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調解
⑴ 民事糾紛經派出所調解後對方不執行怎麼辦
1、解決協議達成後不履行的,可以申請公安機關對違法人進行行政處罰。
2、被侵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民事糾紛調解擴展閱讀:
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說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後,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抵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經人民法院調解,送達調解書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書,都視為調解未成。因此,李某有權對已達成的離婚協議表示反悔,並拒絕簽收人民法院送達的調解書。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對調解無效的案件,法院不能久調不決。
⑵ 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組織在民事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或摩擦。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後,通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民間調解一般不要求主持調解的第三人具有特殊的身份。比如張三與李四兩夫妻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夫妻倆又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夫妻的一方或雙方請來本村的長輩張伯當和事佬,夫妻倆在張伯的勸說下,相互諒解,化干戈為玉帛就是一種民間調解。
人民調解對第三人的身份有一定的要求。第三人一般是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在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中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如:村民甲向村民乙借款五百元,約定一個月後償還。屆時,村民甲耍賴不還,村民乙向村委主任投訴,要求村委主持解決。村委主任指派村委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張某對村民甲進行說理教育。在徵得村民甲的同意下,張某主持對村民甲與村民乙借款糾紛進行調解。經調解,村民甲償還了村民乙的借款項五百元。就是一種調解成功的人民調解。隨著人民調解的發展,有的地方已開始在企業設立人民調解組織。如廣東的東莞就開始了按企業所屬組建、實施鎮、村兩級管理的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資糾紛等。
行政調解中主持調解的第三人必定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如甲毆打乙致傷,乙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在徵得甲乙同意後,一並對因甲乙之間因毆打而導致的民事賠償進行調解就是一種行政調解。又如甲村民張三與鄰村乙村民王二因灌溉用水發生糾紛。雙方無法達成用水協議。糾紛鬧至鎮政府,鎮政府指派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進行調處。經調處,達成調解協議。屬典型的行政調解。
此外,調解還有依其他法律規定成立的組織主持調解。如消費者協會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可以對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糾紛進行調解;用人單位內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依《勞動法》的規定,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進行調解。等等。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一 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訴訟,這里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主要是上述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民事糾紛。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⑶ 民事糾紛調解,急!
可以告他的,對方應該要給你相應的證明材料的,不可以不給。
⑷ 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民事糾紛有四種解決途徑:和解、調解(訴訟外調解)、仲裁、訴訟。
需要明確的是此處的調解是指訴訟外的調解而不是法院調解,而法院的調解屬於訴訟途徑。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⑸ 如何申請民事調解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5)民事糾紛調解擴展閱讀:
調解原則
一、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願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調解書
(××××)×民再字第××號
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或原審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用的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案由:…………(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民×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調解協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作出裁定,決定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審(或進行提審)。
(或「××××年××月××日××××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簡要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寫明協議的內容)。 ……(寫明除免交的案件受理費外的其他訴訟費用的負擔。沒有的,此項不寫)。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⑹ 民事糾紛已不能調解了該怎麼處理急!
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和侵佔罪,可以報警,並提起上訴要求賠償。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6)民事糾紛調解擴展閱讀
案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巡防隊在亦庄同濟南路地鐵站附近巡邏時,發現一名女子正在給一輛類似共享單車「小黃車」的自行車上鎖,但該自行車卻為黑色。經盤查,該女子是將共享單車「小黃車」塗成黑色,並私自裝上了車鎖。
開發區巡防隊負責人凌警官告訴記者:「據該女子供述,她將原有黃色車漆塗成黑色,私裝上鎖後騎行已數日,絲毫沒覺得有什麼不妥,更不知這是違法行為。被『巡防哥』抓獲時她還覺得很委屈,直到被帶至派出所進行一番說服教育後才明白問題嚴重性,表示後悔莫及。」
同一天,開發區「巡防哥」在城鄉世紀廣場附近巡邏時,發現另一名女子也用自己黑色鏈鎖將一輛小黃車鎖住。據該女子供述,此車已經被她私自上鎖佔用數日,隨後「巡防哥」也將其送往派出所。現兩女子均被大興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將共享單車當做「私家車」使用的事件並非個例,這種行為到底觸犯了哪些法律條款呢?為此,記者采訪了北京市金開律師事務所朱志堅律師,他告訴記者:「對共享單車私自上鎖、改色行為可以認定為盜竊。北京地區,涉案金額達到2000元以上則構成盜竊罪,達不到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盜竊違法行為。」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羅警官提醒大家:「共享產品給群眾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但破壞、私自佔有公共財物和設施卻給居民帶來不便和煩惱,提醒居民文明使用公共財物和設施,不要故意損壞、私自佔有,情節嚴重者可能觸犯相關法律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改色、上鎖 小黃車變「私家車」 亦庄兩女子被抓
⑺ 民事糾紛怎麼解決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⑻ 民事糾紛,一般情況下怎麼處理
依據你對案件的敘述和補充,我認為這是個案件是個簡單的治安案件。對你和小博的處罰可能是罰款或者拘留,一般針對鄰里糾紛,派出所大都採取調解,調解達成的話,不處罰也是可能的,即使調解不成,根據我的辦案經驗一般也會採取罰款,拘留的可能性不大。 這件事情簡單的處理方法是:拿出誠意來賠禮道歉,畢竟他人的傷害是你們造成的,但是金錢不是衡量誠意的標准,多做自我批評。注意要遵守社會公德,希望垃圾不是你家扔的。鄰里還要相處,和諧才是真諦! 如果對方通情達理,給予適當的經濟賠償,如果對方故意訛詐錢財,就讓他去訴訟吧! 至於搶劫不是他說了算的,搶劫是公訴案件,沒有足夠的證據,公安機關也不能公訴呀!
⑼ 民事糾紛調解應該注意什麼
民事糾紛調解該注意:
1、審查代理人有無進行調解的明確授權。授權委託手續中授權范圍沒寫明「進行調解」的,如進行調解須當事人補充授權或調解後當事人明確追認授權。同時,由於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生效,因此調解書必須送達給有權接收的代理人或當事人本人簽收。此司法程序雖屬常識,但是,在實踐中,當事人以上述兩種程序違法為由申請再審、申訴的調解案件佔一定比例。
2、關於可不製作調解書的情形。我國民訴法第90條規定了幾種情形的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對該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為了推動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調解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和取得更好的司法、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8月18日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13條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我們認為,無論是依據民訴法第90條還是最高法院上述規定第13條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為了避免產生歧義或當事人事後反悔挑剔法院辦案程序違法,此類調解應有幾方面問題需向當事人明示並記入筆錄備查。一是「你方是否同意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如同意,「該協議經合議庭評議審查確認,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二是「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後可不製作調解書,如你方要求製作,法院製作調解書後只需送交給你們。如果當事人拒絕簽收,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三是「如義務方不履行該生效的調解協議,另一方有權持調解書或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3、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往來,如借款次數多,數額巨大,而出借方當事人經濟狀況一直很一般,甚至很窘迫,那麼法官則有理由懷疑雙方借貸關系的真實性,如前述製造假債權債務達成調解欲參與執行分配的假案,再審就通過對包括債權人經濟狀況、「借款」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對法院審理的態度等多因素判斷審理認定的。為了避免錯誤調解案的發生,還可以進行必要的相關調查。
4、審查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內容是否利益失衡。作為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極力維護自身利益,尤其是合法利益屬常態。如果輕易處分,甚至損害自身利益,使協議內容利益明顯失衡的,如前述案例,把裝修完畢的房屋抵頂所欠裝修費,有的債務人主動提出給巨額利息等,法官則不能輕易確認這樣的調解協議。
5、審查當事人對相關權益、財產有無處分權。只有權利人才能處分自身的財產權益,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除善意取得等法律明確規定外,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權益的行為當然無效。如某租賃糾紛案,法院審理期間被告法定代表人被撤職,只是該決定未通知法院,被撤職的法定代表人則與原告達成了嚴重損害企業利益的調解協議。該調解書程序實體皆不當而提起再審。又如某自然人欠他人巨額債務,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該債務人以其已投入到某有限公司的房產抵債,因該房產的所有權人為公司,而非債務人,此處分當然無效,該案因公司提出異議而再審。綜上,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的要求,法官對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內容進行合法性等審查都是必須的。審查需要具備幾個前提:
一是克服民事案件能調解處理體現法官裁判水平高,只要能調解其內容當事人自主處分,法官可不予過多干預的心理。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合法性審查,既是法官的職權,也是法官的法定義務。
二是克服片面追求調解,尤其是案件較復雜,證據較多,爭議大,事實難以准確認定的案件判決畏難心理。法官不能拒絕裁判,而且無論是調解還是判決,法律均規定應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本上進行。對於疑難復雜的民事案件,法官能自如駕馭法庭審理,根據證據規則,自身豐富的自然、社會、常識知識等,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准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也當然能體現出法官的高超裁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