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九十四條
⑴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不太明白,懇請大家幫忙啦
這個意思是假設一個公司要建設一個工地,他將這個工程發包給一個包工頭回,這個包工頭就屬答於個人承包方,他其實是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這個包工頭又帶了一些工人一起干這個工程,如果期間這些工人的利益造成損害了,那麼由工程的發包方的公司和這個包工頭一起承擔責任,對工人進行賠償。
⑵ y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條!
第九十三抄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⑶ 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五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指的是什麼意思
其他情形是法律制定的兜底條款,是以後修改或制定新的具體情形的依據,是立法的一種技術手段。
⑷ 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第五款的其他情形包括哪些
抄《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是襲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種情形,具體為(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四種為法定解除情形,其他情形應當包括,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當然,法律規定解除的條件,並不是說具備這些條件,當事人必須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權利,應由當事人決定;同時,法定解除條件,也是對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為了鼓勵交易,避免資源浪費,合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非當事人要求,又必須解除的合同,不應解除而應繼續履行。「其他情形」同理。
⑸ 合同法94條規定的內容有什麼
合同法第94規定的內容就是必須要把受害人的錢歸還給別人
⑹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和二百六十八條的區別
《合同法》第八條【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回人應當按照約定履答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六十條【嚴格履行與誠實信用】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四條第第項規定是什麼樣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釋義】本條是關於法定解除合同的規定。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後,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區別表現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而約定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一方的行為不能導致合同解除。其聯系表現在:約定解除可以對法定解除作補充。比如約定違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項規定,不論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本條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的何謂不可抗力,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能預見,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某一客觀情況的發生無法預測。對於某一客觀情況的發生可否預見,因人的認知能力不同,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各異,預見能力必然有差別。因此,不可預見,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作為判斷標准。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發生具有客觀必然性。不能避免,指當事人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發生。不能克服,指當事人在事件發生後,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損害後果。客觀情況,指獨立於當事人行為之外的客觀情況。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是對不可抗力范圍的原則規定,至於哪些可作為影響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一般說來,以下情況被認為屬於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水災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發的災害。自然災害的發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毀了購貨一方的工廠,使其不再需要訂購的貨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各國都承認自然災害為不可抗力,但有的國家認為自然災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處理涉外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各國法律的不同規定。
2.戰爭。戰爭的爆發可能影響到一國以至於更多國家的經濟秩序,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發的阻礙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罷工、騷亂,一些國家認為屬於不可抗力。
4.政府行為。主要指合同訂立後,政府頒布新的政策、法律,採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如發布禁令等,有些國家認為屬於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時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的目的,對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權。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預期違約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所謂明示違約,指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違約,指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願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預期違約,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權利的價值,如果在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情況下,仍然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間屆滿才能主張補救,將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允許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對於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三、因遲延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遲延履行,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但並非就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解除合同:(一)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所謂主要債務,應當依照合同的個案進行判斷,一般說來,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債務,應為主要債務。比如買賣合同,在履行期限內交付的標的物只佔合同約定的很少一部分,不能滿足債權人的要求,應認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有時,遲延履行的部分在合同中所佔物質比例不大,但卻至關重要,比如,購買機械設備,債務人交付了所有的設備,但遲遲不交付合同約定的有關設備的安裝使用技術資料,使債權人不能利用該設備,也應認為是遲延履行主要債務。(二)經催告後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
⑻ 合同法94條和108條履行期限的對比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條文義解釋
本條是關於法定解除合同的規定。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條件為法律直接規定的,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為特別法定解除。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釋義】本條規定了預期違約。
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違約行為發生於合同履行期屆至之前的,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兩個履行期限:是指當事人交付標的和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日期。也就是依據合同的約定,權利人要求義務人履行的請求權發生的時間。
⑼ 中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解除權是怎樣形成的
您好,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內
(一)因不可容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後,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
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區別表現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而約定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一方的行為不能導致合同解除。其聯系表現在:約定解除可以對法定解除作補充。比如約定違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項規定,不論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⑽ 《合同法》第94條"不可抗力"是指什麼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能預見,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某一客觀情況的發生無法預測。對於某一客觀情況的發生可否預見,因人的認知能力不同,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各異,預見能力必然有差別。因此,不可預見,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作為判斷標准。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發生具有客觀必然性。不能避免,指當事人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發生。不能克服,指當事人在事件發生後,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損害後果。客觀情況,指獨立於當事人行為之外的客觀情況。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是對不可抗力范圍的原則規定,至於哪些可作為影響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一般說來,以下情況被認為屬於不可抗力:1.自然災害。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水災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發的災害。自然災害的發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毀了購貨一方的工廠,使其不再需要訂購的貨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各國都承認自然災害為不可抗力,但有的國家認為自然災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處理涉外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各國法律的不同規定。2.戰爭。戰爭的爆發可能影響到一國以至於更多國家的經濟秩序,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發的阻礙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罷工、騷亂,一些國家認為屬於不可抗力。4.政府行為。主要指合同訂立後,政府頒布新的政策、法律,採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如發布禁令等,有些國家認為屬於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時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的目的,對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權。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