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
① 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
我在一個葯廠投資開發了一個葯品,並取得了批准文號,跟廠里約定是由我來組織生專產銷售,但當屬時我將該產品出租給了別人,後由於承租方拖欠租金嚴重違約。我提起了訴訟,一審法院判令「解除協議」,歸還所欠租金,但二審法院 (宜春中院)根據對方後來提出的「合同無效」,也認為該合同無效,說我們合同中的「生產權、銷售權」出租違反了葯品管理法中的禁止性規定,屬無效合同,要發回一審重審。並說要將這幾年的租金返還給對方,同時對方銷售所得利潤也返還給我們,但事實上,對方的利潤無法核實,也不現實,事實已經發生,合同無效,也不可能回歸到原來的狀態,我想問的是: 1.二審法官說合同無效,是否一定要發回一審重審?是否一定要將這幾年的租金返還給對方?二審法官說因為合同無效以前拖欠租金及後來的租金都可以不支付?這是否合法?
② 違約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 1、合同中必須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之初就應該就解除合同的條件達成一致意見。 2、解除合同的條件必須已經成就。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是解除權人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基礎,條件未成就的,合同雙方不得行使解除權,若單方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 3、行使單方解除權的主體是非違約方。單方解除權並意味著只要條件成就,雙方就可以行使,此種權利行使的主體僅為遵守合同約定的非違約方。
③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嗎
違約方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要違擔違約解除合同的損失而以。
《合同法》第條對當事人的單方解除權做出了規定,該解除權為法定的有條件的單方解除權。從該條的規定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合同解除權系由守約方享有,換言之,違約方不是合同解除權行使的主體。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新宇公司訴馮玉梅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承認了違約方在一定條件下也享有合同解除權。從《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來看,解除合同一方是否處於違約狀態並不是關鍵,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處於根本違約狀態才是條文的意旨所在。如果被解除合同一方處於根本違約狀態,無論解除合同一方處於何種狀態,均不影響其行使合同解除的權利:
一、解除合同一方處於守約狀態,其當然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一方處於非根本性違約狀態,自然也不能剝奪其解除合同的權利,其非根本性違約只能在解除合同的後果中顧及。
三、解除合同一方如也處於根本違約狀態,也並不影響其解除合同的權利。在雙方都處於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合同實際上已不能履行,只剩下一個無實際履行可能的法律空殼。如果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將會使各方被綁架在一個無實際異議的法律形式上,使雙方的法律關系始終無法擺脫不確定狀態,沒有任何理論和實際意義。
違約解除合同後損害賠償的范圍
在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頒布之前,關於因違約解除合同後違約金條款適用問題存在巨大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本身對此問題的回應也不統一。在「桂冠電力與泳臣房產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合同因違約解除後違約金條款的適用。而在「華東公司、柴里煤礦與華夏銀行聯營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確肯定了合同解除後合同解除請求權和違約金請求權可以一並行使。隨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頒布,該爭議已經沒有實踐異議。因為,該解釋第26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合同解除之後損失賠償責任的范圍如何確定?因為,按照該解釋第26條第2句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這里的「損失」是何種損失,即:是履行利益損失還是只是信賴利益損失?對此,理論界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的傾向性觀點是支持履行利益說。當一方當事人存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07條和第113條的規定要求賠償履行利益。該權利不應因行使法律賦予的合同解除權而喪失。否則,就會強迫守約方只提出賠償損失,而不解除合同,從而使雙方的法律關系始終處於不明確的狀態。
④ 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
你好,首先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合同的解除權想有事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專。合來確定的這里屬需要說明的是嗯,違約方有解除權首先是要看你和違約方合同簽訂的內容,如果,如果簽訂的,有違約方有權因對方違約解除合同的條款的話那麼你可以寫出對於合同的權利義務雙方來說並不是因為一方違約另一方就有解除權,這個要看你合同的,第一,具體約定,那麼,其次呢,就是說有一些合同,嗯是,合同法規定的,比如說加工承攬合同,嗯,建築工程合同,這里沒有規定違約方有解除權,但一般情況下都是,違約方的,另外對手方有解除權。以上內容供你參考。
⑤ 違約方能否單方解除合同
當違約方抄繼續履行襲合同成本過高並且造成其嚴重損害時,允許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
具體表現有幾種情況:
1、解除合同的人違約,無故要解除合同,另一方可以追究違約責任。
2、被解除的一方存在違約,導致合同解除,也可以追究過錯方違約責任。
3、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被單方解除,由於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的情況,不能追究違約責任。
4、總則或者分則的法定原因解除,這些法定原因多半因為違約或違法產生,可以追究過錯人違約。
而其實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也是需要有依據的,依據之一就是法律對法定解除權的延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依據之二是公平原則。
⑥ 一方違約能否解除合同,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權
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成本過高並且造成其嚴重損害時,允許違約方行使合同解專除權。
具體表屬現有幾種情況:
1、解除合同的人違約,無故要解除合同,另一方可以追究違約責任。
2、被解除的一方存在違約,導致合同解除,也可以追究過錯方違約責任。
3、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被單方解除,由於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的情況,不能追究違約責任。
4、總則或者分則的法定原因解除,這些法定原因多半因為違約或違法產生,可以追究過錯人違約。
而其實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也是需要有依據的,依據之一就是法律對法定解除權的延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依據之二是公平原則
⑦ 違約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屬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 1、合同中必須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之初就應該就解除合同的條件達成一致意見。 2、解除合同的條件必須已經成就。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是解除權人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基礎,條件未成就的,合同雙方不得行使解除權,若單方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 3、行使單方解除權的主體是非違約方。單方解除權並意味著只要條件成就,雙方就可以行使,此種權利行使的主體僅為遵守合同約定的非違約方。
⑧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嗎
您好 ,違約方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是要違擔違約解除合同的損失。
《合同法》第94條對當事人的單方解除權做出了規定,該解除權為法定的有條件的單方解除權。從該條的規定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合同解除權系由守約方享有,換言之,違約方不是合同解除權行使的主體。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新宇公司訴馮玉梅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承認了違約方在一定條件下也享有合同解除權。從《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來看,解除合同一方是否處於違約狀態並不是關鍵,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處於根本違約狀態才是條文的意旨所在。如果被解除合同一方處於根本違約狀態,無論解除合同一方處於何種狀態,均不影響其行使合同解除的權利:
一、解除合同一方處於守約狀態,其當然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一方處於非根本性違約狀態,自然也不能剝奪其解除合同的權利,其非根本性違約只能在解除合同的後果中顧及。
三、解除合同一方如也處於根本違約狀態,也並不影響其解除合同的權利。在雙方都處於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合同實際上已不能履行,只剩下一個無實際履行可能的法律空殼。如果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將會使各方被綁架在一個無實際異議的法律形式上,使雙方的法律關系始終無法擺脫不確定狀態,沒有任何理論和實際意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⑨ 房屋租賃違約的,違約方是否有合同解除權
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原告提供房屋,為被告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被告按期支付回租金,在被告逾期支付租答金構成違約後,部分承租人封堵被告經營場所造成被告無法經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雖然合同無法履行的責任不可歸責與原告,但根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認為實際情形已致使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則有權解除本合同」這一條款,被告在合同實際無法履行的情況下擁有合同解除權,被告這一權利來源於合同約定,被告的違約行為不影響其權利的行使,本院據此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本院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