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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17 05:30:05

① 房產繼承糾紛案例

1、建成新房後老人的承諾是分家析產,老大分得舊房,老二、老三與父母一起共版有新房。權
2、老二、老三與父母共有的新房原則上四人均分。
3、父母過世後,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他們的遺產(新房的二分之一)應由三個兒子平分。這樣的話,老三最終應能得到:自己的1/4房產+分得的1/2*1/3=5/12房產,將近一半。
4、如果有遺囑,父母也只能對他們自己的財產立遺囑,也就是只能對一半的房產立遺囑,超過部分無效。父母遺囑中對一半房產的分配是有效的。

②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房產繼承糾紛案例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產繼承糾紛律師靳雙權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案件介紹:
黃成根和彭園原系夫妻,兩人生育三名子女黃鵬、黃玉梅、黃媛媛。黃成根在1968年8月9日就去世了,此後彭園沒有再婚。並且在2013年9月19日去世。502號房屋系彭園在1998年使用成本價購買,房價折抵了黃成根和彭園的工齡後購房款為1.6萬,其中彭園支付了5000元,黃媛媛支付了1.1萬元。
2006年9月29日,拆遷單位(甲方)和彭園(乙方)簽訂了回購新建住房合同書,約定:依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甲方因建設項目需要,拆除乙方在拆遷范圍內的房屋,該房屋面積67平米。乙方決定選擇回購新建住房補償方式,並自願選擇購買訴爭房屋,房屋面積105平米,新建住房面積超出原住房38平米。一方回購該住房超出面積部分應當支付放寬為21.1萬元,和該協議約定甲方應當支付的各款項相抵扣後,乙方實際應當支付的實際價款以附件《回購房搬遷抵扣單》為准。10月23日,黃媛媛繳納了抵扣之後的房款15.8萬。
2007年3月,彭園、黃鵬黃玉梅黃媛媛共同簽署了一份名為收據的文件,載明住宅拆遷改造工程,原房屋變為訴爭房屋,折抵後訴爭房屋購置款為15.8萬家1.1萬元,該款項已經由房屋產權人彭園的女婿(黃媛媛的愛人)在2006年10月23日、1998年6月10日支付。經協商和其母親同意,該款項由三子女共同承擔,現將黃鵬應當承擔的5.6萬黃玉梅應當承擔的5.6萬交給黃媛媛、
2007年1月18日,經公證處公正,彭園立下《遺囑》,該遺囑內容為……我將訴爭房屋留給我女兒黃媛媛繼承,同時黃媛媛應當補償給黃鵬黃玉梅各10萬人民幣,否則房屋依照法律規定繼承。如果房屋不能簡稱,不能取得房產證,退回的購房款由黃鵬、黃玉梅各繼承10萬,剩餘由黃媛媛繼承。遺囑一式兩份,公證處一份,我一份,立遺囑人彭園。2007年1月18日。
2009年1月18日,彭園和和房管處簽訂了《新建回遷房入住協議》,約定根據房管所和乙方簽訂的《回購合同書》,將訴爭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此後彭園和黃媛媛張三一家入住了訴爭房屋。
彭園去世後,三人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遂黃媛媛將黃玉梅黃鵬起訴至法院,訴求法院判令由黃媛媛繼承訴爭房屋。

庭審過程:
法院庭審中,黃媛媛提交了一份2011年12月房管所下發的《關於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關事宜的通知》。根據黃媛媛敘述,產權單位要求產權人親自去辦理簽訂買賣合同的事宜,如果產權人不方便,需要去公證辦理委託公證後由受託人前去辦理,當時彭園不能行動,去不了現場,公證處說不能上門服務,所以不能辦理。單位說可以暫緩辦理。所以該房屋到現在還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也沒有取得房產證。關於收據一節,黃媛媛認可收到了黃鵬和黃玉梅各自給的房款5.6萬元。
法院經審理同時查明,彭園去世後,其單位向其親屬發放了一次性補助金17萬元及喪葬費5000元共計17.4萬,在黃媛媛手中持有。
法院在庭審中再次查明,黃媛媛名下的銀行存摺在2013年10月11日的余額為2萬,此後在2013年10月12日、18日、21日分三次取走5000元,2013年10月21日的余額為5000元。其另一張存摺在2013年8月9日的余額為9.7萬元,該款在2014年12月30日分為四筆被轉帳和支取,2015年3月21日的余額為232苑。
黃媛媛稱第一張卡取走的1.5萬用於喪葬費使用了,並提供了喪葬支出明細作證。經法院詢問,黃鵬和黃玉梅程處理彭園喪葬事宜所用費用均系委託黃媛媛辦理後一起結算的,因黃媛媛持有彭園的錢款,黃鵬和黃玉梅沒有支付喪葬費用。黃媛媛賬號內的9.7萬元使自己墊付的訴爭房屋裝修款和購置傢具費用,並遞交了相應的收據和銷售單進行作證。黃鵬、黃玉梅對上述明細不認可,表示家電和遺產無關,如果黃媛媛要的話可以拿走,黃鵬、黃玉梅不主張分割。
黃媛媛稱彭園有理財產品,價值20萬,在黃鵬手中,並提交了黃鵬製作的備忘錄復印件,最後一頁顯示彭園的理財產品,自2000年起,本金9萬,到今日增值到20萬。
黃鵬對備忘錄真實性無異議,表示這錢是彭園20年前送給自己的裝修費,數額9萬,存在黃鵬名下理財。彭園去世後,為了和諧,黃鵬表示願拿出一部分分給大家,但錢不是遺產。

審理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一、訴爭房屋由黃媛媛繼承,待該房屋具備辦理房屋所有權的條件時,該房屋歸黃媛媛所有。
二、黃媛媛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黃鵬返還購房款5.6萬;向黃玉梅返還購房款5.6萬。
三、黃媛媛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黃鵬房屋折價補償22.5萬,給黃玉梅房屋折價補償22.5萬。
四、彭園名下存款共計10.2萬,三人各持有3.4萬。
五、彭園的補助金17.4萬,三人各持有5.8萬。
六、彭園的理財產品共20萬,三人各持有66666.66萬.

一審判決之後,黃鵬、黃玉梅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好的繼承訴訟糾紛律師靳雙權案件點評:
最好的繼承訴訟糾紛律師靳雙權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處置自己的個人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有關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集成開始之後,有遺囑的依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的訴爭房屋系因拆遷彭園名下的502號房屋後回購取得,應當屬於彭園所遺留的合法財產。彭園在生前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明確訴爭房屋由黃媛媛繼承,並由黃媛媛向黃鵬、黃玉梅各補償10萬元,該公證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鑒於訴爭房屋並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因此應當待該房屋具備辦理房產條件時歸黃媛媛所有。
此外,在購買原502號房屋時,彭園的配偶黃成根雖然已經去世,但是使用了黃成根的工齡進行購房,工齡具備人們所認可的財產價值,屬於財產性權益。對此,法院考慮到因使用黃成根的工齡而減少一部分購房款,就此部分財產權益,應當由黃鵬、黃玉梅、黃媛媛平均享有,因此黃媛媛應當給黃鵬、黃玉梅一定補償,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定。同時在購買訴爭房屋時,黃鵬黃玉梅對購房承擔了一定的付購房款,應當視為訴爭房屋所負債務,應當由黃媛媛償付黃鵬和黃玉梅。
對於彭園名下的存款,此存款系彭園生前所遺留的合法個人存款,應當依照法定繼承由繼承人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因彭園去世所取得的撫恤金等雖然不屬於遺產,法院為方便當事人分割,於本案一並處理,並無不妥。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撫恤金是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所取得的具有精神撫慰內容的財產權益,是基於特定人身關系所產生的,並不是遺產的范圍。法院為了保障原被告方便分割,在本案中一並處理,旨在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關於黃媛媛所主張的彭園的理財產品共計20萬元,黃鵬曾寫下備忘錄稱彭園的理財產品9萬元,自2000年起至今已經增值到20萬元。黃鵬在庭審中稱該理財產品是彭園贈送自己的陳述和備忘錄中的表述有矛盾,並且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遂法院未予採信其陳述。因此,20萬元應當由三人依照法定繼承平均分割。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律師提示:
二手房交易糾紛律師靳雙權提示各位閱讀到此文的當事人,像房屋交易這類大額財產交易,在簽訂合同、約定履約期限及其他相關事宜時一定要謹慎,多去了解一些相關的購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詢相關的專業人士,以此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當然,如果您遇到了糾紛,也不要著急,一定要第一時間保留好雙方之間的往來信件、函件及簡訊等有關的證據,第一時間找到一位資深的專業房地產律師,以期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靳雙權律師曾於2016年3月15日接受了新浪二手房節目的采訪,如果您想了解有關二手房買賣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其他相關問題,建議您可以搜索「3·15特別節目:大律師告訴你二手房買賣小心哪些『猴賽雷』」來了解更多資訊。

③ 關於夫妻財產繼承和遺囑繼承的民事案例

這個就是當年四川瀘州遺產案吧,在法學界也算是掀起了一場大討論了,你看下有關資料吧,然後結合的想法看怎麼判吧。

——以「瀘州遺產繼承糾紛案」為例

首先的一個問題是中國是否存在司法的合理性問題,之所以要問這樣一個問題是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問題都帶有普適性,也不是所有的問題在任何語境中都是真問題。對於這樣一個問題,我的初步判斷是肯定的,這樣一個判斷主要通過對個案的的分析得來的。

「瀘州遺產繼承糾紛案」及其內在的司法合理性問題

被告蔣倫芳與丈夫黃永彬於1963年結婚。1996年,黃永彬認識了原告張學英,並與張同居。2001年4月22日,黃患肝癌去世,在辦喪事時,張當眾拿出黃生前的遺囑,稱她與黃是朋友,黃對其財產作出了明確的處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蔣繼承,另一部分總值約6萬元的遺產遺贈給她,此遺囑經公證機關於4月20日公證。遺囑生效後,蔣卻控制全部遺產。張認為,蔣的行為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按《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判令蔣給付遺產。

一審法院認為,該遺囑雖是遺贈人黃永彬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實質贈與財產的內容上存在違法之處:黃的住房補助金、公積金及一套住房屬夫妻共同財產,而黃未經蔣的同意,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侵犯了蔣的合法權益,其無權處分部分應屬無效。且黃在認識張後,長期與張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有關規定,而黃在此條件下立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違反法律的行為。故該院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公序良俗原則)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張學英獲得遺贈財產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應當首先確定遺贈人黃永彬立下書面遺囑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盡管遺贈人所立遺囑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遺囑的內容卻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婚姻法》第26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間的繼承權,使婚姻效力的一種具體體現,蔣倫芳本應享有繼承黃永彬遺產的權利,黃將財產贈與張學英,實質上剝奪了蔣的合法財產繼承權,違反法律,應為無效。二審法院認為,《婚姻法》和《繼承法》為一般法律,《民法通則》為基本法律。依據《立法法》,《民法通則》的效力高於《繼承法》,後者若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應適用《民法通則》。該院認為原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維持一審的判決。[3]

該案件判決的過程及之後,都受到了當地百姓及全國學界與媒體的廣泛關注。學界中有很多學者通過不同的視角對該案提出了多種多樣的分析。但是,引發我興趣的則主要在於一點:在有關該案的看法中,當地民眾與學界呈現出較為對立的看法,而且幾乎是一邊倒的:大部分法學界人士都對該案提出了質疑[4],而大部分當地民眾則對該案判決表示了支持。[5]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對立?如何來解讀這樣一種截然對立的現象?在事過幾年之後再舊事重提,雖不免有「馬後炮」「事後諸葛」之嫌,好在本文的目的並不在於判斷誰對誰錯,只是想就事情本身作為一件知識事件作一種社會學的考察,而這樣一種時間上距離的拉開,反倒能使我們以一種更為理性、更心平氣和的態度來看待這一事件。

那麼,在案件審判過程及審判之後法學界與社會公眾的討論中呈現出一種什麼樣的態勢,而在討論各方又是倚仗什麼樣的理由和資源呢?我根據當時各方的討論,做出了以下的概括:

對法院判決的態度 理由 代表文章 雙方的人數及力量對比

對法院意見表示質疑 1、 法院違反了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法理原則以及特殊規則優於一般規則的立法法規定;

2、 法院的判決侵害了死者的財產權和意思自治;

3、死者遺贈的行為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陳岑:「對張學英訴蔣倫芳案判決的三點質疑」

王怡:「法治評論:脆弱的財產權」

韓新華、金濤:「論概括條款及其具體化」 在法學界當中出現在公眾視野中的,質疑法院意見一方無疑是佔多數的

對法院意見表示同意 本案的發生有其特殊的立法背景存在,認為《繼承法》上有關財產繼承的規定與《婚姻法》中有關規定在本案中出現沖突從而形成法律適用上的困難,法官的行為只是在履行其法官裁量權而已。 范愉:「瀘州遺贈案評析」

表一:法學界看待「瀘州案」的不同觀點[6]

對法院判決的態度 理由 雙方的人數及力量對比

對法院意見表示質疑其一,遺贈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除非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遺贈人可以將自己的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任何人,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其二,「 二奶」僅是社會上對一類人的稱呼,並不證明否定其民事主體的地位,既承認為合法的民事主體,「二奶」當然有權接受遺贈。這是私法上平等原則的體現。其三,從社會功能而言,在當今中國,首先應當確立的是權利本位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根本上動搖舊有的封建觀念,以其與另外的人同居為由就認定其作出遺贈的動機非法,是非法干涉私人自治的行為,背離了民法的根本原則和社會功能 根據網上討論情況,雙方應該是勢均力敵的

對法院意見表示同意 1、 不能將財產判給二奶,其理由是黃有彬處理財產不應損害合法繼承人的權益,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而黃永彬的這種遺贈行為是在公然包「二奶」之後作出的,是對合法婚姻關系的一種挑戰。

2、 1500人的掌聲說明法官基於法律的裁判與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相吻合了,也可以理解為情與法的和諧及公序良俗與法律的一致

表二:網上公眾對該案的不同觀點[7]

通過表一和表二的整理及結合其他一些調查,我們可以發現這樣兩個對立:

其一:無論在法學界還是在受教育層次較高的階層之中,他們在論辯的過程當中所倚仗的資源主要是法學資源,而不是其他資源[8].而在法學界當中對法院判決持反對意見的為多數,到了文化層次較高公眾群體中這種多數地位逐漸被稀釋,而到了普通大眾群體當中,對法院持贊同意見的則占據了主要地位。而普通大眾中所依據的判斷標准則更主要的是一個道德上的直覺。[9]假如說法學內部的自洽給予我們法律的確定性,而公眾對判決的接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解讀為法律的可接受性問題的話,那麼我們可以認為在本案當中,法律的確定性與法律的可接受性之間出現了緊張關系。

其二:而從兩個表中的質疑方的觀點,我么可以發現其更多是從法學的內部視角來尋求自己的正當性資源的,而從同意一方來看,則更多的是從法學的外部視角來尋求正當性資源的。

這樣我們似乎又回到了哈貝馬斯的司法合理性問題:一種偶然地產生的法律的運用,如何才能既具有內部自洽性又具有合理的外部論證,從而保證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正確性呢?[10]但在中國本案所凸現出來的司法合理性問題似乎並沒有得到明確的回答,隨著時間的逝去,本案所帶來的討論也漸漸離我們遠去,但是問題並不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解決(也許是永遠解決不了的),它會在我們的生活中以不同的案件形式不斷地提出。最近出現的「智障少女切除子宮案」或多或少是該問題的凸現。

④ 遺囑繼承案例和答案的分析是怎樣的呢

1、錢乙、王某和錢甲都享有繼承權。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順序內的繼承人,因容此錢乙享有繼承權。喪偶兒媳和女婿對公婆和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享有繼承權,因此王某是繼承人。雖然錢甲先於其父死亡,但仍然享有繼承權。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其兒女代位繼承,雖然錢丙已經死亡,但錢某死亡在先,因此錢丙享有繼承權。
2、王某共繼承2萬元。按照等比分即錢每人繼承1/3 ,錢乙、王某和錢甲各分得1萬元,但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雖然錢丙已經死亡,但錢某死亡在先,因此錢丙享有代位繼承權繼承錢甲的1萬元。又根據父母也是子女的繼承人,因此王某再繼承其子1萬元.

⑤ 遺產繼承糾紛案例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版死亡的判決書;親屬權關系證明;(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9)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10)其他證據。

⑥ 遺產繼承糾紛案例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回書答;親屬關系證明;(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9)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10)其他證據。

⑦ 關於遺囑繼承的案例題,請高手講解。

一、如果本來案中王某生前自並無債務
那麼根據
公證遺囑
,20萬現金及20萬存款按遺囑分配,剩餘6萬債券如果父母或有子女健在由父母和子女平均分配繼承,如果無父母、無子女、無配偶,則6萬債券由作為
第二順位
繼承人的兄弟姐們平均分配。
故:妹妹分得20萬現金及3萬債券,弟弟分得10萬存款及3萬債券,女友分得10萬存款。
二、如果本案中王某的遺產已被分割,對其所欠張三的債務應如何清償
根據《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
被繼承人
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所以所有繼承人都有義務在被繼承人現有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按繼承比例承擔被繼承人債務的償還責任,所以張三的14萬元債務的清償方法為:
1、先用未列入公證遺囑的6萬元債券償清,剩餘債務8萬元。
2、
王笑笑

王磊
、李某總共繼承款項為40萬元,繼承比例為王笑笑50%,王磊25%,李某25%,故8萬元的承擔方式為:王笑笑承擔4萬元,王磊和李某各承擔2萬元。

⑧ 法律案例分析: 因代書遺囑引發的糾紛

(1)張某與律師事務所是委託代理合同關系;
(2)張某所立的遺囑無效,因為張版某的弟弟作為第二權順序法定繼承人是不能做見證人的,所以遺囑無效;
(3)在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應該按法定繼承分配,本案例中,應由張某的丈夫和兩個兒子共同繼承,又因為張某生前長期與大兒子共同生活,所以根據繼承人盡撫養義務的情況,在遺產份額分配時大兒子可以多分一點。
附:我國《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繼承法》中規定了系列人員不能做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

希望對你有用,謝謝

⑨ 遺囑繼承法案例分析

此遺囑為無效遺囑。代書遺囑應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見證,一人代書,一版人簽名。同時遺囑人權簽名。在本案中,律師為一見證人,另一見證人為徐先生的舅舅,也就是史老太的兄弟。
根據繼承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做見證人。又根據繼承法第十條:兄弟姐妹為法定繼承人。故徐先生不具備史老太遺囑的見證資格。退一步講,即就是徐先生具有見證人資格,按照法律規定,徐先生應該當場見證並簽字。此案中,立遺囑時徐先生並未在場。
綜合以上所述,該遺囑為無效遺囑,應與撤銷。史老太所留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⑩ 跪求遺產繼承糾紛案件 陳述詞

以書證為證。遺來囑有採納的先後順自序。不過。老人將房產平分也對。沒法說。都是不能床前盡孝惹的禍。換上我是老大。我不會爭財產。老人缺的不是三千元錢,應該缺的是照顧。另外,口頭在一位護士面前改遺囑時,王二小沒在跟前嗎?如果在應該承認。不在,就不好說了。只能讓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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