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80條
❶ 合同法第八十條的內容
《合同法》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1)合同法80條擴展閱讀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
1、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
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
2、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❷ 合同法第80條和第84條的規定是效力性規定還是管理性規定
決定合同效力的,也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性條款將導致合同無效,這里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性條款並不在《合同法》中。
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的效力
實踐中,合同糾紛經常出現當事人以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為由主張無效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確屬無效合同,那麼,如何適用該條確定合同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否應一概無效呢?因大量的強制性規定存在於各法律、行政法規中,絕對化的適用該條,不僅將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且因以該條主張合同無效的當事人中,其中不乏以獲取不當利益為目的惡意主張,如此也將導致惡意主張人獲取了不當利益,不利於社會正常秩序的維護和交易的穩定安全。什麼樣的規定才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惡意主張無效能否支持,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適用違反強制性規定確認合同無效應當慎重,具體從違反的強制性規定必須是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當事人主張無效主觀上不能具有惡意兩方面進行衡量後,再作出認定。現就此觀點闡述如下:
一、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一)合同違反禁止性規定中的取締性規定是相對無效,只有違反效力性規定才絕對無效。
強行性規定包括強制性規定與禁止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要求人們必須為某種行為;禁止性規定則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要求不得為某種行為。其中禁止性規定又分為效力性規定和取締性規定。
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定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違反效力性規定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
取締性規定又稱管理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違反此類規范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范。違反該規范的,並不當然導致合同絕對無效,只有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才能無效。
(二)禁止性規定中效力性規定與取締性規定的區分
對於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其是效力規定還是取締規定,應當探求其目的而定,即「非使違法行為之法律行為為無效,不能達其立法目的者,為效力規定;而僅在防止法律行為事實上之行為者,為取締規定。二者的具體區分標準是:
其一看法律規范的內容。如規范中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的,該規范屬於效力性規范。
其二看合同違反的禁止性規定是針對一方當事人還是針對雙方當事人。如針對一方當事人的,則不屬於效力性規定。因為禁止規范是作為對該方當事人的「約束條款」來規定,只有違反方才應負該規范所確定的行政責任,另一方不需負行政責任,既然不需負行政責任,自然也就不應在民事上承擔不利後果。
其三看合同規范所禁止的對象。如果規范所禁止的對象是行為效果,則是效力性規定;如規范所禁止的對象不是行為效果,只是行為手段或行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為的外部條件如經營資格、經營時間、經營地點等,而允許有資格經營者或允許依其他手段、方式或時間、地點作出行為的,因此時規範本已不在於禁止行為效果的發生,而在於規范人們的行為舉止,這類規范是管理性規范。
其四看規范所禁止的目的和違反規范的後果。如規范的禁止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且違反該規范必然導致直接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後果的,該規范屬於效力性規范;如果該規范雖也有保護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但違反該規范只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不當然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該規范屬於管理性規范。
二、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主觀上存在惡意的,合同不應認定無效。
(一)惡意主張合同無效的涵義
惡意主張合同無效是指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了獲取訴訟利益、逃避違約責任、減少損害等目的,在訴訟中主張合同無效的行為。惡意主張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是惡意起訴無效合同,指不願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以訂立合同時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故意提起合同無效之訴以達到恢復原狀、減少合同繼續履行將導致的更大損失之目的。其二是惡意抗辯,則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以所爭執合同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為抗辯理由,以達到減少損失、謀取訴訟利益之目的。
(二)惡意主張合同無效不應支持的理由。
首先,惡意主張合同無效不符合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原則中的帝王條款,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對該原則的遵守同時也體現了民事主體基本的商業道德,而惡意主張通常都表現為一方在原先簽約基礎與事實發生變化後,因合同的履行對其不利,就公然承認自己違法,以此來主張合同無效,並希望通過合同無效逃避合同義務,其行為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對於此類行為予以支持,無異於鼓勵不誠信,將促使人們在因市場行情變化而使履行合同帶來的不利利益大於因承擔合同無效責任而喪失的利益時,選擇後者,即以合同無效為借口而逃避合同的義務,此舉必然會助長市場經濟活動中不講信譽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於不顧的現象,給社會秩序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其次,支持惡意主張違背了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和宗旨。合同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以誠信和公平原則為主要內涵的社會公共利益,提倡社會公共道德。確認合同無效是國家對民事主體所從事的民事活動進行的干預,目的是防止、制裁違法行為。設立無效合同制度,不僅要維護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范的實施,而且還必須體現社會公共利益中的誠信和公平願望。而在惡意抗辯情形下,違法行為人主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希望通過確認合同無效使其獲得某種不正當的利益,以致從根本上違背了無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和宗旨。如果惡意抗辯得到支持,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支持,相反違法行為人不僅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還將獲得某種不正當的利益。因此,惡意主張不應支持。
再者,惡意主張是惡意規避法律的行為。無效合同惡意主張因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合同秩序,是一種惡意規避法律的行為。一方在從事某種違法行為之後,可以根據履行的結果選擇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結果對自己不利便主張合同無效,合同履行的結果對自己有利則認為合同有效,此舉如果能夠得到支持,則將會起到縱容不法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的後果。也就是說,違法行為人完全可以為所欲為,從而使合同無效制度成為其追求某種不正當甚至違法利益的手段。如果支持惡意主張,實際上就是肯定當事人可以通過違法行為獲利,是對相對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的重大打擊,將會縱容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相對人也將喪失對正常交易的起碼信賴。在我們的社會活動中,如果惡意主張一方的訴求一概得到法律的支持,那麼,這種損害誠信和公平社會原則的立法和司法是不可能實現鼓勵和穩定交易理想的法律效果的,而且也是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科學發展觀背道而馳的。
(三)主觀惡意的認定
1、主觀上是故意,即由於惡意主張人明知其主張行為可能導致合同無效,而積極主張合同,並希望該結果的發生。
2、合同無效事由發生之前,主張人就對合同無效存在故意的情形才能構成惡意抗辯。對於該故意產生在合同無效事由已經發生之後(包括因過失導致合同無效後轉變為希望合同無效的),不應認定為惡意抗辯,只能認定為合同無效的一般情形。因為這種情況下合同無效事由發生之時抗辯人並不希望合同無效,仍有意於合同的有效及履行(包括對合同無效事由存在過失的情形)。
3、主張人明知合同無效導致合同相對方利益受到較大損失。如果合同無效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或只有輕微的損失,只需認定合同無效,而沒有認定惡意主張的必要。
綜上,對違反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作出限縮規定,不僅將充分鼓勵交易並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無效合同范圍大大縮小,而且也可以遏制惡意主張行為,保證交易安全和促進誠信原則,進而保護了市場秩序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❸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 債務人。如果對方是已登報紙了,屬於附合此條件嗎
屬於。
債權人以登報的形式通知債務人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只要債回權人實施了有效的通答知行為,債權轉讓就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到達債務人時轉讓行為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可採取口頭通知、書面通知、公告通知等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治理公司收購、治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金融資產治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合同法》規定的通知義務。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是口頭通知嗎
你好,通知即可,無論什麼方式,包括口頭通知書面通知。郵寄電話登報電子郵件等等都可以。
請採納,謝謝
❺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內容是什麼,要怎麼解釋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贈與的任意撤銷及其限制的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是無償行為。既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於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然而,對於任意性不加限制,則等同於贈與合同無任何約束力,既對受贈人不公平,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社會道德也是一種沖擊。因此對贈與的撤銷應有如下限制:
1.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並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於未交付並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
2.贈與合同訂立後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換句話說,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限於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贈與合同訂立後,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願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間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所為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於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
❻ 合同法第八十條對通知的解釋
《合同法》第八十條中規定債權人在轉讓債權時,應當通知債務人。
目的是內在保證債權人充分行使容其權利的自由的同時,為避免債權人轉讓權利的行為給債務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響,增加債務負擔。
1、通知是原債權人通知。
2、法條中沒有明確寫明通知時間,實踐中應當是立即或合理期間內,
3、通知方式 法條中沒有明確寫明,但實踐中,債權人必須使用能證明通知債務人的方式,否則,債務人表示,沒有收到過通知,債權人將無法證明自已的行為。
❼ 怎樣理解合同法第80條關於債權轉讓撤銷須經第三人同意除外
債抄務人接到債權人權襲利轉讓的通知後,權利轉讓就生效,隨之會引起合同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一系列變化。原債權人被新的債權人替代或者新債權人的加人使原債權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債權。因此,債權人一旦發出轉讓權利的通知,就意味著合同的權利已歸受讓人所有或者和受讓人分享,債權人不得再對轉讓的權利進行處置,因此,原債權人無權撤銷轉讓權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讓人同意的情況下,債權人才能撤銷其轉讓權利的通知。債權債務的法律法規知識華債網挺清楚的,回答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❽ 合同法第80條和第84條的規定是效力性規定還是管理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四條規定,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以上兩條規定,是合同法第五章中,關於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的相關規定。這是強制性的管理規定,不屬於效力的范圍。
❾ 對《合同法》第80條規定的「債權轉讓」如何理解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債權轉讓的問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顯得十分重要。《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理解該條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之所以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時負有通知債務人的義務,是為了更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1、債權人負有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這要作為這個問題的一般原則來理解,這里的債權人就是指債權讓與人。2、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但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視為「通知」。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審理,不應駁回受讓債權人的起訴,這要作為債權人轉讓債權履行「通知」義務的特殊情況來理解。這是因為當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轉讓的債權提出抗辯時,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7條的規定列債權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以達到法律保護或不損害債務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3、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時,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受讓債權人享有債權人的地位是確定。未經債權人通知,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沒有約束力,債權受讓人向債務人主張其受讓債權時,債務人有權拒絕。同時,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斷的法律後果。4、在債權人轉讓債權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否發生中斷,視具體情況而定,即依「通知」的具體內容來判斷。
❿ 最高司法解釋合同法第80條關於合同轉讓後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當事人各自應承擔那些相應的責任
一般而言,通過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三種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