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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2 02:57:14

㈠ 工程中標後最快要幾天才能簽合同

《中來華人民共和國招自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

《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30日內,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並與中標人在30個工作日之內簽訂合同。

㈡ 什麼叫中標合同簽訂的合同與招標文件的合同條款相違背以哪個為准

簽訂的合同如果與招標文件有不同,

應該以最終簽訂的合同為准。

中標合同就是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後,

與招標單位協商一致簽訂的合同。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㈢ 中標的合同可以審減嗎

這個按照規定 應該是不可以減少的 。希望能夠幫助你

㈣ 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多少時間簽訂合同30日是什麼法律規定

30內簽訂合同,30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2、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范圍內必須簽訂合同。

3、合同訂立後,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自己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中標項目。中標項目的轉讓,是指中標人將中標項目倒手轉讓他人,使他人成為該中標項目實際上的完成者。中標項目的轉讓在實踐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標投標有名無實,對工程質量造成嚴重影響。從合同法律關繫上講,中標項目的轉讓屬於擅自變更合同主體的違約行為。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是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的法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

㈤ 招標采購中標後變更合同

1、中標合同簽訂主體變更

中標後,招標人與中標人已簽訂了合同,合同已開始履行,現經雙方協商一致,乙方(中標人)要變更合同主體,也就是合同主體變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說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要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據合同法,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可以概括轉讓的,也就是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要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於此合同是經招投標程序確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經此程序選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變更主體,新的合同主體並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有規避招投標之嫌。並且,這樣是否有違招投標程序的初衷。

2、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變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不同於通常意義上的合同變更,《招標投標法》禁止對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應當從合同法並結合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界定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含義,區別實質性內容變更與非實質性變更。

在中標合同約定范圍內因設計變更、自然條件、工程量、簽證與索賠等因素依據中標合同約定對標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進行變更,未損害其他未中標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均屬非實質性變更。情勢變更下應允許對合同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非強制招標項目一旦自願採用招標方式訂立合同,也不得進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

相關法律條文

第三十條 【承諾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十二條【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根據《合同法》第30條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即原要約人和原受要約人身份對調,產生了一個新要約。

根據合同法,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可以概括轉讓的,也就是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要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如果不同意的,是不能變更合同主體的。

㈥ 中標後,應在多少日內簽訂合同

30日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內日起三十日內,容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6)中標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㈦ 聯合投標的如果中標合同如何簽訂

招標人既可以單獨和聯合體牽頭人簽訂一個總合同,也可以分別和聯合體所有成員簽訂合同。

首先,聯合體各方應當簽定書面的共同投標協議,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提交招標人。如果中標的聯合體內部發生糾紛,可以依據共同簽定的協議加以解決。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不能以聯合體中某一投標人的名義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而是聯合體各方都必須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聯合體各方對中標的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中的某一方違反合同,采購人都有權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擔全部責任。聯合體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內部聯合體協議的約定來對抗招標人。

聯合體的性質

在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過程中,幾個法人或組織可以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聯合體投標均有規定,這些規定的內容都是一致的。關於聯合體的性質的問題也有不少文章給予論述。綜合這些論述有一點是大家普遍認同的,即我國現行招投標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聯合體類型是合夥型投標聯合體,屬於《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的「合夥型聯營」。這種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聯合體中標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時,聯合體的所有成員都要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如果聯合體中有一個成員沒有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或放棄退出,或者簽訂合同時聯合體的組成和投標時不一致,均視為聯合體違約,招標人有權拒絕授予聯合體合同並據此沒收聯合體的投標擔保,追究聯合體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2條規定:「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按照上述規定,聯合體成員擁有獨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聯合體之後,其獨立法人的身份暫時失效。不能以獨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標工程中投標。同樣,在聯合體中標後,也不能以獨立法人身份處理工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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