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行為
㈠ 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表現方式
(侵犯原作者著作權)
(2)將網路上他人作品下載並復制光碟,如學術網路上電子布告欄他人發表的文章,下載復制到隨書贈的光碟,同雜志一並出賣。(侵犯原作者著作權)
(3)圖文框連接,此種行為使他人的網頁出現時,無法呈現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壞,侵害了著作權。(侵犯原作者著作權)
(4)FTP文件傳輸系統,行為人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件上載或下載非法使用;超越授權范圍的使用共享軟體,使用期滿不進行注冊而繼續使用等。
(5)未經許可將作品原件或復製品提供公眾交易或傳播,或者明知會侵害權利人著作權的復製品仍然網上散布以及擬散布的輸入上載。
(6)侵害網路著作權人身權的行為,包括侵害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如將電子郵件轉貼到新聞論壇或BBS站;整理編輯網路信息時刪除作者簽名檔案;整理編輯時只取部分內容以及圖文框鏈接等。
(7)違法破解著作權人利用有效手段防止侵權的行為。
(8)網路管理者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如網路服務提供設備,引導並鼓勵用戶將游戲軟體上載BBS獲取游戲軟體行為;經著作權人告知侵權事件後,仍拒絕刪除或採取其他合法措施,其他與不法行為有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權行為(引誘、唆使、幫助等行為)。 (9)非法入侵他人私用電腦等,獲取其個人資料等。(侵犯他人隱私權)
㈡ 關於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
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網路侵權行為有很多種表現形式,大家對此沒有很深的理解,不清楚哪些屬於網路侵權行為。因此,當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的時候卻不知道。那麼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近年來利用網路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人格權的問題日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要求通過立法規制網路侵權。本法適應這一要求,設立本條。本條設3款: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第一款規定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該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第二款規定受害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權利,及網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情形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受害人通知後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即可免於承擔侵權責任;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判斷採取措施之是否及時及計算損害的擴大部分,應當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之時點為准。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第三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要件:一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二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判斷被告是否知道,應采客觀標准即網路服務行業的其他經營者處於同一情形是否知道,而不是主觀標准即被告自己當時是否知道,自不待言。但考慮到現代互聯網信息爆炸的實際情形,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過高、過嚴的注意義務並不現實,從本條3款規定的內容及安排順序解釋,無論是判斷被告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判斷其是否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均可以接到通知為基準。接到通知,即構成知道,接到通知後仍未採取必要措施,即應判決該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㈢ 什麼是網路侵權,網路侵權的行為都有哪些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網路侵權是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為:
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
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
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
4.非法侵人他人電腦、非法截取他人傳輸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個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日益發達的網路在一定程度上對於社會不文明、不道德現象起到了譴責的作用,但由於缺乏必要法律規范約束,人肉搜索行為是否合法?網路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
《侵權責任法》首次規定網路侵權責任。該規定其後還明確,網路用戶、網路服務商利用網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規定處理原則,填補了網路侵犯他人名譽權行為的空白。典型案例:前不久,一個鄭州警方掃黃的帖子在網上流傳,有多張現場查處涉黃場所的照片和一段視頻。在網路盛行的時代,公眾合法權利如何保護?網路作為傳播媒介該如何監管?眾所周知,本案中視頻和照片涉及隱私權,網友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公開發布,網站對此知情卻不採取任何措施。
對於此種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網友和網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㈣ 網路中的各種侵權行為有哪些
網路中有很多侵權行為的發生,面對這些侵權行為的時候,受到損害的人都會在第一時間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還沒有遭受侵權行為的人則要為自己了解些相關的侵權知識,那麼,網路中的各種侵權行為有哪些?小編給你提供一些意見。網路中的各種侵權行為有哪些1、網上侵犯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網路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它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路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由此看出,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不僅逐漸凸現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在網路環境下也受到法律的關注和保護。2、網上侵犯著作權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1)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2)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以及其他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隨著網路的廣泛應用,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路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製品等等。與此相應,法院受理的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地的確定;將數字化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明確了數字化傳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㈤ 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網路侵權該怎麼處理
網路侵權行為時有發生,面對這些網路侵權行為的時候,受到損害的人都會在第一時間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還沒有遭受網路侵權行為的人也要了解一些相關的網路侵權知識,那麼,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網路侵權行為處理方法網路侵權行為之網路侵犯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網路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它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路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由此看出,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不僅逐漸凸現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在網路環境下也受到法律的關注和保護。網路侵權行為之網路侵犯著作權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1)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2)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以及其他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隨著網路的廣泛應用,網路侵權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路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製品等等。與此相應,法院受理的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地的確定;將數字化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明確了數字化傳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㈥ 什麼是網路侵權,網路侵權行為的具體類型有哪些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
網路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1、網上侵犯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網路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它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路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由此看出,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不僅逐漸凸現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在網路環境下也受到法律的關注和保護。
2、網上侵犯著作權
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
(1)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2)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以及其他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
隨著網路的廣泛應用,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路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製品等等。與此相應,法院受理的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地的確定;將數字化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明確了數字化傳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