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訴
發布時間: 2020-11-22 03:00:15
《民事訴訟法》第23 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專法院管屬轄。第24 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7 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34 條規定,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與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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