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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務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1-17 08:18:28

㈠ 如何判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侵權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六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以下情形,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
1、網路服務提供者直接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
2、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
3、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路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
(三)該網路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
(四)該網路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
(五)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路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七)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㈡ 被侵權人以書面形式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應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2、要求刪除回或 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答、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3、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 負責。

㈢ 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人員、配套等)不符合等級規范標准,屬於侵權和欺詐嗎觸犯什麼法律

一、法律依據
(一)《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案件分析
(一)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同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符合等級規范標準的服務。現物業公司不履行該項義務,業主有權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二)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的專門企業,應當知曉服務達標與否對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所造成的影響。現物業公司向業主提供不符合等級規范標準的服務,顯然具有過錯,因此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業主有權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和《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請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三)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為防止違約方承擔雙重責任,業主只能請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或者侵權責任。

㈣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 )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您好,是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㈤ 網路服務者侵權,被服務的單位承擔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36條第一款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回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答權責任」。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是:為網路用戶提供相關的網路技術服務,以及為用戶提供在網路上發布、查詢、使用相關資源的各種服務的主體。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分為網路接入提供者、網路內容提供者和網路平台提供者。

㈥ 與其所負擔的業務相聯系,網路服務提供商所承擔的責任內容不僅有侵權責任,而且有( )責任。

與其所負擔的業務相聯系,網路服務提供商所承擔的責任內容不僅有侵權責任,而且有(連帶)責任

㈦ 遇到服務商標侵權案件,該如何定性處罰呢

一、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志,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志。與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它一旦被服務企業所注冊,該企業也就擁有了對該服務商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並受法律的保護。二、如何取得服務商標侵權案件的證據。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相比有很大不同。服務商標是區別不同服務來源的標志。服務商標侵權行為主要是通過服務場所的招牌、宣傳廣告等使公眾知曉,達到誤導的目的。因此,在取證時應先通過拍照、攝像等手段保留證據,以免證據滅失。三、如何計算服務商標侵權案件的非法經營額。在實踐中,確定服務商標侵權案件當事人的非法經營額缺乏明確的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的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對於侵犯服務商標的行為如何確定非法經營額,法律法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對方商標侵權的行為,你要及時解決,你可以委託我替你處理,以維護貴校的合法權益。

㈧ 請問如何確定提供搜索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侵權鏈接應承擔的責任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對此條規定有以下理解:第一,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進入「避風港」,除非權利人向其發出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所規定的通知;第二,搜索引擎對搜索內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預見性、識別性和控制性,網路服務提供者不負有主動注意所搜索、鏈接內容合法性的義務。
一、「避風港」原則適用的條件
從《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看,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不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需符合兩個條件: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或者對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是否侵權不明知或者應知。因此,權利人發出通知,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但並非唯一條件;即使權利人沒有通知,但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錄音製品侵權而仍然提供搜索、鏈接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應是對「避風港」原則較為准確的理解。
二、提供搜索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過錯的判斷
關於提供搜索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過錯的判斷。從民法來說,判斷行為人有無過錯,要看行為人對其行為的不良後果是否能夠和應當預見,要以行為人的預見能力和預見范圍為基礎,又要區別通常預見水平和專業預見水平等情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陳錦川)

㈨ 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大量篇幅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相關情況下所應承擔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其一,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連帶責任。
其二,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有以下兩種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一)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 (二)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二)所述情況,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所需承擔的連帶責任究竟是等同該實際侵權人責任還是只對於收到著作權人警告之後就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根據《侵權責任法》36條的第二款和第三款: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上述義務的不再對於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而只對在其接到通知後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其三,不作為的相應責任。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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