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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發布時間: 2021-01-18 03:17:55

『壹』 前期物業合同期滿,該合同會自動延期嗎

1.一般來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是業主大會成立並選聘新的物業公內司簽訂合同時終止容。
2.有期限的物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沒有成立業主大會時,物業公司可以與開發商續約。
3、如果前期物業公司沒有更換過,一直是前期的物業公司即是已經到期了,算是實事合同,物業公司提供了服務,在法律上是應該繳費的。

『貳』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否有有效期如果有,哪裡明確的要具體的法規。謝謝。

來有效。
《物業管理源條例》第25條、第26條規定,建設單位與購房者之間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對於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訂立時是否應該確定合同期限沒有具體的要求,可以約定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期限。但應該明確的一點是,並不是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了期限,就應該等該期限屆滿才能終止合同,業主大會才能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即使在約定的期限未滿前,如果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則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行終止。

『叄』 前期物業企業是否依據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未到期,而拒 絕從物業項目退出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生效時止的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此可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房地產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普通物業服務合同,是指全體業主出面或者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相關決議出面,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普通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區別為:1、合同的相對方不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另一方主體為房地產建設單位;普通物業服務合同的另一方主體則為業主委員會。2、訂立合同的時間不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產生於物業管理的前期階段;普通物業服務合同則產生於業主入住達到一定比例並通過法定程序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並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後。3、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期限與普通物業服務合同密切相關,後者的生效往往伴隨著前者的失效;普通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由當事人協商並在簽訂合同時予以確定。4、合同的內容不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主要側重於對建築物建成初期的養護、安全保障以及配合建設單位為未來即將入住的業主提供服務等;普通物業服務合同側重於對建築規劃內建築物的維護、環境及居住條件的保障等。

『肆』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未規定期限的,業主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前期復物業管理階段,一般制來說也就是現在的物業管理企業是開發商指定的,如果是這樣你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可以自行尋找物業管理公司,當業主與尋找到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物業管理合同後,同現在的物業管理公司所有關系自動終止.也就是說業主可以不理睬現在的物業公司而自行確定.

如果現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關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也就是說當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時,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職責.當業主找到合適物業公司時只要小區2/3以上業主同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物業管理合同,那麼與現在的物業管理企業合約關系自動解除. 但,僅僅是單個業主是沒法解除物業管理合同的,也沒有辦法簽約新的物業管理公司。

『伍』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你好,物業合同服務到期,業主委員會有權更換物業了。

『陸』 新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解讀

很簡單呀。比如說你和開發公司2000年1月1日簽訂了前期合同,2005年1月1日小區業委會成立。2005年7月1日業委會和新的物業公司簽訂了新物業合同,原來你和開發公司的合同自然於2005年7月1終止。如果是你和業委會簽訂了新的正式物業合同,那原來的前期也於2005年7月1終止,新合同正式生效。
不著清除否?
「其期限不斷於物業管理區域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之日起一年」。你說的不是很清楚。因為前期合同並不限定具體時間。

『柒』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這個要看合同如何約定的,當然地方性的物業管理條例也會規定,有的規定不超過兩年,有的規定不超過五年!

『捌』 關於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有效期限問題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抄理條例:前期物業襲服務合同在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選聘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失效,06年的樓盤到目前為止沒有成立業主大會是不正常的,更換物業公司必須成立業主大會,按照建設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程序,小區有20%的業主同意由當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進行選舉,小區2/3的業主同意才能更換物業公司,你的幾個問號我解答:你們小區如果業主心不齊不能成立業主大會,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論約定有效期與否合同繼續有效,否則你們小區沒有物業公司管理或新物業公司管理小區不合法,因為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合法單位必須是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否則是無效合同。

『玖』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有效期

1、無論有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只要2/3以上業主同意即可解聘物業管理公司
2、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有效期截止至業主委員會與新物業管理公司簽定合同時止。

『拾』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法律效力延續到何時

現實問題

某新小區在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即與A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回合同,約定自簽答訂之日起生效,在A物業管理公司欲搬入小區原物業管理B公司辦公處時,遭到了B公司的阻撓。B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稱,該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還有半年才到期,業主委員會與該A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立即生效的合同對B公司沒有約束力,B公司負責人稱該公司在半年內絕對不會搬走。那麼,法律對此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也就是說,一旦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立即終止。這是由前期物業管理本身的過渡性決定的。一旦業主組成了代表和維護自己利益的業主大會,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進入了正常的物業管理階段,則前期物業管理就不再有存在的必要了,應自動終止,終止的時間以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間為准。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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