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醫療糾紛調解
❶ 醫調委是個什麼機構,有可靠性嗎
全稱: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襲會。
醫調委具備官方性。受司法局的業務指導,是獨立於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1、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
3、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
4、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5、向患者及其家屬或者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和服務;
6、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醫調委內設接待受理部、調解部、指導部、綜合部,下設部分工作站。
❷ 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什麼地方
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全景
地址: 鄭州道18號港澳大廈101室
電話:(022)23114666
B 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全景
地址: 水木升華賓館附近
C 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❸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心的簡介怎麼寫有範文參照嗎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是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創新之舉。建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是為緩解醫患矛盾,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是市政府改善民生、服務群眾,保證社會安全穩定的一項工作舉措。
2010年1月8日,國家司法部、衛生部、保監委三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10〕5號)文件,對人民調解介入醫療糾紛作了明確要求。
在2010年年初召開的大連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上,孫喜琢等10名代表提出的《關於出台大連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的議案》以極高的關注度被確定為4件人大代表議案之一。市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對此項議案進行了審議。並在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十八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報告建議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力爭年內出台大連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盡快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為人民群眾享有良好的就醫環境和安全高效的醫療服務提供法律保障。
為有效緩解醫患糾紛,大連市政協醫葯衛生界委員在2010年市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上以界別提案《關於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機制的提案》的形式提出了三點建議:一是成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為醫患雙方搭建互信平台;二是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有效分擔醫療責任風險;三是出台大連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
市政府朱程清副市長非常重視此事,責成於濤副秘書長牽頭推進大連醫療糾紛調解機制的建立。於濤副秘書長不僅帶領有關人員到天津、南京及山西等地進行專門的考察學習,還多次召開協調會,財政局、保監局、民政局等給予大力的支持和配合,經過幾個月的籌備和多方的不懈努力,2011年1月8日,市政府舉行大連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揭牌儀式。這標志著我市醫療糾紛處理,從此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
朱程清副市長在揭牌儀式上發表了重要講話。對市醫調委的成立給予高度評價,寄予殷切希望。要求我們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思路,解決實際問題。要求我們要將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有機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保證醫療糾紛調解的中立性和權威性,使醫療糾紛公平公正處理,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醫調委掛牌成立後,各大新聞媒體多次報道,新華社、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也進行了采訪和報道,反響很好,社會影響和評價較好。中央綜治辦、司法部、衛生部的領導、市政府於濤副秘書長、省衛生廳董德剛副廳長、市衛生局陳海龍副局長率領有關同志分別來到醫調委調研和指導工作。
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於2010年12月成立了以朱程清副市長為組長的大連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大連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大連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大連市民政局注冊的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在中山區司法局備案,目前工作由大連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領導。辦公地址:中山區杏林街100號,現有工作人員10名,由法律專家、醫療專家共同組成。目前,設副主任1名(主持工作),人民調解員4名,助理調解員3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辦公面積近300平方米(系租用的小區公建),設有一個接待大廳、三個調解室和一個檔案室以及員工辦公區。開辦經費和運行經費由市政府財政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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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中心主要統籌調處各類全區性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和經鎮(街)一級調解不成的案件,案件類型包括醫患、勞資、重大交通事故、征地拆遷等。另外是開展訴調銜接工作,對法院委託司法所調解的難度較大的案件進行調處,降低訴訟成本,最大限度消除原被告雙方的對抗情緒,緩解法院和基層司法所的辦案壓力,使各類社會矛盾特別是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得到及時化解。
人民調解中心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運作,成立法律、醫療糾紛、勞動爭議等調解專家庫,專家庫成員同時受聘為中心的調解員,目前中心已有受聘的兼職調解員80多人。中心受理案件後將根據案件性質、當事人情況等,委託適合的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結束後,根據處理結果、調解方式和案件的規范程度、調解人員人數等,每件案件給予參與調解的非公職調解人員一定的金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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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介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1] 主要承擔全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提供風險防控建議等工作,在衛生和司法部門的協助下,建立由法律、醫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庫,按照統一保險方案、統一產品責任、統一工作步驟、統一保險價格、統一參加保險、統一調賠服務「六統一」的原則,在所在地區建立統一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規范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2調解步驟
當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及時撥打相關專線報案電話,由電話中心向當地醫調委轉報案;由醫調委安排調解員及時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將醫患糾紛由醫院內引導到醫院外解決;根據需要組織評鑒會或合議會對糾紛進行定性、定責、定損、定賠;調解員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調解原則,根據評鑒結果進行調解,簽署調解協議;賠處中心根據調解結果向保險公司出具賠款支付通知單,保險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內,向患者支付保險賠款。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建立,使醫療糾紛處理更加方便、快捷、賠償快、效率高,向「還醫院以寧靜、還醫患以公正、還社會以和諧」目標邁進了一大步。調解工作不向醫患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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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介 一、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背景 (一)醫患矛盾突出醫療糾紛激增 醫療衛生行業是一項高科技、高風險的以實踐經驗為主導型的行業,醫學科技的突飛猛進,各種不確定因素和人為因素的參與。使得醫療工作本身就孕育著巨大的風險。而伴隨年輕醫務人員的不斷加入,其法律意識淡薄,業務能力不足,溝通能力欠缺短板的顯現,是醫療糾紛頻發的醫方因素。患者就醫時,往往具有較高的心理預期,期待有一個良好的就醫環境,一群認真負責、醫術精湛、醫德高尚的醫務人員來提供優良的服務,確保自己的疾病很快痊癒,這原本無可厚非。問題在於醫療機構的客觀現實,同患者的心理預期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不滿情緒發生。則必然導致醫患矛盾。而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人們往往會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醫療糾紛激增的患方因素。 (二)解決醫療糾紛的渠道不夠暢通,處置不利。 傳統上,解決醫患糾紛的渠道有3條,1.醫患協商解決;2.市衛生局行政調處;3.司法訴訟。醫患協商解決由於醫患雙方都採取謀求利益最大化和盡最大限度保護自身權益的做法,使得協商過程變成了漫天要價,就地還錢馬拉松式的,有時還帶有暴力色彩艱苦戰役,因而極難達成協議。而市衛生局是醫療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其行政調處職能不可避免往往被世俗定義為「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老子給兒子鑒定」,其行政調處的意見也自然而然的被冠以「有失公允」的印象,也較少被顧及。司法訴訟應當是公平、公正的,因歷史上人們不願打官司的偏見,加之訴訟程序較繁雜、時限長,收取一定比例的訴訟費等因素不被看好。醫療糾紛激增,醫患矛盾突出,而醫療糾紛解決渠道因利益,體制上的種種弊端,使得醫療糾紛的解決難上加難,醫患矛盾有失控之勢,以致出現了患者因醫療糾紛沖擊醫療機構、干擾破壞正常醫療秩序,毆打、傷害醫療人員的不法行為。 (三)政府主導第三方介入 醫患關系的現狀,引起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衛生部,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組建由司法局牽頭,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各市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組織、領導、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具體負責本地區參保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醫調委的人員、辦公經費由市財政保證。醫療損害賠償金由投保的保險公司按上一年度醫療糾紛賠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本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組建了相關部門參加的本溪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領導小組,出台了《本溪市醫療糾紛預防處置辦法》,組建了本溪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地區內參保醫療機構醫療糾紛的人員調解工作。 二、醫調委的人員構成 根據醫調委的工作性質,聘請了熱愛人民調解事業,懂法、懂醫學管理及醫療業務的資深離退休醫療管理幹部、醫學業務骨幹、律師及投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組成調解團隊。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3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2人,助理調解職稱1人。同時醫調委還聘請了120名醫學專家、律師,幫助醫調委解決疑難醫療糾紛。 三、醫調委職責 1.負責全市參保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與患者或家屬因檢查、診療、護理過程,或診療結果產生分歧形成的各類醫療糾紛的咨詢服務。 2.負責確定受理醫療糾紛的調查核實。 3.負責醫療侵害事實,侵權責任和一萬元以上侵害賠償額的認定。 4.依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公平合理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矛盾,依法保護雙方合法利益。 5.經調解醫患雙方就侵權責任和賠償金額達成調解協議的,出具調解協議書和理賠通知書,由投保保險公司理賠。 6.組織醫患雙方,填寫《醫療糾紛確認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提高執行率。 7.定期匯總分析醫療糾紛信息,提出改進意見,及時向市衛生局反饋,督促醫療機構採取措施,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8.定期向市醫療糾紛領導小組匯報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解決問題的措施,不斷提高調解數量和質量。 四、醫調委屬性 醫調委受本溪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領導小組領導,為本溪市醫療糾紛領導小組負責。接受糾紛領導小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其本質上屬民間調解組織。在具體的調解實踐中奉行的是獨立、中立的第三方立場,其同衛生行政部門沒有隸屬關系,同醫療機構沒有經濟關系,同患者沒有利害關系,同保險公司沒有經濟關系。其依法調解的過程,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擾,其正確的調解意見一經雙方認可,經人民法院確認後具有強制力。 五、醫調委的調解理念 醫調委的調解理念是自願、依法、公平、公正、方便快捷、親民。 自願是醫患雙方在解決糾紛處理時,可以選擇醫調委,也可以選擇其他途徑,選擇醫調委調解時必須醫患雙方共同委託。 依法是醫調委在調解過程中,主要依據的是《侵權責任法》,而不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認定醫療損害責任和賠償數額,侵權傷害事實的認定會更寬泛,其賠償數額也會更多些。醫調委會嚴格依法調解,不會因出身,調解對象的不同,而徇私枉法。構不成醫療侵權的,堅決不予支持,該定的侵權傷害一定要定,該賠償的一定足額到位。 所謂公平、公正,醫調委是中立、獨立、自立主持調解工作第三方組織,不會偏袒任何一方。完全公開的調解過程,依法調解的原則,有助於調解的公平公正。 醫調委的調解工作手續簡便、快捷,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糾紛案,確定受理的原則上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糾紛的調查,核實、侵權責任認定及侵權理賠工作,一般經過2-3次調解活動,既可完成調解的全部工作。 親民是醫調委的一個全新的理念,在調解醫療糾紛的過程中,患方是一個弱勢群體,醫調委會告知患者的權利和義務,提醒患者重視自己的舉證義務,幫助患者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醫調委的調解過程是免費的,不像衛生行政部門和法院要收取鑒定費和訴訟費。 六、醫調委的調解原則 醫調委的調解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在調解過程中,醫調委會採取聽取醫患雙方的陳述,焦點問題現場調查核實等方式來還原醫療糾紛的本來面目,依據《侵權責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請醫學專家和律師共同確認侵權傷害責任和侵權賠償,凸顯其公平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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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福鼎市工傷賠償標准2014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專無法通過工傷屬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葯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准發放;
3.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❻ 醫調委是個什麼機構,有可靠性嗎
組織機構
一、醫調委的內設工作部門
醫調委內設:醫療糾紛接待受理部、醫療糾紛調解部、綜合部;附設醫療糾紛專家咨詢委員會。
二、醫調委內設工作部門的主要職能
(一)醫療糾紛接待受理部
1、負責醫調委的值班接待工作,對醫療糾紛調解的來人、來電、來函咨詢,進行情況、數據的匯集登記和總結分析。
2、以提高化解矛盾量和調解受理量為目標,通過宣傳衛生和法律知識,為醫患雙方當事人解疑釋惑,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服務。
3、按照醫調委制定的《操作規程》和《調解工作流程》關於接待咨詢、決定受理的程序規定,負責醫療糾紛調解受理的審查和不予受理的處置工作。 4、配合綜合部共同承擔外單位來醫調委的接待服務和維護醫調委正常工作秩序工作。
(二)醫療糾紛調解部
1、按照醫調委制定的《操作規程》和《調解工作流程》關於告知受理、初次調解、調查核實、認定責任、協商賠償、達成和解、調解終止、回訪結案等調解程序的具體規定,對醫調委決定受理調解的醫療糾紛,實施調解工作。
2、以提高醫療糾紛調解成功率、時限內調結率和回訪滿意率為目標,提高工作效率,增強醫調委公信力。
3、按照醫調委制定的《啟動專家咨詢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實施啟動咨詢專家事項。
4、按照醫調委制定的《調解應用文書使用說明》和《調解工作檔案管理規定》製作調解文書,裝訂調解卷宗歸檔工作。
5、對重大、疑難醫療糾紛以及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建立專題研判制度,總結醫療糾紛調解工作。
(三)綜合部
1、負責醫調委各類文件資料的收發管理、承辦傳閱、歸檔保管和調解卷宗的登記周轉、審核驗收、歸檔保管等檔案管理工作。
2、負責醫調委各類統計報表、工作總結、專題報告、調研報告、會議記錄以及建立規章制度等文字材料工作。
3、負責醫調委績效考核的統計分析、建立崗位績效考核檔案等績效考核工作。
4、負責醫調委在互聯網建立網站平台的管理、使用、維護工作。
5、負責醫調委工作人員的招聘、解聘和人事資料匯集保管、工作津貼發放等人事管理工作。
6、負責醫調委的財務、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和安全保衛工作。
7、承辦醫調委專家咨詢委員會登記備案、變更調整等管理工作,負責與衛生、司法、公安、法院等相關主管機關的聯系、協調事項。
主要職能
一、醫調委在工作范圍內,嚴格履行調解醫療糾紛的工作職責、工作原則、工作紀律、職務規范,以提高化解矛盾量、醫療糾紛調解受理量和提高醫療糾紛調解成功率、時限內調結率和回訪滿意率為目的,將調解工作的接待受理、實施調解、綜合保障等工作環節內設工作部門進行明細分工,設定崗位職責科學、准確,使各項工作環節銜接有序,建立部門職能、崗位職責明確,績效考核有效,監督保障有力的工作機制。
(一)醫調委的內設工作部門
醫調委內設三個工作部門、一站,即:醫療糾紛接待受理部、醫療糾紛調解部、綜合部、濱海新區工作站;附設醫療糾紛專家咨詢委員會。
(二)醫調委的工作崗位設置
1、醫調委設主任1名,由天津市人民調解員協會理事會聘任。
2、醫調委聘任內設工作部門負責人各1名,根據工作需要,聘任調解員、助理調解員、接待受理調解工作人員、內勤工作人員若干名。 在醫調委領導下,從事調解醫療糾紛各項工作的人員,統稱人民調解員。醫調委按照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條件和調解醫療糾紛的專業性工作需要進行聘任。
3、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醫調委應當與聘用的人民調解員簽定聘用協議、合同。
4、天津市人民調解員協會批准醫調委設立的醫調委專家咨詢委員會,由市司法局、衛生局審核確定的醫學、法律、司法鑒定、調解專家組成。醫調委按照要求對醫調委專家咨詢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登記備案、頒發聘書,負責管理、咨詢工作。
二、醫調委內設工作部門的主要職能
(一)接待受理部工作職能
1、負責醫調委的值班接待工作,對醫療糾紛調解的來人、來電、來函、咨詢進行情況、數據的匯集,登記、分析和總結。
2、以提高化解矛盾量和調解醫療糾紛受理量為目標,通過宣傳衛生和法律知識,為醫患雙方當事人解疑釋惑、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服務。
3、按照醫調委制定的《操作規程》和《調解工作流程》關於接待咨詢、決定受理的程序規定,負責醫療糾紛調解受理的審查和處置。
4、應醫患雙方要求,經醫調委主任批准,到醫療糾紛現場進行法律法規和醫學知識宣傳,引導當事人依法解決糾紛。
5、承擔醫調委的接待服務工作,維護醫調委的正常工作秩序。
6、完成醫調委主任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調解部工作職能
1、按照醫調委制定的《操作規程》和《調解工作流程》關於調解程序的具體規定,對醫調委決定受理調解的醫療糾紛實施調解工作。
2、以提高醫療糾紛調解成功率、時限內調結率和回訪滿意率為目標,提高工作效率,增強醫調委的公信力。
3、按照醫調委制定的《啟動專家咨詢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實施咨詢專家事項。
4、按照醫調委制定的《調解應用文書使用說明》和《調解工作檔案管理規定》製作調解文書,裝訂調解卷宗及審核歸檔。
5、對重大、疑難醫療糾紛建立專題合議制度,總結醫療糾紛調解工作,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和建議。
6、完成醫調委主任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綜合部工作職能
1、負責醫調委各類文件資料的收發管理、承辦傳閱、歸檔保管和調解卷宗的登記周轉、審核驗收、歸檔保管等檔案管理工作。
2、負責醫調委各類統計報表、工作總結、請示報告、調研報告、會議紀要以及各種規章制度等文字材料工作。
3、負責醫調委績效考核的統計分析、建立崗位績效考核檔案等績效考核工作。
4、負責醫調委在互聯網建立網站平台的管理、使用和維護工作。
5、負責醫調委工作人員的招聘、解聘和人事勞資資料的匯集保管、工作津貼發放等管理工作。
6、負責醫調委財務、固定資產、辦公設備、辦公用品購置及車輛管理等行政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
7、承辦醫調委專家咨詢委員會登記備案、變更調整等管理工作;負責醫調委對外與衛生、司法、公安、法院、保險、新聞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協調事項。
8、完成醫調委主任交辦的其它工作。
❼ 大連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什麼時候成立
我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每年醫療糾紛500件。近三年,每年賠償額在800萬元以上。醫療糾紛的增多,加劇了醫患之間的矛盾。今天,沙河口區代表團孫喜琢等10名代表提出的《關於出台大連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的議案》,被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最終確立。
《議案》指出,由於醫患之間缺乏信任,雙方往往很難心平氣和達成一致意見,糾紛很難化解;由於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之間的隸屬關系,難脫「父子之嫌」,患者難以信服;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和周期過大過長,患者不堪訴累也極易加劇矛盾。結果,醫患糾紛數量逐年攀升,賠償金額直線上漲,暴力沖突甚至惡性事件時有發生,醫療機構承受的特殊職業風險日漸加重,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
2009年12月,由市人大科教文衛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對天津市和寧波市的醫療糾紛處置辦法進行了實地考察。考察團認為,參照天津模式引入第三方機制,建立科學的長效機制,及時調整醫患之間的矛盾沖突,出台《大連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迫在眉捷。代表們建議,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由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其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費用由財政予以保障。同時,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二級以上各類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糾紛對患者方面的賠償(補償)應從保險費用中支付,醫患雙方均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無利益關系。
據統計,目前,全國已有16個省(區、市)的56個地市啟動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調查結果顯示,70%以上的醫療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得到了妥善處理,「醫鬧」等擾亂醫療秩序的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依法處理醫療糾紛的社會大環境逐步形成。
《議案》強調,醫療行業的特殊職業特點和高風險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必須建立醫療責任風險社會分擔機制,隨著醫療責任保險的不斷普及,有望緩解因醫療事故帶來的理賠難題,提高了醫療糾紛的解決效率,還百姓健康安寧的診治環境。
❽ 2016年天津醫療糾紛賠償標准關於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多少
2016年天津市人身損害賠償標准 2016年天津經濟數據:
全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101元;
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482元,
城鎮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6230元,
農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4739元,
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6232元,月平均工資為4686元. (一)死亡賠償金(死亡為前提) 1、死亡受害人死亡時在60周歲以下的 死亡賠償金=天津市2016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016年天津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即: 城鎮標准: 死亡賠償金=34101元×20年=682020元 農村標准: 死亡賠償金=18482元×20年=369640元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歲孩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天津市2016年度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14739×(18-3)÷2=110542.5元 7歲孩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天津市2016年度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14739×(18-7)÷2=81064.5 2、被扶養人年齡<60周歲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天津市2016年度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20年×扶養人傷殘等級/扶養人人數 3、60周歲≤被扶養人年齡<75周歲 被扶養人生活費=天津市2016年度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20-(受害人年齡-60周歲)}×扶養人傷殘等級/扶養人人數 4、75周歲≤被扶養人年齡 被扶養人生活費=天津市2016年度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5年×扶養人傷殘等級/扶養人人數 (三)醫療費據實主張 (四)護理費 (五)交通費據實主張可以(1000-5000之間) (六)營養費可以據實主張(1000-10000之間) (七)喪葬費賠償金額= 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12個月×6個月=28116元 (八)精神損害賠償金5-20萬之間。 綜上共計:死亡賠償金369640+兩個孩子的撫養費+父母的撫養費+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喪葬費+精神損害金=
❾ 天津醫療事故律師
這個不太具體,還真不好回答。需要看當時實際情況的。下面是曾經報道過的案例,參考一下吧。如果有問題可以打022-24310562有專業的醫療事故律師給你解答的。
2005年10月,吳明9歲的兒子小吳在成都人民南路附近一家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做心臟手術。醫院擅自更換了主刀醫生,導致手術失敗。為此,吳明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1萬余元。近日,武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醫院擅自更換主刀醫生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判決醫院賠償 2萬元精神撫慰金。
「我們選的主刀醫生本來是楊建,但後來卻換成了其他人。」吳明說,他和妻子都是宣漢縣的中學教師,收入不高,恰好小吳又患有先天性心臟病。2005年10月20日,他帶著小吳和他們家多年的積蓄來到醫院治療。根據當時醫院的告示,在心臟治療中,患者可以選擇主治醫生。醫院也將尊重患者的選擇,安排被選定的醫生給患者做心臟手術。他多方咨詢,最終選擇了楊建醫生作為小吳的主治醫生。
同年10月25日下午2點左右,小吳被推進手術室,晚上9點,醫生告訴他小吳出現了「三度房室傳導阻滯」,已轉進了重症監護室。事後證實,給小吳做心臟手術的主刀醫生不是楊建而是另一個醫生梁少偉,但他們事前對此毫不知情。小吳的手術失敗,心臟無法恢復正常跳動,只得裝上心臟起搏器以維持生命。得知手術內情,吳明非常氣憤,今年3月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1萬余元。
近日,武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從此案證據來看,小吳一直由楊建負責觀察、診治,而且在病歷資料等文件上也標明楊建是主治醫生。再根據現行醫療行業的通行做法,可以認定小吳在住院時選定了楊建作為他的主刀醫生。醫院臨時更換主刀醫生,卻沒有及時通知小吳的監護人,侵犯了小吳的知情權。法院酌情判決,醫院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由於此前醫院已支付了 2.5萬元的賠償,已超過了2萬元,因此法院不再判決醫院支付賠償款。同時,鑒於吳明一家經濟困難,法院免去了此案的全部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