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行為
① 名譽侵權需要的證據
一、 名譽權侵權訴訟需要收集的證據
(一) 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二) 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
1、新聞媒體、書刊對公民或法人報道失實損害其名譽的證據。如報道內容的原始載體。
2、虛構事實,含沙射影,對他人進行誹謗的文學作品。
3、以口頭、書面或暴力方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侮辱,貶損他人人格的證據。可舉出證人證言、書面材料。
4、以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並加以傳播的方式詆毀他人名譽、信譽,損害他人尊嚴的證據等。
(三)證明侵權事實造成損害後果的證據,如單位處分,當事人精神受打擊患精神病,法人經濟效益滑坡等證據。
(四)被告如主張免責,應提供其沒有過錯,或沒有損害原告名譽權的證據。
(五)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依據和清單。
二、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後果
(1)名譽受到損害,即對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降低。
(2)精神和財產利益損害,精神損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壓抑、憂郁等;財產損害即受害人因名譽受到貶損引起的財產利益損失,包括因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
由於名譽權侵權案件是屬於民事案件,因此一般是遵循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此時就應該由提起訴訟的一方首先提供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而具體需要的證據包括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證明侵權事實造成損害後果的證據等等。
②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方式有什麼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重要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法律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③ 如何確定名譽侵權的基本要件
1、行為人有主觀過錯
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應當以一個「誠信謹慎之人」在相同情況下須盡到的注意義務為主要標准,並結合加害人的身份地位、發布內容、認知能力、事後表現等自身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2、行為人的行為違法
誹謗行為是指向第三人傳播不利於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譽的虛假事實或者以他人傳播的虛假事實為依據進行不利於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譽的不當評論而足以致使該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會評價降低的民事侵權行為。傳播的內容可以是「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傳播的方式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認定是否存在誹謗行為,應當查明該事實、評論是否客觀、真實,這就需要當事人進行舉證予以證明。
侮辱行為是指採用暴力或言語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貶損該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嚴的民事侵權行為。認定是否存在侮辱行為,應當查明該言論是否存在暴利性或貶損性言論。應當強調的是在互聯網不斷發展的今天,一些詞語的性質、含義因為互聯網而發生了一些改變,在審查中應當結合時代特點、網路用語習慣進行綜合判斷。
3、要有名譽權損害事實
在衡量名譽權是否受損時,應主要判斷權利人的社會評價在侵權行為發生後是否降低。對於公民個人來說,公民的社會評價降低主要體現在公民人格諸如品格、道德的評價;對於法人來說,法人的社會評價主要體現在法人向社會提供的產品、服務上,具體考量的因素包括顧客對其產品或服務的評價、公司的整體聲譽與形象、客流量或經營性收入等
4、存在因果關系
如上所述,根據案件事實以及證據能夠證實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實施了違法行為,行為具體、直接的指向了受害人,並且造成了受害人名譽權的損失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則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名譽權的損失具有因果關系。
④ 名譽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1、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新聞侵害名譽權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為依據,具有損害事實,才構成侵權責任。而名譽權不像財產權那樣直接有形,操作起來容易,從表面上就可以掌握。名譽權的損害是無形的,訴訟各方在理解上就會出現很大差異。楊立新在《如何判斷新聞報道是否侵害名譽權》中講到從社會評價、精神傷害、財產損失等三個方面作為判定依據。
2、行為人的行為違法。
在新聞侵害名譽權案件中,行為人就是新聞稿件的作者(記者、通訊員)和編輯,他們撰寫稿件、編輯稿件、發表稿件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違反了《憲法》、《民法通則》等保護公民、法人名譽權的各種法律法規,也違反了有關新聞宣傳紀律和新聞職業道德准則。
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違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是一種因果關系。否則,不能構成侵權。有學者認為,這種因果關系還應當是必然的、直接的和主要的因果關系。反之,這種因果關系是偶然的,間接地,次要的則不能構成侵權要件。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新聞作者和新聞編輯在主觀上存在貶損他人,侮辱誹謗,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造成了對報道對象的名譽侵害,這就是主觀上有過錯。主觀上的過錯性也是構成新聞侵害名譽權的要件之一。
主觀上有過錯又可分為主觀故意的過錯和主觀過失的過錯。
主觀故意的過錯:應當預見到自己的報道行為會造成對他人名譽權損害的結果,但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是一種明知故犯,「明知不可而為之」 的過錯。希望後果發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結果發生,是間接故意。
主觀過失的過錯:應當預見自己的報道行為會造成對他人名譽損害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致使損害結果發生。前者可以稱作疏忽大意的過失,後者是自信的過失。主觀過失的過錯是無意的,是「不知其情而為之」的過錯。
⑤ 榮譽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您好,一、公民榮譽權的法律規定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但是實踐中卻有很多行為侵害到了榮譽權,侵害榮譽權的行為有非法剝奪他人榮譽;非法侵佔他人榮譽;嚴重詆毀他人所獲得的榮譽;侵害榮譽權人應得的物質利益。
二、侵害榮譽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非法剝奪他人榮譽
這是最為常見的侵害榮譽權的行為。這一行為的主體一般為榮譽的授予組織。如有的榮譽授予組織在沒有法定理由或非經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剝奪他人已獲得的榮譽。
(二)非法侵佔他人榮譽
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的手段,竊取、強占、冒領他人榮譽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非法侵佔他人榮譽的侵權者與榮譽權人有一定的聯系或關聯。如某企業領導以該企業技術人員的一項設計為自己申報獎項並最終獲獎,這即是非法侵佔他人榮譽。
(三)嚴重詆毀他人所獲得的榮譽
主要的行為方式包括對他人獲得的榮譽心懷不滿,向授予組織誣告、詆毀榮譽權人,或者當眾摘人榮譽牌匾、撕人榮譽證書,或者公開發表言論詆毀他人榮譽名不符實等行為。這里應注意的是,詆毀他人榮譽侵權的構成,以情節嚴重為限,如果只是發表一般的不當評價,不宜作侵權處理。
(四)侵害榮譽權人應得的物質利益
獲得榮譽往往能帶來相應的物質利益。侵害榮譽權人物質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拒發或少發榮譽權人應得的物質利益(如少發獎金),以破壞他人榮譽為目的故意損毀榮譽權人的獎杯、獎品、獎章等。如屬過失損毀他人的獎杯、獎品等物,則應以一般的侵害財產行為論處。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⑥ 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可能造成哪些危害
需承抄擔侵權責任。
侵犯名譽襲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⑦ 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當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停止侵害如果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正在實施或可能繼續存在,受害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採取措施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指以適當方式消除因侵害他人名譽在社會上造成的不良影響,盡可能地使受害人的名譽恢復到被侵害以前的正常狀況,挽回受害人的名譽損失。同時要注意,對於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原則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應與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范圍相當。
賠禮道歉即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向受害人表示悔過、承認錯誤的民事責任方式,在輕微的侵權行為中是比較常用的。至於具體形式,可視案件的性質、侵權行為、過錯程度、損害後果等因素而定。
賠償損失即指侵害人以金錢賠償因侵害名譽權而造成受害人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如果侵權行為情節不太嚴重,社會影響不大,侵權人又能主動認錯,雖然給受害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一般也不適用於賠償損失。如果受害人既遭受了財產上的損失,也遭受嚴重的精神損害,兩者都應當進行物質賠償。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但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可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布於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人民法院並可以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單位的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⑧ 誹謗和名譽侵權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您好,
一、誹謗和名譽侵權之間的區別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二、構成誹謗罪的條件
1、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如果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必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散布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語散布和文字散布;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是誰;
4、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