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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權賠償

發布時間: 2021-01-18 01:13:17

① 國家賠償與行政賠償有什麼區別呀

1、主體不同。行政賠償是國家向公民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形成的是國家與公民之問的法律關系;而民事賠償責任是公民個人向公民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形成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

2、原因不同。行政賠償的原因是行政侵權行為,而民事賠償的原因是民事侵權行為。行政侵權行為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是國家權力的作用;而民事侵權行為既沒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一主體方面的限制,也沒有「行使職權過程中」這一限制。

3、范圍不同。民事賠償的范圍大於行政賠償的范圍。行政賠償的原因行為、損害的范圍由國家賠償法作了限制,國家並不對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也不對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所有損害都要賠償,而只賠償行政侵權行為對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的最低限度的直接損害。

4、歸責原則不同。民事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危險責任原則為輔;而行政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多種多樣,有的國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公務過錯責任原則,有的國家實行違法原則。

5、程序不同。解決民事賠償糾紛的程序是仲裁、民事訴訟;而解決行政賠償爭議的程序是行政處理程序、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

6、依據不同。行政賠償是公法上的法律責任,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公法法律規范;而民事賠償是私法上的法律責任,其依據是民法通則等私法法律規范。

(1)行政侵權賠償擴展閱讀:

民法通則第121條也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侵權行為規定為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確立了國家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國家賠償都是按照民事賠償的標准和程序處理的。因此,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

行政賠償性質上是一種救濟手段,目的主要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害得到彌補;行政追償的主要目的是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行政賠償的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或者它們所屬的行政人員通過責令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方式予以懲戒,而不是試圖通過行政追償來彌補國家行政賠償費用的損失。

行政賠償的對象是受以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行政追償的對象則是符合法律條件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和國家行政工作人員。

行政賠償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以及國家行政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民、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行政追償的前提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超出法定范圍和標准給付賠償。

行政賠償發生在行政侵權行為違法並切實造成損害之後,而行政追償則發生在行政賠償義務和機關履行完結行政賠償義務之後,行政賠償是行政追償的先決條件。

行政賠償可適用(在排除主動賠償的情況下)司法程序,而行政追償只能按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序處理;行政賠償可由賠償義務機關報主動或依受害人的請求而進行,而行政追償則依照自上而下的「責令」程序進行。

② 行政公務員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要完全承擔賠償責任嗎

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嚴重的需要國家賠償。
(1)行政侵權賠償是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引起的。
行政侵權賠償產生的原因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這種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包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的事實行為,即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的事實行為才能引起行政侵權賠償,如果是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則不會引起行政侵權賠償,只能產生行政補償的問題。如果不是在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為,例如民事侵權行為,也不會引起行政侵權賠償。
(2)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人是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人是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對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論是否屬於行政相對人,只要其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的侵害,就可以請求賠償。當然遭受侵害的權益必須是法律承認的合法權益,違法權益即使遭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不能請求行政賠償。應該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的侵害必須是現實的、已經確定的,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權賠償。
(3)行政侵權賠償的義務機關是造成行政侵害的行政機關,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侵權賠償的義務機關為造成侵害的行政機關。而行政侵權賠償的最終責任主體是國家,因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上代表國家,其實施的行政職權行為是代表國家實施的,無論是合法的還是違法,其法律後果都歸於國家,國家行政侵權賠償的責任主體主要表現時賠償費用從國庫支出。
(4)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方式主要是支付賠償金。
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以消除影響、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方式為輔。

③ 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特點是什麼

構成行政侵來權賠償責任具備以源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才能申請行政賠償。

2.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若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賠償則無從談起。

3.違法的行政行為和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是說因為行政行為的原因,才造成了損害的事實結果。

4.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確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錯誤)。

④ 行政侵權中的免責情形

不具備條件則不賠償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構成行政侵內權賠償責任具備以下四容個條件:
1.必須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才能申請行政賠償。
2.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若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賠償則無從談起。
3.違法的行政行為和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是說因為行政行為的原因,才造成了損害的事實結果。
4.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確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錯誤)。

⑤ 具體行政行為侵權的賠償程序與行政事實行為侵權的賠償程序的比較

具體行政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版行政事實權行為不僅包括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還包括與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相關的行為,如暴力的侵權行為。

相關法律知識:
(1)客觀方面的要件不同。具體行政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不僅包括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還包括與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相關的行為,如暴力的侵權行為。
(2)法律效果要件不同。具體行政行為能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影響。行政事實行為是一種非法律行為,無論是否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都不影響行政事實行為的存在。
(3)主觀方面的要件不同。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意志的外在表現。行政事實行為也是行政機關的一種意志,但意志並不是事實行為的構成要件,同時事實行為也沒有具體的形式要求。

⑥ 國家對所有的行政侵權行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必須屬於國家賠償法的范圍。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版行使行政職權時有權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⑦ 行政侵權賠償 定義

(1)行政侵權賠償是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引起的。
行政侵權賠償產生的原因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這種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包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的事實行為,即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的事實行為才能引起行政侵權賠償,如果是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則不會引起行政侵權賠償,只能產生行政補償的問題。如果不是在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為,例如民事侵權行為,也不會引起行政侵權賠償。
(2)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人是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人是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對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論是否屬於行政相對人,只要其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的侵害,就可以請求賠償。當然遭受侵害的權益必須是法律承認的合法權益,違法權益即使遭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不能請求行政賠償。應該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的侵害必須是現實的、已經確定的,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權賠償。
(3)行政侵權賠償的義務機關是造成行政侵害的行政機關,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侵權賠償的義務機關為造成侵害的行政機關。而行政侵權賠償的最終責任主體是國家,因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上代表國家,其實施的行政職權行為是代表國家實施的,無論是合法的還是違法,其法律後果都歸於國家,國家行政侵權賠償的責任主體主要表現時賠償費用從國庫支出。
(4)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方式主要是支付賠償金。
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以消除影響、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方式為輔。

⑧ 國家行政機關侵權可以請求賠償嗎,國家機關侵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⑨ 行政侵權賠償訴訟中如何確定所栽樹木的直接經濟損失

1、「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如何界定?是以成本價8元/株為直接經濟損失還是以現在的市場價(內容80元/株)為直接經濟損失?」:以市場價為准。

2、但是不是一方說市場價是多少就可以的,應當經過評估機構、或者是林業部門的評估,也可以雙方共同委託評估機構來評估。

補充:我不了解「樹的直接損失的界定有法律依據」,期待後來人。

⑩ 行政違法侵權國家賠償

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要求支付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內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容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的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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