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合同6
①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哪些內容組成(答出6項即可)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合同依據為施工合同文件。施工合同文件主要專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屬(1)合同協議書及附件;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和投標書附錄;
(4)合同通用條件;
(5)合同專用條件;
(6)技術規范;
② 合同簽定的6大要素是什麼
合同簽訂並非6大要素,而是大要素。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訂立合同,首先要明確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由於合同具有相對性,其效力僅及於合同當事人之間,因此,寫明當事人至關重要。司法實踐中,有的企業效益變差,無法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的法人代表履行合同。但實際合同當事人只有企業而無法定代表人,請求無法得到法院同意。因此,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即使出於各方考慮無法將法人代表列為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對方法人代表簽署保證書,提供擔保。
2、標的及其具體要求
所謂標的,就是指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寫明合同標的的種類、數量、質量等,有相關型號或標準的,應列明合同所使用的產品型號以及應用的標准,用以在爭議發生時確定合同要求。
3、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合同應當標明合同義務的履行期限、低點和方式等信息,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防止發生爭議。即使在爭議發生後,這些信息不僅有利於企業主張權利,合同履行地點的約定還與訴訟法院的選擇息息相關,不可忽視。
4、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約定主要用於糾紛發生後的處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定金、補救措施等多種違約責任,本書在後文合同履行一章中有詳細論述,在此不一一贅述。
5、爭議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商事合同可以約定爭議發生後選擇商事仲裁或提起訴訟中的一種方式。選擇商事仲裁的,雙方還應約定仲裁機構的選擇,涉外合同還應當約定相關法律的選擇等條款。而對於選擇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合同,合同中也應當約定法院的選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等與案件有實際聯系的法院進行訴訟。同樣的,涉外合同還應當選擇適用的相關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爭議解決方式合同只可約定一種,而不能選擇仲裁或訴訟均可,且仲裁機構與法院的選擇也應當具有唯一性,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來自搜狐網頁鏈接
③ 2009版《水利水電工程標准施工招標文件》通用合同條款第6條內容是什麼
6.施工設備和臨時抄設施
6.1承包襲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1.1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後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准。
6.1.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佔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並承擔相應費用。
6.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6.4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於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應專用於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任何部分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6.4.2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
④ 承包合同的範本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合同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鑒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型企業,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存在和存續,企業注冊地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_;(2)乙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型企業,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存在和存續,企業注冊地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_;(3)甲方擬將其所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經營。乙方願承包經營上述土地經營開發;(4)雙方承諾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行為能力,承諾業已將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告知各自上級管理部門或權力機構,本協議簽署後,各方應及時辦理其內部的審批、登記、備案等手續。各方有理由相信他方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行為能力,各方不得以己方內部管理規定為由對抗本協議的法律約束力。
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本著誠實信用、互利互惠原則,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土地
第一條甲方發包的土地位於_____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_____。(見附件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二條土地面積為十萬畝,其中不含荒坡、溝、路、渠、沿江沿堤內外平台、內灘外灘等純凈糧田面積不少於五萬畝。土地具體坐落以雙方認可的坐標圖紙界定,並於實地以界樁、界標標明。
第三條甲方承諾擁有該土地排他的使用權,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編號__________,甲方使用期限為__________。如他方主張該土地的使用權或對甲方排他土地使用權提出異議影響本協議履行的,甲方應及時排除障礙,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甲方承諾本協議簽署前未將本協議所指的土地發包給他方經營,未於發包土地上設立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物權及其他物權障礙。甲方承諾本協議簽署後不將發包土地承包給他方經營,不對發包土地設置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物權及其他物權障礙。如甲方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
第二章土地用途
第六條乙方於承包土地上建設速生豐產林基地、名特優種苗基地、牧草基地、種鵝基地、醫葯原料基地等。
第七條乙方根據以上項目建設的規模和時間,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籌建木材加工企業、食品加工企業和生物提取加工等相關企業。
第八條乙方改變土地用途時應徵得甲方同意,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乙方有權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租給他方使用,但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轉租轉包行為不免除甲乙雙方依本協議應享有和承擔的權利義務。
第三章交付
第十條甲方分期分批交付乙方土地,具體方式見本協議附件。
第十一條甲方未按協議附件確定的時間交付土地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甲方交付具體土地時,雙方應簽署標明具體土地方位、坐落、四至、面積的書面坐標文件,並應於具體土地上實地豎立界樁界標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交付起算期以雙方簽署交付文件的日期為准。承包期以此計算三十年,林地或作林業用途的,承包期為五十年。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對具體土地的坐落、四至、面積等提出異議的,雙方應積極配合,以實地丈量勘測為准。
第十五條甲方應協助辦理當地政府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甲方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章承包費及支付方式
第十六條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費標准為,成片良田80—100元/畝年,荒坡、荒溝、路、渠等承包費另行議定。具體土地承包費標准於雙方簽署土地交付文件時確定。
第十七條如國家政策低於雙方議定的標准時,以國家政策為准:如國家政策高於雙方議定時,以雙方議定為准。
第十八條承包期內,土地承包費標准不變。如物價指數、通貨膨脹率發生重大變化時,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協商議定,雙方未達成協議時,以本協議及有關附件為准。
第十九條承包費於具體土地建設期滿後開始計算其起始期,土地建設期根據具體土地不同為五至八年,具體細節以雙方簽署具體土地交付文件中確定。
第二十條承包費的支付方式為一年內分二次支付,首期不遲於每年六月三十日,第二期不遲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一條乙方逾期支付承包費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承包權
第二十二條甲方尊重乙方以種植、養殖、畜牧、加工以及本協議約定的農業目的而使用本協議所指土地的權利,甲方不得干預乙方依本協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所指承包權范圍不僅包括所涉土地,還包括坐標圖內水面以及土地、水面上一定的空間。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所涉的承包權,雙方應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確認乙方的承包權。如辦理登記手續有困難的,雙方應將本協議辦理公證手續。有關手續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擔。
第二十五條乙方可以將承包的土地部分轉包轉租給他方使用,他方使用土地時應保持土地的農業用途及符合本協議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乙方可以土地承包權作為出資,與他方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開發。
第二十七條乙方可以土地承包權設定抵押、質押,但應及時通知甲方。實現抵押、質押權時,買受人僅得進行農業目的的使用,並不得與本協議的原則發生沖突。
第二十八條承包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只有在乙方明確拒絕繼續承包時,甲方才可以將本協議所指土地另行發包給他人。
第六章成果權
第二十九條為實現農業生產經營目的,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建設的附屬設施所有權由乙方所有,乙方擁有排他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三十條乙方在承包土地經營中所產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於林木、農作物、漁產品、畜牧產品、禽類產品、牧草、葯材以及其他農產品和加工產品,無論是成熟未成熟、無論是成品未成品,乙方擁有排他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甲方應積極配合一方辦理林木、林地的登記造冊手續,積極配合一方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登記,獲取有關權屬證書。確認乙方的林木所有權。
第三十二條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收獲承包成果,配合乙方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林木採伐、運輸、加工、銷售等手續。
第三十三條除林木外,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其他有關農業資源登記手續或者收獲手續的,甲方亦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辦理有關登記造冊、行政許可等事宜時,甲方不得自行收取費用。
第三十四條承包期滿,承包土地上附著的建築物、設施、設備等財產,乙方有權拆除。甲方擬接受該財產的,應當給予乙方相應補償,補償標准為當年重置成本價值。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滿,承包土地上附著的農作物為當年生草本農作物的,乙方有權要求承包期延長至農作物成熟收獲之時。
第三十六條承包期滿,承包土地上附著的農作物為未成熟或未收獲的林木、多年生農作物的,甲方應當接受該財產,並應給予乙方相應補償,補償標准為當年市場價值。
第三十七條乙方有權在其建築物、設施、設備等財產上,以及林木、其他農作物或其他經營成果上設定抵押、質押以及其他擔保權益。
第三十八條乙方在承包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商標、專利、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及無形資產,其所有權由乙方所有。乙方擁有排他的申請、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除依法屬國家所有外,乙方承包土地上自然生長的野生動物,屬乙方所有。乙方收獲應當辦理狩獵手續的,甲方應參照本協議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辦理。
第七章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甲方的權利義務為:
(1)甲方有收取承包費的權利;(2)甲方有代收乙方應當上交有關稅費的權利義務;(3)甲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4)甲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5)甲方應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6)甲方應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7)甲方應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8)甲方應當提供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保證乙方承包經營活動的順利實施,保護乙方權益不受侵害;(9)因盜、毀、搶等不法行為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先行全額賠償,再申請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處理;(10)甲方應當每年將承包費的15%返還給乙方,用於承包土地范圍內的福利基礎建設;(11)甲方應當為乙方全力爭取國家給予當地的各項優惠政策;(12)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林業保險,發生保險索賠事宜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處理索賠事宜;(13)甲方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乙方林業、農作物遭受病蟲害的侵害;(14)如發生一切阻礙、危害乙方承包經營事項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採取措施,因故意或者疏忽甲方怠於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責任;(15)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水利、電力等設施便利給乙方使用,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十一條乙方的權利義務為:
(1)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2)乙方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3)乙方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4)乙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5)乙方的承包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法律法規:
(6)乙方應當根據本協議及時支付土地承包費;(7)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收購、參股當地企業的權利;(8)同等條件下乙方應優先將土地發包給當地農民,優先錄用當地農民參加乙方的工作;(9)乙方有權在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自行砍伐所植林木,並可在承包期內進行輪作;(10)必要時乙方應當在承包土地范圍內給予甲方通行、流水、架設鋪設公用設施等方面的便利;(11)乙方對其林木、農作物或其他經營活動進行封閉式管理的,甲方或其他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四十二條本承包協議簽署後,雙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也不得因雙方的分立、合並或組織結構發生變更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
第四十三條任何一方發生分立、合並或組織結構發生變更,或發生重大訴訟,或發生重大財務危機,可能影響本協議的履行時,應及時通知他方。
第四十四條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誤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涉承包經營或者變更、解除本承包協議。
第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五條由於地震、台風、水災、火災、重大疾病蟲害、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的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本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完全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他方,並提供不可抗力的詳細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關證明材料,由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的履行問題。
第四十六條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七條因不可抗力而致減產減收,乙方可以請求減免因不可抗力影響期間的承包費。
第四十八條國家因環境保護、國防建設、公用事業等目的徵用本協議承包土地,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國家給予的補償費用應優先彌補乙方的損失。
第四十九條因國家政策調整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雙方應就有關損失充分協商解決,達不成協議的,應由雙方平均分擔損失。上述損失僅包括直接投入產生的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及預期收益。
第九章違約責任
第五十條本協議簽署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違約一方應當向他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以及守約方依本協議應當取得的預期收益。
第五十一條甲方拒絕交付本協議指明的土地的,應當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該損失計算標准為1000元/畝年。甲方逾期交付本協議指明的土地的,應支付乙方違約金,計算標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違約金標准。
第五十二條乙方逾期交付承包費的,應支付甲方違約金,計算標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違約金標准。
第五十三條分批分期履行交付土地及承包費過程中,如甲方逾期交付或拒絕交付某具體土地地塊時,乙方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者不安抗辯權,拒絕交付此前設定的承包費。如乙方逾期交付或拒絕交付某具體土地地塊承包費時,甲方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者不安抗辯權,拒絕交付此後設定的具體土地地塊。
第五十四條任何一方的重大違約行為完全破壞雙方合作基礎的,致使本協議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時,他方可以單方終止本協議,並要求違約方賠償全部損失和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協議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而設計,不得解釋為限制協議內容。
第五十六條本協議取代此前雙方達成的任何書面口頭協議,上述書面口頭協議不再發生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七條本協議簽署後雙達成的補充協議、交接記錄等,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上述補充協議等文件不得與本協議的基本原則發生沖突或抵觸,其對本協議有關內容進行明確化、具體化的,以其為准。補充協議等文件之間發生沖突的,以後出具的文件優先於前出具的文件。
第五十八條雙方對本協議的理解發生沖突的,應根據本協議的目的和基本原則,誠實善意進行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協議部分無效或不被法律認可,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條因本協議的簽署、履行、續展、變更、解釋、終止、解除等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爭議發生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仍無法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權提請仲裁解決。仲裁機構為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為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六十一條發生爭議後,任何一方暫不提請仲裁,不意味著放棄仲裁權,也不意味著將來不提請仲裁。
第六十二條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後成立,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管理局應對本協議進行見證。本協議應由__________市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後發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本協議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二份,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管理局及_______________市公證機關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四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議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企業承包合同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經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將__________廠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由__________管理局、__________財政局、__________稅務局、__________勞動局和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__分行組成的__________工業發包委員會作為發包方(以下簡稱:發包方)。發包方通過規定的招標程序最終確定以__________為代表的(個人、合夥人、企、事業單位法人)投標者中標,作為本合同規定承包期限內__________廠的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招標承包經營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選拔經營者,並以承包合同形式確定發包方、承包方、企業職工三者責、權、利關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
第二條承包經營期間,本廠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
第三條承包經營期間,本廠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有制、原有行政隸屬關系及財政、稅收渠道不變。
第四條承包經營期間,本廠必須堅持生產__________產品經營方向,在此基礎上可以實行多種經營。
第二章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標
第五條本廠本次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的期限為_____年,即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六條本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形式為:保上繳利潤,保技術改造投資,職工工資總額與上繳利潤掛鉤的承包經營責任制。
第七條本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為上繳利潤、技術改造投資、貸款歸還、企業上等級目標。具體如下:
第一款以「包死基數、逐年遞增、不足自補、超交分成」為原則,承包經營期間上繳利潤總額為__________萬元,其中_____年為__________萬元,_____年為__________萬元,_____年為__________萬元,_____年為__________萬元,……。
第二款承包經營期間,保技術改造項目完成,技術改造投資總額為_____萬。
其中_____年為__________萬元,_____年為__________萬元,_____年為__________萬元,_____年為__________萬元。……
第三款承包經營期間,歸還銀行貸款總額為__________萬元。其中_____年為__________萬元,_____年為__________萬元,_____年為__________,_____年為__________萬元,……。
第四款本廠企業上等級目標為_____年底以前達到國家(市)級企業標准。
第三章承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承包方的權利
第八條承包經營期間,承包個人或合夥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簡稱:第一承包人)為該廠法人代表,當然廠長,享受廠長負責制和本合同賦予廠長的全部權利,並承擔其全部義務,如企、事業法人承包則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僅限一人)作為本廠的法人代表,行使廠長的職權,並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承包方在承包期間,對本廠的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
第一款有權按國家規定自主聘任副廠長及副廠級行政幹部,組成本廠的領導機構,並報主管局備案,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後,該領導機構即告解體。
第二款有權決定本廠的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
第三款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獎懲、招用職工和辭退違紀職工。
第四款有權改革本廠內部分配製度,在上級核定的工資總額范圍內有權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准。
第五款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設備。
第六款在不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前提下,有權開發新產品。
第十條承包方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取得其應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節承包方的義務第十一條承包方在承包期間應盡義務如下:
第一款對本廠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
第二款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如數繳納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和統籌基金。
第三款必須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
第四款在承包期間,應保證本廠廠房設備的完好,並按國家規定,分類按比例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專款專用。
第五款應完成國家給本廠下達的各項指令性計劃。
第六款應負責繼續履行本廠與其他單位已簽訂的一切有效經濟合同,並應承擔本廠與其他單位一切原有合法債權、債務。
第七款自覺接受本廠黨組織和本廠職工的監督,尊重和保護本廠職工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本廠職代會報告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款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廠職工收入,不斷改善職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承包方須以一定的自有資金做抵押(或擔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擔保金)額為__________元。
第十三條承包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四章發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發包方的權利如下:
第一款有權維護國家利益和本廠利益不受損害。
第二款有權監督本廠的產品經營方向。
第三款對本廠有財務監督權、審計權和產品質量檢查權。
第四款有權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發包方的義務如下:
第一款不得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涉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款不得平調本廠資產。
第三款必須按本合同規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款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發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條承包經營者(系指承包個人、合夥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業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間享受經營者收入,原有工資級別存入檔案。本次承包結束後,承包經營者如不繼續承包,按國家有關工資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資級別。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享受本廠職工的福利待遇,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照發。
第十七條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的收入按與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掛鉤考核的原則確定。(附加指標系指:銷售收入、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勞動生產率、資金利稅率。此項指標按__________主管局每年下達的計劃執行)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經營者如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其收入以本廠職工當年人均收入為基數,所得是基數的兩倍,上繳利潤每超當年指標1%,再累加相當基數_____%的收入,直至基數的四倍。
第二款發包方如認為承包經營者作出特殊貢獻時,可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三款承包經營者因病、事假實際工作不足九個月,只發給預支生活費。
第四款職工人均年收入的計算范圍按_____勞字_____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企、事業單位承包,如超額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其單位承包收入為超承包指標上繳利潤財政返還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歸還本廠作為生產發展基礎。
第十九條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只能按每月_____元的標准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年底結算以後,承包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和企、事業法人收入,由發包方一次發給。
第六章合同的
⑤ 簽合同6個人甲乙丙丁後面還有什麼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
⑥ 工程合同怎麼區分承包方式啊
承包方式有多種多樣,受承包內容和具體環境條件的制約。主要分類:
(一)按承包范圍(內容)劃分承包方式
按工程承包范圍即承包內容劃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設全過程承包、階段承包、專項承包和「建造—經營—轉讓」承包4種。
1.建設全過程承包
建設全過程承包也叫「統包」,或「一攬子承包」,即通常所說的「交鑰匙」。採用這種承包方式,建設單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單位即可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詢價與選購、材料訂貨、工程施工、生產職工培訓、直至竣工投產,實行全過程、全面的總承包,並負責對各項分包任務進行綜合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為了有利於建設和生產的銜接,必要時也可以吸收建設單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單位的統一組織下,參加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這種承包方式要求承發包雙方密切配合;涉及決策性質的重大問題仍應由建設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作最後的決定。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各種大中型建設項目。它的好處是可以積累建設經驗和充分利用已有的經驗,節約投資,縮短建設周期並保證建設的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當然,也要求承包單位必須具有雄厚的技術經濟實力和豐富的組織管理經驗。適應這種要求,國外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設計單位組成一體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進一步擴大到若干專業承包商和器材生產供應廠商,形成橫向的經濟聯合體。這是近幾十年來建築業一種新的發展趨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部門和地方建立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公司即屬於這種性質的承包單位。
2.階段承包
階段承包的內容是建設過程中某一階段或某些階段的工作。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建築安裝施工等。在施工階段,還可依承包內容的不同,細分為3種方式:
(1)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這是國際上採用較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
(2)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負責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餘部分則由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負責供應。我國改革開放前曾實行多年的施工單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設單位負責供應統配和部管材料以及某些特殊材料,就屬於這種承包方式。改革後已逐步過渡到包工包料方式為主。
(3)包工不包料。即承包人僅提供勞務而不承擔供應任何材料的義務。在國內外的建築工程中都存在這種承包方式。
3.專項承包
專項承包的內容是某一建設階段中的某一專門項目,由於專業性較強,多由有關的專業承包單位承包,故稱專業承包。例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輔助研究項目,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礎或結構工程設計、工藝設計、供電系統、空調系統及防災系統的設計,建設准備過程中的設備選購和生產技術人員培訓,以及施工階段的基礎施工、金屬結構製作和安裝、通風設備和電梯安裝等。
4.「建造—經營—轉讓」承包
國際上通稱BOT方式,即建造—經營—轉讓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這是20世紀80年代新興的一種帶資承包方式。其程序一般是由某一個大承包商或開發商牽頭,聯合金融界組成財團,就某一工程項目向政府提出建議和申請,取得建設和經營該項目的許可。這些項目一般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礎設施,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電廠等。政府若同意建議和申請,則將建設和經營該項目的特許權授予財團。財團即負責資金籌集、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全部工作;竣工後,在特許期內經營該項目,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回收投資,償還貸款並獲取利潤;特許期滿即將該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經營管理。對項目所在國來說,採取這種方式可解決政府建設資金短缺問題,且不形成債務,又可解決本地缺少建設、經營管理能力等困難;而且不用承擔建設、經營中的風險。因此,在許多發展中國家得到歡迎和推廣,並有向某些發達國家和地區擴展的趨勢。對承包商來說,則跳出了設計、施工的小圈子,實現工程項目由前期至後期的全過程總承包,竣工後並參與經營管理,利潤來源也就不限於施工階段,而是向前後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器材供應及項目建成後的經營管理,從坐等招標的經營方式轉向主動為政府、業主和財團提供超前服務,從而擴大了經營范圍。當然,這也不免會增加風險,所以要求承包商有高超的融資能力和技術經濟管理水平,包括風險防範能力。
(二)按承包者所處地位劃分承包方式
在工程承包中,一個建設項目上往往有不止一個承包單位。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以及不同承包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同,地位不同,也就形成不同的承包方式。常見的有5種。
1.總承包
一個建設項目建設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例如施工階段)的全部工作,由一個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這個承包單位可以將若干專業性工作交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並統一協調和監督它們的工作。在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僅同這個承包單位發生直接關系,而不同各專業承包單位發生直接關系。這樣的承包方式叫做總承包。承擔這種任務的單位叫做總承包單位,或簡稱總包,通常有咨詢設計機構,一般土建公司以及設計施工一體化的大建築公司等。我國的工程總承包公司就是總包單位的一種組織形式。
2.分承包
分承包簡稱分包,是相對總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與建設單位發生直接關系,而是從總承包單位分包某一分項工程(例如土方、模板、鋼筋等)或某種專業工程(例如鋼結構製作和安裝、衛生設備安裝、電梯安裝等),在現場上由總包統籌安排其活動,並對總包負責。分包單位通常為專業工程公司,例如工業爐窯公司、設備安裝公司、裝飾工程公司等。國際上通行的分包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一種是由總包單位自行選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3.獨立承包
獨立承包是指承包單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務,而不實行分包的承包方式。通常僅適用於規模較小、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工程以及修繕工程。
4.聯合承包
聯合承包是相對於獨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兩個以上承包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一項工程任務,由參加聯合的各單位推定代表統一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共同對建設單位負責,並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但參加聯合的各單位仍是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只是在共同承包的工程項目上,根據預先達成的協議,承擔各自的義務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包括投入資金數額、工人和管理人員的派遣、機械設備和臨時設施的費用分攤、利潤的分享以及風險的分擔等。
這種承包方式由於多家聯合,資金雄厚,技術和管理上可以取長補短,發揮各自的優勢,有能力承包大規模的工程任務。同時由於多家共同協作,在報價及投標策略上互相交流經驗,也有助於提高競爭力,較易得標。在國際工程承包中,外國承包企業與工程所在國承包企業聯合經營,也有利於對當地國情民俗、法規條例的了解和適應,便於工作的開展。
5.直接承包
直接承包就是在同一工程項目上,不同的承包單位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對建設單位負責。各承包商之間不存在總分包關系,現場上的協調工作可由建設單位自己去做,或委託一個承包商牽頭去做,也可聘請專門的項目經理來管理。
(三)按獲得承包任務的途徑劃分承包方式
根據承包單位獲得任務的不同途徑,承包方式可劃分為4種。
1.計劃分配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計劃部門分配建設工程任務,由設計、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在我國,曾是多年來採用的主要方式,隨著改革的深化已為數不多見。
2.投標競爭
通過投標競爭,優勝者獲得工程任務,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這是國際上通行的獲得承包任務的主要方式。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從以計劃分配工程任務為主逐步過渡到以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實行投標競爭為主的承包方式。
3.委託承包
委託承包也稱協商承包,即不需經過投標競爭,而由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協商,簽訂委託其承包某項工程任務的合同。
4.獲得承包任務的其他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販、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此外,依國際慣例,由於涉及專利權、專賣權等原因,只能從一家廠商獲得供應的項目,也屬於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對於此類項目的實施,可以視不同情況,由政府主管部門以行政命令指派適當的單位執行承包任務;或由主管部門授權項目主辦單位(業主)或聽其自主,與適當的承包單位協商,將項目委託其承包。
(四)按合同類型和計價方法劃分承包方式
工程項目的條件和承包內容的不同,往往要求不同類型的合同和包價計算方法。因此,在實踐中,合同類型和計價方法就成為劃分承包方式的重要依據。
1.固定總價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就是按商定的總價承包工程。它的特點是以圖紙和工程說明書為依據,明確承包內容和計算包價,並一筆包死。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除非建設單位要求變更原定的承包內容,承包單位一般不得要求變更包價。這種方式對建設單位比較簡便,因此為一般建設單位所歡迎。對承包商來說,如果設計圖紙和說明書相當詳細,能據以比較精確地估算造價,簽訂合同時考慮得也比較周全,不致有太大的風險,也是一種比較簡便的承包方式。如果圖紙和說明書不夠詳細,未知數比較多,或者遇到材料突然漲價以及惡劣的氣候等意外情況,承包單位須承擔應變的風險;為此,往往加大不可預見費用,因而不利於降低造價,最終是對承包單位不利。這種承包方式通常僅適用於規模較小、技術不太復雜的工程。
2.按量計價合同
按量計價合同以工程量清單和單價表為計算包價的依據。通常由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或專業估算師(造價工程師或測量師)提出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實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牆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報單價,再算出總造價。因為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商只要經過復核並填上適當的單價就能得出總造價,承擔風險較小;發包單位也只要審核單價是否合理即可,對雙方都方便。目前國際上採用這種承包方式的較多。在我國,作為工程造價計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開始推行。
3.單價合同
在沒有施工詳圖就需開工,或雖有施工圖而對工程的某些條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況下,既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又要避免憑運氣而使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採用單價合同是比較適宜的。在實踐中,這種承包方式可細分為3種:
(1)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
即由建設單位開列分部分項工程名稱和計量單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鋼結構每噸等等,多由承包單位逐項填報單價;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先提出單價,再由承包單位認可或提出修訂的意見後作為正式報價,經雙方磋商確定承包單價,然後簽訂合同,並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按此單價結算工程價款。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即須開工的緊急工程。
(2)按最終產品單價承包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終產品的單價承包。其報價方式與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相同。這種承包方式通常適用於採用標准設計的住宅,中、小學校舍和通用廠房等工程。但考慮到基礎工程因條件不同而造價變化較大,我國按每一平方米單價承包某些房屋建築工程時,一般僅指±0標高以上部分,基礎工程則以按量計價承包或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單價可按預算定額或加調價系數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許隨工資和材料價格指數的變化而調整。具體的調整辦法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3)按總價投標和決標,按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這種承包方式適用於設計已達到一定的深度,能據以估算出分部分項工程數量的近似值,但由於某些情況不完全清楚,在實際工作中可能出現較大變化的工程。例如在鐵路或水電建設中的隧洞開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質條件而使土石方數量產生較大的變化。為了使承發包雙方都能避免由此而來的風險,承包單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單價提出總報價,建設單位也以總價和單價為評標、決標的主要依據,並簽訂單價承包合同。隨後,雙方即按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與合同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種承包方式的基本特點是按工程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施工管理費以及各項獨立費,但不包括承包企業的總管理費和應繳稅金),加上商定的總管理費和利潤,來確定工程總造價。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開工前對工程內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況,例如邊設計邊施工的緊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戰火等災害破壞後需修復的工程。在實踐中主要有4種不同的具體做法:
(1)成本加固定百分數酬金
計算方法可用下式說明。
C=Ca(1+P) (33-1)
式中 C——總造價;
Ca——實際發生的工程成本;
P——固定的百分數。
從算式中可以看出,總造價C將隨工程成本Ca而水漲船高,顯然不能鼓勵承包商關心縮短工期和降低成本,因而對建設單位是不利的。現在這種承包方式已很少被採用。
(2)成本加固定酬金
工程成本實報實銷,但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個固定數目。計算式為:
C=Ca+F (33-2)
式中F代表酬金,通常按估算的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確定,數額是固定不變的。這種承包方式雖然不能鼓勵承包商關心降低成本;但從盡快取得酬金出發,承包商將會關心縮短工期,這是其可取之處。為了鼓勵承包單位更好地工作,也有在固定酬金之外,再根據工程質量、工期和降低成本情況另加獎金的。在這種情況下,獎金所佔比例的上限可大於固定酬金,以充分發揮獎勵的積極作用。
(3)成本加浮動酬金
這種承包方式要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預期水平。如果實際成本恰好等於預期水平,工程造價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如果實際成本低於預期水平,則增加酬金;如果實際成本高於預期水平,則減少酬金。這三種情況可用算式表示如下:
如果 Ca=C0,則C=Ca+F (33-3)
Ca<C0,C=Ca+F+ΔF (33-4)
Ca>C0,C=Ca+F-ΔF (33-5)
式中 C0——預期成本;
△F——酬金增減部分,可以是一個百分數,也可以是一個固定的絕對數。
採用這種承包方式,通常規定,當實際成本超支而減少酬金時,以原定的固定酬金數額為減少的最高限度。也就是在最壞的情況下,承包人將得不到任何酬金,但不必承擔賠償超支的責任。
從理論上講,這種承包方式既對承發包雙方都沒有太多風險,又能促使承包商關心降低成本和縮短工期;但在實踐中准確地估算預期成本比較困難,所以要求當事雙方具有豐富的經驗並掌握充分的信息。
(4)目標成本加獎罰
在僅有初步設計和工程說明書即迫切要求開工的情況下,可根據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適當的單價表編制概算,作為目標成本;隨著詳細設計逐步具體化,工程量和目標成本可加以調整,另外規定一個百分數作為酬金;最後結算時,如果實際成本高於目標成本並超過事先商定的界限(例如5%),則減少酬金,如果實際成本低於目標成本(也有一個幅度界限),則加給酬金。用算式表示如下:
C=Ca+P1C0+P2(C0-Ca) (33-6)
式中 C0——目標成本;
P1——基本酬金百分數;
P2——獎罰百分數。
此外,還可另加工期獎罰。
這種承包方式可以促使承包商關心降低成本和縮短工期,而且目標成本是隨設計的進展而加以調整才確定下來的,故建設單位和承包商雙方都不會承擔多大風險,這是其可取之處。當然也要求承包商和建設單位的代表都須具有比較豐富的經驗和充分的信息。
5.按投資總額或承包工作量計取酬金的合同
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和材料設備采購供應等項承包業務。即按概算投資額的一定百分比計算設計費,按完成勘察工作量的一定百分比計算勘察費,按材料設備價款的一定百分比計算采購承包業務費等,這些都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6.統包合同
統包合同即「交鑰匙」合同,其內容見上文「建設全過程承包」一節。下面說明達成統包合同與確定包價的一般步驟。
第一步,建設單位委託承包商作擬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承包商在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提出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所需的時間和費用。
第二步,建設單位委託承包商作初步設計並著手施工現場的准備工作。
第三步,建設單位委託承包商作施工圖設計並著手組織施工。
每一步都要簽訂合同,規定支付給承包商的報酬數額。由於設計是逐步深入,概預算是逐步完善的,而且建設單位要根據前一步工作的結果決定是否進行下一步工作,所以不大可能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按量計價合同或單價合同等承包方式;在實踐中以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者為多,至於採用哪一種成本加酬金合同,則根據實際情況由建設單位和承包商雙方協商確定。
⑦ 關於合同法的6個問題
1就是過期作廢
2比如你做一件事情,你在我這里訂購了一個必要的東西,由於我的原因沒有按期交貨,你的事情失敗了,由此造成的損失我的賠償。
3由於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佔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願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這說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於採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說,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
4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是劃分供電設施所有權歸屬的分界點,分界點電源側的供電設施歸供電人所有,分界點負荷側的供電設施歸用電人所有。在用電人為單位時,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通常為該單位變電設備的第一個磁瓶或開關;在用電人為散用戶時,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通常為進戶牆的第一個接收點。上述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
5贈與合同訂立後或者贈與人已經部分履行贈與義務後,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贈與義務或者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贈與義務。贈與人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應當符合本條規定的法定條件:一是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是發生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經濟狀況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贈與意思,實際上其贈與的意思表示多無誠意,贈與合同也無履行基礎。二是經濟狀況顯著惡化,致使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濟,或者使個人的家庭生活發生困難,不能維持自己的正常生計,不能履行扶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方式訂立,不論贈與的目的性質如何,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贈與義務。贈與人以無力執行了。
6此條並不禁止其它的
⑧ 工程合同稅率為6.8%,是否合理
6.8%不合理,工程合同稅率應該是營業稅加上教育附加加上城市維護稅,重慶現在是3.48%。
⑨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幾種形式
在中國,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兩種,分別是總合同與年度合同以及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
總合同與年度合同。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已批準的總工程項目與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或總協議書),然後再根據年度建設計劃簽訂年度合同。
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一個建設項目需由幾個施工單位(或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施工(承包)時,建設單位就全部工程與一個主要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總承包人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簽訂分承包合同。總承包人就整個工程向發包人負責,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總承包人負責。按經濟合同法規定,勘察、設計、建築、安裝等工程,也可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合同。
(9)承接合同6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又稱「基本建設工程承攬合同」。是指中國合同法上的概念。施工單位(承包方)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發包方完成一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而建設單位(發包方)及時驗收工程成果並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依中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有以下特徵:1.其客體為特定工程的勘察設計或建築安裝成果;
2.其發包方須為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建設單位,其承包方須為具有建設勘察設計或建築安裝經營資格的施工單位;
3.其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具有嚴格的計劃性,並受到國家的特殊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