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告誰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被告是誰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一條進一步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並由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由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因此,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案件列被告,應該是法定代理人,如果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則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該是被告。從理論上講,這樣的認識是正確的。 在司法實務中,卻出現了理論與實務相矛盾的狀況,在實踐中有三種不同的作法:一、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告;二、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被告;三、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及其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 尤以第一種作法最為盛行,連最高法院公告公布的一些案例都是這樣做的,我們法院去年以前也都是這樣判的。直到今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後,現在才改為第二種作法,直接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被告。 第一種作法,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告,主要是基於「誰侵權誰負責」的傳統侵權理論,但這種作法在判決時判決監護人——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造成不是案件當事人卻成了賠償義務人,這種判決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腳,因為法定代理人它只是案件的訴訟參加人,而不是案件的當事人。 第三種作法,將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及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主要是借鑒國外大陸法的規定和台灣民法的作法,認為行為人與責任人之間應承擔連帶責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校園傷害案件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一文種就持此種觀點。《台灣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這種作法主要與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不一致,所以不能盲目採用。台灣民法以行為人有無識別能力為標准區分法定代理人的責任,民法通則規定以行為人有無財產為標准區分法定代理人責任。只有當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時,才可以與法定代理人列為共同被告。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賠償案件如何列被告?其根本就是要正確把握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 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也叫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為致人損害,由他的父母和監護人等法定代理人承擔的替代賠償責任,這種特殊侵權責任的性質是替代責任。替代責任責任人相脫離,賠償的義務主體是責任人,而不是致害人。賠償權利人行使賠償請求權,只能向責任人提出,責任人才是合格的當事人,而不能直接向致害人提出賠償請求。 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在我國的確立,有其深刻的歷史、文化背景。因為在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受儒家文化的影響,家族制度根深蒂固,家長作為一家之主,支配一個家庭所有成員的利益,也支配一個家庭的全部財產。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與其他個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家長也自然承擔一切責任,尤其是賠償責任。其中未成年家屬和精神病家屬致人損害,家長承擔賠償責任,就成了我國法定代理人替代責任的最早淵源。《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立法規定建立了我國的法定代理人替代賠償責任制度。 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的特點是: 一、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是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替代責任。以此與為物件致人損害的替代責任相區別。 二、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法定代理人的替代責任基於過錯而產生,以此與無過錯責任相區別,就行為人而言,因為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其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不能或不能完全判斷行為的後果,因而無法或者不能判斷其主觀狀態是否有過失。法定代理人替代責任的過錯,表現在法定代理人的身上,主要是疏於監督、管護的責任,是不作為的形式。然而法定代理人可以證明自己盡了監護責任而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三、行為人有無財產對替代責任的成立有重要作用。法定代理人替代責任的承擔,受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行為人有無財產的制約。行為人自己有財產的,先應當從其自己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承擔補償性的連帶責任,至於行為人的財產;可以是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所得財產。行為人沒有財產的,由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對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的分析,可以知道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賠償案件應列法定代理人為被告,只有在行為人有財產時,才列行為人於法定代理人為共同被告。希望通過本文,盡早糾正過去的一些錯誤做法。
2. 法律問題:我能否告侵權急啊!
1認定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一、有侵權的行為
二、對方有過錯專
三、因該侵權造成屬損害
四、該侵權行為與造成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法院的舉證原則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
3。因此,你要起訴對方侵權的話,你要提供證據證明對方是故意不提供或故意遺失的,才造成你的損失,而要證明對方有過失很難,很多是主觀上的表現為故意而行為的。
4,你不如依法院判決書向銀行重新申請房貸。
3.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誰為被告
他為被告,不過要列明他的監護人。
4. 是否為侵權行為誰為被告
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後可起訴出租人為被告。
5. 被侵權了怎麼維權
主要是看你們的情況,基本上就是我建議走法院程序。
商標如果被他人侵權了,可以通過行政方法來維權即向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當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商標侵權的具體訴訟流程是怎樣的呢?
一、基本流程:起訴---立案---答辯---證據交換---開庭審理---裁決,詳見下文分析:
1、起訴:向管轄法院立案庭遞交起訴狀。商標侵權原則上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及查封扣押地。
2、立案:法院經立案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將給予立案並會通知當事人7日內或者當場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正式立案。
3、答辯:案件受理後法院5日內會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證據交換:在正式開庭可進行證據交換,特別是重大疑難案件。如果當事人認為證據可能被滅失或日後難以取得的,也可申請進行訴前證據保全。法院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會在受理後48小時內作出立即執行保全措施書面裁定。需要提醒的是,若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起訴的,人民法院將會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5、開庭審理:在法院的組織下,原被告雙方根據侵權證據就侵權事實、侵權損失進行舉證、辯論,法院最後根據庭審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裁決。
6、裁決:合議庭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對合議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判決不服的,可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主要證據准備包括如下:
1、身份證據:主要包括原被告身份證、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材料等。
2、權利證據:主要包括商標注冊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局備案材料、商標權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材料等。
3、侵權證據:主要包括涉嫌侵權的商品實物、購買涉嫌侵權商品的發票、公證了購買涉嫌侵權商品的公證書、侵權公司的網站材料等。
4、賠償證據:主要包括侵權人因侵權獲利的賬本,相關發票、票據、合同等材料以及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材料(如律師費、鑒定費、公證費)等。
5、其他:具體個案的其他證據。
6.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該向哪個法院起訴
現實問題
朱某和秦某在酒吧里因為一點瑣事發生肢體沖突,朱某將秦某打傷,對於賠償的數額,雙方沒有達成一致,警方告知秦某可以向朱某提出民事訴訟。經查,朱某不是本地人,在當地的居住時間還不滿一年。秦某准備向法院起訴,但具體該去哪一個法院,是要到朱某老家起訴,還是在本地起訴,秦某沒了方向。那麼,法律對此是怎麼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本案中,朱某雖然不是本地人,經常居住地也不在當地,但由於朱某打傷秦某是侵權行為,因此秦某可以直接到酒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權的,應該告誰
現實困惑
某區公安分局委託該區的治安聯防隊行使治安管理權。某日,聯防隊員江某抓獲了有行竊嫌疑的劉某,因劉某拒不提供自己的真實姓名,江某用木棍將劉某毆打致傷。後劉某以某區公安分局為被告,向某區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劉某的做法是否正確?法院是否應予受理?律師點評
劉某的做法是正確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委託機關是被告。一個機構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有兩個關鍵因素:權和名,即該行政主體要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授予的獨立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職權,或者有權以其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一個行政行為發生後,當事人起訴,先要找到這個行為是以誰的名義作出的,如果這個主體有獨立作出行政行為的職權自然可以成為被告。
本案中,該區公安分局委託該區的治安聯防隊行使治安管理權,治安聯防隊隊員抓獲劉某,因其不講真實姓名而對其進行毆打,可見治安聯防隊是得到該區的公安分局的委託才作出行政行為的,因此名義上的主體是區公安分局,所以區公安分局自然是本案的被告。故劉某的做法是正確的,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第五款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特別提醒
對於某些行政行為,當事人要很好地判斷該行政行為背後是否存在主體委託,如果存在委託的情況,那麼基於行政主體權和名的要求,被委託者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委託者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8. 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侵權,被告應當是誰
《侵權責任法》第抄九條
教唆、襲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應該是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9. 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侵權,被告應當是誰
《侵權責任法》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內擔連帶責容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應該是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