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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1-17 06:44:06

㈠ 法律對醫療損害責任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損害責任舉證責任的規定:
適用《侵權責任法》的過錯責任
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內的容,新法優於舊法,《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受到傷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有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屬於司法解釋,效力上法律大於司法解釋。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責任更加有利於患者,使患者掌握主動權,此外,在具體訴訟中,醫療機構仍會證明其不存在過錯及不存在因果關系的。

㈡ 侵權責任法在醫療侵權確立了哪幾種歸責原則分別的各種情況下使用

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醫療損害責任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診療行為專業性很強,患者可能並不了解相關醫學知識,令其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實施診療行為過程中,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難度很大,為此,《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三種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任何一種情形,即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三種情形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這三種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時,醫療機構有權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該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這一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形:「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

1、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2)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擴展閱讀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應的診療義務」主要是指診療行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范的有關要求。此外,醫務人員還有通過謹慎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避免患者受到損害的義務。判斷是否盡到診療義務應當以診療行為發生時的診療水平為參照。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在上述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㈢ 《侵權責任法》中關於醫療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㈣ 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是誰

一、過錯推定的適用范圍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38條);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侵權責任法》第58條);③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1條);④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8條);⑥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0條);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1條)⑧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5條)。二、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③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④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⑤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⑥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⑦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⑧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條);⑨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86條);夠詳細了吧。

㈤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是適用《侵權責任法》還是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您好:
1、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的。
2、《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版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權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㈥ 《侵權責任法》對醫療侵權責任有哪些規定

您好: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給出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具體的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醫療機構承擔過錯責任,在醫療機構違反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等情形下,推定其有過錯。但是在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醫務、限於當時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情形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
根據本法第55條、第56條,醫務人員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治療時,未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書面同意,造成患者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實施相應醫療措施。
第59條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該規定為患者提供了多元選擇途徑,方便患者索賠。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該條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通過不必要的檢查來牟利的行為敲響了警鍾。
中國法律保障計劃的朱靜濤律師指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㈦ 醫療損害責任中舉證責任

適用《侵權責來任法》的過錯責自任
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新法優於舊法,《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受到傷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有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屬於司法解釋,效力上法律大於司法解釋。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責任更加有利於患者,使患者掌握主動權,此外,在具體訴訟中,醫療機構仍會證明其不存在過錯及不存在因果關系的。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九十七條 【醫療損害責任中的故意損害的性質】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確定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主要是醫療過失。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由醫療機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八條 【醫務人員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損害】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對患者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患者的損害,包括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和未盡告知義務未造成人身損害但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權損害兩種情形。
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標准進行賠償。
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權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緊急情況下醫務人員未盡告知義務的責任】
醫療機構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未盡相應的告知批准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醫療水平的確定】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確定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具有醫療過失,判斷當時的醫療水平,必要時可以適當考慮地區、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
第一百零一條 【推定醫療過失的性質】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法院即可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得主張推翻該過錯推定。
第一百零二條 【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緩和規則】
患者的損害有可能是由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造成的,除醫務人員提供相反證據外,推定該診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一百零三條 【醫療產品的界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缺陷醫療產品之外的醫療產品造成患者損害,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確定侵權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醫療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追究】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一百零五條 【醫療機構自己生產的醫療產品致人損害】
醫療機構自己生產的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無論醫療機構是否有過失,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醫院提供病歷資料的主觀性資料和客觀性資料】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患者查閱、復制的病歷資料,不僅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還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未盡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供義務,應當適用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確定侵權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患者隱私權的全面保護】
未經患者同意,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得窺視、接觸患者的身體,也不得將患者作為教學工具;未經患者同意,與診療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門診就診室、檢查室、手術室、住院病房;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得窺視、干涉患者的私人活動,患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不必要檢查的後果】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不必要的檢查,導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醫療費用,或者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導致患者喪失最佳治療時機或最佳治療方案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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