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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

發布時間: 2021-01-17 18:17:11

『壹』 房屋買賣合同如何才能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的解除條件,那麼按照法律規定有下列回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答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台風等,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發生此類事件,導致房屋滅失。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比如賣方不想賣房,並明確告知買方房子不賣了,則買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比如賣方不辦理過戶手續,超過半年或者一年仍未辦理過戶手續,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貳』 怎麼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從法律角度上來說,房屋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的重要依據回。而房屋買答賣合同的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之分。如果購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能夠就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協商一致或者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合同的解除的條件已有明文規定,那麼購房者想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是輕而易舉的事。

『叄』 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有哪些情形

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協議解除;(2)根本違約;(3)遲延履內行;(4)法律規定的其他容情形。根本違約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遲延履行是指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的,或者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但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肆』 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後可以取消嗎

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注銷分為直接注銷、審查注銷和不予注銷三種情形。

直系親屬間變更買受人姓名的;經法院裁定或仲裁調解解除合同的;當事人死亡的;因買受人資格問題而解除保障性住房合同的;買賣雙方同意在同一項目內調整合同標的物的;買受人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手續未獲批准,導致無法繼續履行購房合同等情形,可辦理直接注銷手續。

因出國留學、到外地定居、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購房合同的;符合購房合同中有關解除合同約定條款的;合同條款信息錄入有誤的;因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原買受人需變更為另一方的;多個買受人共同購買同套商品房,其中部分買受人解除房屋買賣關系的等情形,可以辦理審查注銷手續。

如果符合辦理直接注銷或審查注銷的情形,但房屋已經竣工交付使用的,擁有2套及以上房屋產權(含已合同備案的房屋)的;已經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初始登記的,不予辦理注銷手續。

按照規定,直接辦理合同備案信息注銷工作時限為2個工作日;審查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所退房源在鄭州市房地產網電子樓盤表上同步公示,開發企業需公開銷售所退房源。商品房買受人不得將預購商品房再行轉讓;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受理預購商品房轉讓委託代理業務,不得向購房人提供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買受人要求注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信息的申請要進行確認,不得以非正當理由申請合同備案信息注銷,不得收取相關費用。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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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

已寄信方式通知業主交房實際上就是開發商的一種免責行為,如果您的版通信地址發生變更而您權又沒有及時通知開發商的話,那我只能說您太大意了。這里開發商是沒有法律責任的。。公寓和寫字樓這個問題嘛,就看他們報建時規劃局是按什麼性質批的,如果原本就按寫字樓批的,那麼開發商在宣傳中存在欺詐行為,如果是後來變更的土地性質,那從手續上來講是合法的。。說到接觸合同,如果您沒有辦理收房手續的話,可以以任何理由申請退房,開發商應該沒有理由拒絕的,不過這樣您還是會有損失的。

『陸』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違約金

法律對於雙方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並沒有明確比例的規定,只有在出現糾紛而涉訴後,才規定了上限,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一方主張違約金的,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比如,一方因對方違約造成了1萬元的損失,那違約金大致能主張3千元,也就是說我們可以主張1萬3千元的賠償,其立法目的在於違約金是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當然,各地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對於違約金的判罰都不盡相同,自由裁量空間相對較大。但是,在合同中,違約金條款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它是合同雙方在打算違約時要考量的成本。因此,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約定10%的違約金並無不妥,因為是合同條款,屬於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約定,約束的是合同雙方,其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屬於合理的。這里律師提醒大家,不要過分重視違約金的效力,因為雖然約定的很高,但在法庭中很可能不會得到法官的全部支持,但是也不要輕視違約金,因為,它屬於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合同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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