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免責協議
❶ 無奈我成了掛名股東,求免責聲明
問題(1)如果以後追究起責任,文件上的字確實是我的簽名外加私章也是我的回,私下裡答的免責協議能不能起到保護的作用呢?
私下簽訂的協議對內有效,對外無效。
問題(2)還擔心以後公司要貸款,是否還需要股東簽字呢?
不需要。只需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簽字即可。
做掛名股東存在一定的風險,當慎重。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❷ 朋友是公務員,要開一家公司,找我做掛名股東,我需要事先跟他簽什麼免責合約
去公證處做個「代持」公證,表明你的身份只是替真正出資人代為持有股份,以股東身份進行的決策均由真實出資人做出,你只是代為行使股東權益...等等
瘦死的駱駝比馬大,還是公務員家底厚....
❸ 做公司掛名股東,要怎樣避免責任,律師寫的協議有用嗎
掛名股東實際上就是公司的股東,一旦需要承擔責任,該股東無法避免。
掛名股東(顯名)和隱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對於雙方內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對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掛名股東承擔責任,可以找隱名股東來追償。
❹ 掛名股東如何避免責任問題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
勸你還是不要當掛名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