退房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由於以下原因常常導致購房者提出退房:
(一) 廣告宣傳營銷言過其實;
很多開發商在前期銷售中為了吸引購房者來看房,往往在廣告宣傳中會語言很華麗,比如什麼幾a級幼兒園入住,什麼黃金海岸,什麼皇家園林設計,這些往往言過其實,給購房者一個很大的虛假承諾。而一旦房屋交付使用,廣告中的海景房和江景房等美好的景象卻無影無蹤,使購房者無法從「美好夢想」中一下回到現實,於是「憤而退房」。
(二)售樓員的口頭承諾成為「空頭支票」
很多購房者購房有一定盲目性所以一般比較相信置業顧問的描述。她們因經濟利益的驅動為了促使購房者盡快簽訂合同,以拿到高額的售房提成,對很多沒有的配套進行默許或者作出口頭承諾。等房屋交付後購房者肯定會很失望進而退房。
(三)房屋存在質量問題;
房屋在交付使用後,有的的房屋出現滲水、脫皮等質量問題時,這對於新房業主來說往往難以接受。這類問題往往不能得到開發商及時解決時,一氣之下,要求退房。
(四) 物業小區管理混亂。
開發商出售房屋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要先委託好物業公司進行管理。但在實踐中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實際上是一家人,物業公司人員的從業資格大多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因此前期物業管理質量普遍較差,導致業主不滿意而提出退房。
(五)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
此類一般出現在期房中。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周期較長,期間又較多地受各方面因素尤其是資金的影響,開發商往往遲延交房。而當購房者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後遲遲不能入住時,很容易提出退房。
(六) 房產證遲遲辦不出;
房產證的辦理期限是開發商無法控制的,因為這要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即使在開發商手繼齊全的情況下購房人積極配合,因政府主管部門的原因不能及時辦出房產證的情況也大量存在,還有一些開發商本身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初始登記,使辦理產權證的條件不具備,甚至有的購房者購買房屋產權問題導致落戶不成,這樣關繫到購房者切身利益的產權證遲遲辦不出來,導致購房者退房。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㈦ 租了一間房 需要退房發生糾紛
你好,最好協商。
1.本來你倆都沒按協議辦。你可以超過合同期限為由與房東協內商。
2.今年受疫情影響雙方都難容。但是相對於房東來說他還好一點,應該體諒租客。
3.雙方自己協商不了可以去居委會調解。
互相理解,只是建議還望自己思量!
㈧ 小產權房退房糾紛(請律師解答)
因為小產權房不能作為商品房出售,開發商的行為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專定,可屬以要求退房,並不承擔違約責任,若協商不成可委託律師辦理。
參照法律:
《最高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