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糾紛
㈠ 怎樣處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四至邊界錯誤的糾紛
根據以往經驗,四至邊界立樁做醒目標記,上下左右四頂點用鋼釺打空,空里灌注石灰粉,發生扯皮糾紛的,依據之立樁標志,找到石灰點即可確定界限。
供參考!
㈡ 什麼是土地侵權糾紛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
土地糾紛由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2)集體土地使用糾紛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處理標准:
1、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2、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3、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㈢ 農村集體土地發生糾紛時,一定要有3分之2村民同意才可以起訴嗎
不用的,如果是集體土地,歸你使用,侵犯了你的使用權,侵犯了你的經濟利益或其他的利益,你都可以起訴。可以先投訴至村委,鄉鎮,然後可以去法院起訴。如果不是你的使用權,也可先投訴,咨詢上級土地管理部門
㈣ 集體土地買賣糾紛!!!
我來給你分析分析:
1.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
集體土地不允許賣給集體組織成回員以外的人,如果答買方不符合條件,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即使買方符合條件,因為共同共有物的處分需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才生效,作為共有人之一的當事人沒同意,合同也會無效
2. 「房子將來拆遷後的補償歸買方所有,賣方家人不得無理索取」此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
如上所分析,合同無效,因此合同下的這個條款也不能生效
3.現當事人想依據法律途徑要回房子和土地該怎麼辦的問題
首先合同是無效的,其次房地均未過戶,買房人看似獲得了房地的產權,實則不然,這個時候房地的產權其實都在當事人的手裡。既然房地的產權沒轉移,那麼買房人就只是佔用著房子而已,當事人向要回房子只需要起訴要求買房人騰房即可
關鍵的一點,雖然你沒問,但是我還是得負責告訴你一聲。雖然合同是無效,但是當事人的愛人要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房款得退回去,並賠付利息及違約金,沒有違約金則賠損失
最後一句話總結:即使當事人沒錢贖房子也能起訴要回房子,至於錢如何還是另一碼事,不會因為沒還錢就拿不回房子,對方不還直接起訴即可
希望對你有幫助!
㈤ 村集體個人土地糾紛一般都怎麼解決
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權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㈥ 農村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土地糾紛一般都是發生在農村,甚至有時候會鬧出大事,並且對於沒有多少文化的農民來說,發生糾紛時很容易理虧。那麼在遇到土地權屬糾紛時是怎麼處理的呢?
土地權屬糾紛處理程序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麼處理的?
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因爭議雙方的主體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
(三)協商、調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如屬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區、縣級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麼處理的?(四)發生嚴重的侵犯行為,引起重大的財產損失和人身事故,觸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五)跨越縣、市、省級行政管轄區的土地權屬爭議,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這類糾紛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的土地管理機關組織有關部門臨時組成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裁決,並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執行。
(六)地方單位或個人與駐軍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當事人雙方的土地跨縣、市、省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七)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土地所有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地上附著物。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麼處理的?土地權屬糾紛如何處理
1.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2.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3.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土地確權的目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確權的目的是明晰產權,防止因為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的土地權屬糾紛。
㈦ 集體與個人土地糾紛怎麼解決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三項費用經政府審核發放到村集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的規定加以論述,幫助理解。 1、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2、安置補償費分配糾紛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徵收集體土地後,安置被徵收單位由於征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補助費用。 3、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㈧ 農村集體土地糾紛!
這可不是土地糾紛,別生搬硬套,推卸責任。買賣土地是違法行為,政府依法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取消原來批準的使用權,收回土地,重新安排使用。但是恐怕干這個用不能被批准,違規審批以後調查發現會嚴厲處罰,損失自負。現在雙方最好考慮盡快收回成本或者減少投資,免得越陷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