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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勞務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17 08:55:23

A. 塔吊信號工是由什麼單位提供

塔吊信號工是由施工單位提供的,需要有專業的、持證上崗資格的人員任職,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的工作崗位。

B. 我現在的工程是勞務分包,合同中塔吊費用是我們租賃使用的,但是去安監站備案的話,分包的資質可以嗎

如果僅僅是安裝拆除告知備案的話,是由安裝單位來告知備案的,也有總包單位代為告知備案的。

C. 普通個人可以與塔吊公司建立承包關系嗎

如果用人單位與某個人簽訂了勞務合同,這個人就沒有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回的、法律意義答上的勞動關系,就不屬於該單位的員工,自然就不需要上保險和辦理住房公積金。但是,如果該單位接納了某個人成為該單位的員工,發生了事實的勞動關系,而簽的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的性質,只是把合同的名字寫「勞務合同」,該合同仍然按照勞動合同來執行,該單位仍然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員工上各種保險,辦理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如果一些單位利用員工法律意識的淡薄,把該員工當作正式員工來安排工作,但在簽訂合同時,簽訂了真正意義上的勞務合同的話,該單位存在著違法的行為,要另當別論。最後,如果該單位確實只需要與某個人建立勞務合同的關系,該單位也只需要按照勞務合同來支付勞務費,不存在其他的費用。

D. 塔吊司機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系。
什麼是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什麼是勞務合同?
從最廣義的角度講,以勞務為給付標的合同,例如承攬合同、委託合同、保管合同、僱傭合同。可以定義為: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託合同、信託合同和居間合同等。

E. 塔吊司機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塔吊司機由於歷史背景的原因,很多塔吊司機自認為不屬於任何單位,原因是因為他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享受不了醫社保、假期等福利。
為了維護大家的權益,我給大家整理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有五:一,主體不同。勞動合同中接受勞動的一方須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須為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無限制(可雙方為單位、自然人;亦可一方為單位,一方為自然人)。
二,地位不同。勞動合同屬於隸屬關系,雇員成為僱主的成員,須遵守僱主的規章制度,具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務關系中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雙方法律地位平等。
三,社會保障不同。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勞務關系中無此法定義務。
四,提供勞動一方遭受人身損害的救濟不同。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或人事制度或侵權責任(都是無過錯責任);勞務關系:用人單位承擔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五,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關系:《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仲裁系前置程序);勞務關系:《民法通則》與《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文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所以哪怕你是屬於二包招的人,他們不給你簽勞動合同,不給你繳納社保也是屬於違法的,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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