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侵權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大量篇幅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相關情況下所應承擔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其一,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連帶責任。
其二,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有以下兩種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一)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 (二)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二)所述情況,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所需承擔的連帶責任究竟是等同該實際侵權人責任還是只對於收到著作權人警告之後就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根據《侵權責任法》36條的第二款和第三款: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上述義務的不再對於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而只對在其接到通知後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其三,不作為的相應責任。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⑵ 侵權方網站伺服器在國外,怎麼辦
肖像權是屬於自然人獨有的權利,可以在當地的機構做完國家的相關公證文件,以成員國名義對對方提出相對應的侵權行為,最後建議找個比較靠譜的機構,別因為我的這句話被人家帶你誤入歧途。
⑶ 遇到服務商標侵權案件,該如何定性處罰呢
一、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志,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志。與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它一旦被服務企業所注冊,該企業也就擁有了對該服務商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並受法律的保護。二、如何取得服務商標侵權案件的證據。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相比有很大不同。服務商標是區別不同服務來源的標志。服務商標侵權行為主要是通過服務場所的招牌、宣傳廣告等使公眾知曉,達到誤導的目的。因此,在取證時應先通過拍照、攝像等手段保留證據,以免證據滅失。三、如何計算服務商標侵權案件的非法經營額。在實踐中,確定服務商標侵權案件當事人的非法經營額缺乏明確的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的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對於侵犯服務商標的行為如何確定非法經營額,法律法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對方商標侵權的行為,你要及時解決,你可以委託我替你處理,以維護貴校的合法權益。
⑷ 請問如何確定提供搜索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侵權鏈接應承擔的責任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對此條規定有以下理解:第一,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進入「避風港」,除非權利人向其發出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所規定的通知;第二,搜索引擎對搜索內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預見性、識別性和控制性,網路服務提供者不負有主動注意所搜索、鏈接內容合法性的義務。
一、「避風港」原則適用的條件
從《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看,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不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需符合兩個條件: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或者對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是否侵權不明知或者應知。因此,權利人發出通知,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但並非唯一條件;即使權利人沒有通知,但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錄音製品侵權而仍然提供搜索、鏈接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應是對「避風港」原則較為准確的理解。
二、提供搜索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過錯的判斷
關於提供搜索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過錯的判斷。從民法來說,判斷行為人有無過錯,要看行為人對其行為的不良後果是否能夠和應當預見,要以行為人的預見能力和預見范圍為基礎,又要區別通常預見水平和專業預見水平等情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陳錦川)
⑸ 如何定性查處服務商標侵權案件
你問的問題很寬泛,簡單來說就是首先,關於商標侵權的定性,應該分兩個階段來看:合同期和非合同期。 合同期是不侵權的,因為你有代理合同。如果能證明注銷的公司是對方的分公司,那麼是合理授權,當然不侵權。如果不能證明注銷的公司是對方的分公司,那麼結合代理合同,你可以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形下即使被判侵權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非合同期你已經知道沒有授權還在賣,絕對構成侵權。不過你可以以你積極與對方公司聯系代理事宜的事實來答辯,以期法院能根據實際情況減輕你的賠償責任。 其次,關於商標侵權的賠償。 賠償的時間最多隻能從起訴之日起向前計算2年。如果代理期間不侵權的話,時間上還沒有2年,只是非合同期的一年多時間。依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賠償的額度,商標法五十六條明確規定: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⑹ 網路服務者侵權,被服務的單位承擔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36條第一款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回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答權責任」。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是:為網路用戶提供相關的網路技術服務,以及為用戶提供在網路上發布、查詢、使用相關資源的各種服務的主體。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分為網路接入提供者、網路內容提供者和網路平台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