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放棄協議有效嗎
Ⅰ 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權利的《協議書》是否有效
1、案情介紹
陽某於年6月16日入職深圳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用人單位)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2月25日,約定計時工資為800元/月。2008年6月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停產整頓,用人單位提出與陽某解除勞動關系,陽某同意並於2008年6月30日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一、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二、甲方(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乙方(陽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006年7月至今加班費差額、社保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7200元;2008年7月1日起乙方正式離開甲方,雙方無拖無欠,乙方在外無論發生什麼事情一切與甲方無關,雙方徹底解除勞動關系;三、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後,乙方自願放棄補償差額的權利;…」陽某對該協議書上的簽名予以確認,用人單位於當日發放陽某現金7200元。
2008年7月9日,陽某對該項協議書反悔認為用人單位支付的7200元只是工齡賠償,不包括周六加班費在內;雙方發生爭議,陽某遂向深圳市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令用人單位支付2006年至2007年10月份以前的星期六加班工資(65周×8小時,計520小時)共計4784元。
深圳市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駁回陽某的申訴請求。陽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寶安法院認為協議書顯失公平,撤銷了該協議書,判決用人單位支付陽某加班工資4784元。用人單位對一審判決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法律分析
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律顧問,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的夏學義律師認為本案中勞動者反悔再次索要加班工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首先,該協議書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簽訂的,協議書中已明確表明7200元包括加班費差額,陽某在領取上述費用後已自願放棄了補償差額的權利;且陽某已簽名領取,該協議書內容雙方意願表示真實,未存在著法律法規規定的屬於無效協議的情形。其次,陽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法應對自己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該協議書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現陽某單方反悔是違約行為。
寶安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是錯誤判決,因為陽某的一審訴訟請求只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工資差額,其提起的訴訟屬於給付之訴,並沒有行使撤銷權。可是一審法院的判決卻是對撤銷訴權的一種裁判,明顯是屬於越權裁判的行為。用人單位接受代理律師的意見遂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判決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0月22日作出終審判決:
一、撤銷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09)深寶法民勞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深圳XX實業有限公司無需支付被上訴人陽某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期間周六加班工資4616.09元。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人民幣15元,均由被上訴人陽某負擔。
4、律師建議
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當事人有權通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協商的最終結果就是達成一個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一旦雙方在該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該協議的性質就屬於普通的民事合同,任何一方都要受該協議的約束,為了避免將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用人單位盡量採取書面形式,明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協議的內容應該包括由哪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條件、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否還有未結清的款項、工作交接事項等內容。
Ⅱ 放棄社保簽訂協議有效嗎
無效。這種協議本身就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
Ⅲ 為了不生氣私下給老婆簽了放棄房屋協議有效嗎
既然簽了放棄房屋協議
不管你的理由是為了不生氣
還是其他原因
這是你的自願行為
所以這事是合法有效的
Ⅳ 自願放棄經濟補償金的協議書有效嗎
視情況而定,根據本人成都地區的勞動仲裁和訴訟相關經驗,自願放棄內經濟補償金的情容形分三種:
一、勞動關系期間簽訂的放棄協議:無效
勞動關系期間,用人單位以其強勢地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的放棄協議,違背法律規定,侵犯勞動者法定權益,無效。
二、勞動糾紛期間雙方簽訂的協議且協議內容清楚公平:有效
對於勞動糾紛問題,勞動者自願放棄經濟補償金,且用人單位對此作出了清楚並公平的說明,視為勞動者自願放棄的意思真實有效。
三、勞動糾紛期間雙方簽訂的協議但協議內容模糊不清顯失公平:無效
用人單位可能利用勞動者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不了解或其他情形,與勞動者達成放棄補償的協議,對於明顯意思不清或不公平的協議,不能認定為有效。
Ⅳ 私下簽訂的放棄繼承權協議有效嗎
私下簽訂的放棄繼承權協議,如果雙方當時同意,現在也無疑義,可以有效專,如果有一方屬有不同意見,就沒有證據說明對方是心甘情願的,那就麻煩了。所以雖然不是官方簽訂的協議,也要雙方都有沒有利害關系的中間人簽字,協議就可以有效。
Ⅵ 如果簽訂自願放棄房產協議有效嗎
如果是本人意願的真實表達,有效。
Ⅶ 公司要求先簽離職並放棄所有補償的協議才繼續留用,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你好
此協議無效!理由:
根據勞動合同法,兩簽固定期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拒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意續簽的,待遇不能低於原標准。
Ⅷ 請問與企業簽了放棄購買社保協議有效嗎
繳納社保是國家強制性規定,個人及單位都不能聲明放棄,並且如果因為前期放棄購買社保而不能補繳的話,勞動者只可以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處理而不能補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