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賠償范圍
❶ 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與環境民事侵權案件的財產損失范圍有何區別
因環境污染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屬於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回環境保護答法》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只有造成重大事故的才能構成刑事案件。
同時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❷ 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如何界定
任何法律都有其特定的保護范圍,而明確界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對於提高人民法院審理侵權糾紛案件的質量和水平,促使人民法院更好工作,具有重要地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侵權責任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這就說明,《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是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除民事權益以外的其他權益如違約責任等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而民事權益具體包含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等」應當是開放的,包含但不僅限於上述權益,其他民事權益也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比如死者名譽、胎兒人格利益等。由於民事權益種類繁多,立法中難以全部列舉,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還會不斷地出現新的民事權益,因此,《侵權責任法》沒有也不可能將所有的民事權益都明確列舉,但不代表這些民事權益就不被《侵權責任法》保護,因此,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也應當屬於《侵權責任法》保護的范圍。 因此,我們應當把握的是,民事權益的范圍它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合法利益,即權益既包括有名的權也包括無名的益,它們都是《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現代侵權法保護的其他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名稱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可見,我國法律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名稱權的,雖然《侵權責任法》未明確列舉名稱權,但其應當屬於「等」人身權益的一種,受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 2.死者人格利益和胎兒的利益。在民法上,活著的人才可能享有人格權,自然人死亡之後,其權利能力喪失,已不可能再享有民事權利。但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死者近親屬的個人利益,在自然人死亡以後,法律仍需要對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予以保護。此時,死者的名譽、姓名以及肖像等不再體現為一種權利,而是一種法益。同理,胎兒的人格權益也要受保護。比如侵權母親的健康權,導致胎兒受損害,胎兒在出生後也有權要求賠償。 3.佔有。我國理論通說認為,佔有是一種事實。從現實生活來看,許多佔有的狀態盡管還沒有形成權利,但基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法律有必要對這些佔有狀態進行保護。如拾得遺失物、漂流物等,依據法律規定,佔有人應及時返還失主或上繳國家,而不能據為己有,佔有人也不能因其佔有而獲得佔有權,並長期佔有這些物。而且,佔有一旦形成,便應當受法律保護。如果上述佔有人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憑借暴力從佔有人手中侵奪其佔有物,則社會經濟秩序將遭受嚴重破壞,法律秩序也將盪然無存。 4.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屬於專利權之外的合法利益,如果行為人侵害他人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受害人可以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5.純粹經濟損失。所謂「純粹經濟損失」,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沒有侵害受害人的權利,但給受害人造成了人身傷害和有形財產損害之外的經濟上的損失。純粹經濟損失是金錢利益上的損失,它不涉及精神上的損害。該損失可以金錢數額進行量化,但由於其涉及范圍的不確定,在損失的計算上也存在不確定性,所以應當盡量限制其保護范圍。根據發生形態的不同,可將其大體上分為以下幾種:一是間接致損,即行為人對受害人造成的同時,也間接地對第三人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害。二是失去使用價值的損失。三是不實表示造成的損害,等等。就各國立法及判例學說加以觀察,可以發現一個共同規范趨向,即對純粹財產上利益的侵害出於故意時,或者以故意背於善良風俗為要件,才應成立侵權行為。之所以如此不是在於懲罰,而是鑒於加害人明知而為之,責任范圍可得預見,自不應免於賠償責任。 6.債權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 合同債權也是一種民事權益,但它原則上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侵權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的規定不涉及合同債權問題,因此債權不受侵權責任法調整,而是由合同法調整。 對於第三人侵害債權是否受本法調整,沒有明確作出規定,我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應當屬於侵權責任的范圍。本條第二款列舉了部分民事權益,最後用了「等人身、財產權益」,這可以涵蓋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問題。一方面法律上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應當予以否定,且債權人由於第三人行為而受損害,亦理應得以救濟,而第三人侵害債權問題在合同法領域因受債的相對性原則束縛而不能受合同責任調整;另一方面,由於債權的存在缺乏社會公示性,債權受害往往不具有直接性,若凡侵害債權均成立侵權行為,則行為人動輒得咎,社會經濟活動及競爭秩序實難維持。基於上述兩方面的理由,第三人侵害債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包括:第三人實施了侵害行為、被侵害的債權系合法債權、行為人系債權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的行為違反法律、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權人債權損害、第三人存在侵害債權的故意、第三人的侵害行為和債權人的債權受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租賃、借用車輛出現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度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賠償,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盜搶的車輛在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如果已報案,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由肇事方承擔賠償責任;未報案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輛不應認定為「被盜」。其理由是:其一,從字面上理解,「盜竊」是一個法律術語,應經專門機關予以認定,與「丟失」有區別。其二,機動車輛作為一種具有高度危險性的運輸工具,國家對機動車輛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其取得、轉讓都必須依法進行登記。被告所有的車輛丟失後,應預料到丟失的機動車輛有可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其行為放任了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能性,而且使盜竊者、搶奪者、搶劫者逍遙法外,受害人無法確認「肇事人」,使受害者的權益得不到相應的救濟,對受害者顯失公平。因此,車輛丟失後,應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經公安機關備案確認,這才符合國家對機動車輛管理制度的規定。所有人在車輛丟失後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不符合侵權責任法中「盜竊、搶劫、搶奪的機動車」的概念,無免責事由,應承擔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可在賠償范圍內向盜搶人人追償。 掛靠車輛致人損害的,被掛靠單位與掛靠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不管是否收取了管理費,是否具有過錯,承擔責任的范圍是全部賠償責任,不是補充賠償責任。
❸ 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如何界定
任何法律都有其特定的保護范圍,而明確界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對於提高人民法院審理侵權糾紛案件的質量和水平,促使人民法院更好工作,具有重要地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侵權責任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這就說明,《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是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除民事權益以外的其他權益如違約責任等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而民事權益具體包含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等」應當是開放的,包含但不僅限於上述權益,其他民事權益也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比如死者名譽、胎兒人格利益等。由於民事權益種類繁多,立法中難以全部列舉,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還會不斷地出現新的民事權益,因此,《侵權責任法》沒有也不可能將所有的民事權益都明確列舉,但不代表這些民事權益就不被《侵權責任法》保護,因此,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也應當屬於《侵權責任法》保護的范圍。
因此,我們應當把握的是,民事權益的范圍它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合法利益,即權益既包括有名的權也包括無名的益,它們都是《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現代侵權法保護的其他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名稱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可見,我國法律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名稱權的,雖然《侵權責任法》未明確列舉名稱權,但其應當屬於「等」人身權益的一種,受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
2.死者人格利益和胎兒的利益。在民法上,活著的人才可能享有人格權,自然人死亡之後,其權利能力喪失,已不可能再享有民事權利。但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死者近親屬的個人利益,在自然人死亡以後,法律仍需要對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予以保護。此時,死者的名譽、姓名以及肖像等不再體現為一種權利,而是一種法益。同理,胎兒的人格權益也要受保護。比如侵權母親的健康權,導致胎兒受損害,胎兒在出生後也有權要求賠償。
3.佔有。我國理論通說認為,佔有是一種事實。從現實生活來看,許多佔有的狀態盡管還沒有形成權利,但基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法律有必要對這些佔有狀態進行保護。如拾得遺失物、漂流物等,依據法律規定,佔有人應及時返還失主或上繳國家,而不能據為己有,佔有人也不能因其佔有而獲得佔有權,並長期佔有這些物。而且,佔有一旦形成,便應當受法律保護。如果上述佔有人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憑借暴力從佔有人手中侵奪其佔有物,則社會經濟秩序將遭受嚴重破壞,法律秩序也將盪然無存。
4.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屬於專利權之外的合法利益,如果行為人侵害他人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受害人可以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5.純粹經濟損失。所謂「純粹經濟損失」,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沒有侵害受害人的權利,但給受害人造成了人身傷害和有形財產損害之外的經濟上的損失。純粹經濟損失是金錢利益上的損失,它不涉及精神上的損害。該損失可以金錢數額進行量化,但由於其涉及范圍的不確定,在損失的計算上也存在不確定性,所以應當盡量限制其保護范圍。根據發生形態的不同,可將其大體上分為以下幾種:一是間接致損,即行為人對受害人造成的同時,也間接地對第三人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害。二是失去使用價值的損失。三是不實表示造成的損害,等等。就各國立法及判例學說加以觀察,可以發現一個共同規范趨向,即對純粹財產上利益的侵害出於故意時,或者以故意背於善良風俗為要件,才應成立侵權行為。之所以如此不是在於懲罰,而是鑒於加害人明知而為之,責任范圍可得預見,自不應免於賠償責任。
6.債權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
合同債權也是一種民事權益,但它原則上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侵權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的規定不涉及合同債權問題,因此債權不受侵權責任法調整,而是由合同法調整。
對於第三人侵害債權是否受本法調整,沒有明確作出規定,我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應當屬於侵權責任的范圍。本條第二款列舉了部分民事權益,最後用了「等人身、財產權益」,這可以涵蓋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問題。一方面法律上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應當予以否定,且債權人由於第三人行為而受損害,亦理應得以救濟,而第三人侵害債權問題在合同法領域因受債的相對性原則束縛而不能受合同責任調整;另一方面,由於債權的存在缺乏社會公示性,債權受害往往不具有直接性,若凡侵害債權均成立侵權行為,則行為人動輒得咎,社會經濟活動及競爭秩序實難維持。基於上述兩方面的理由,第三人侵害債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包括:第三人實施了侵害行為、被侵害的債權系合法債權、行為人系債權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的行為違反法律、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權人債權損害、第三人存在侵害債權的故意、第三人的侵害行為和債權人的債權受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租賃、借用車輛出現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度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賠償,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盜搶的車輛在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如果已報案,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由肇事方承擔賠償責任;未報案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輛不應認定為「被盜」。其理由是:其一,從字面上理解,「盜竊」是一個法律術語,應經專門機關予以認定,與「丟失」有區別。其二,機動車輛作為一種具有高度危險性的運輸工具,國家對機動車輛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其取得、轉讓都必須依法進行登記。被告所有的車輛丟失後,應預料到丟失的機動車輛有可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其行為放任了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能性,而且使盜竊者、搶奪者、搶劫者逍遙法外,受害人無法確認「肇事人」,使受害者的權益得不到相應的救濟,對受害者顯失公平。因此,車輛丟失後,應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經公安機關備案確認,這才符合國家對機動車輛管理制度的規定。所有人在車輛丟失後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不符合侵權責任法中「盜竊、搶劫、搶奪的機動車」的概念,無免責事由,應承擔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可在賠償范圍內向盜搶人人追償。
掛靠車輛致人損害的,被掛靠單位與掛靠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不管是否收取了管理費,是否具有過錯,承擔責任的范圍是全部賠償責任,不是補充賠償責任。
❹ 民法中,尤其侵權法中,為什麼會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進行限定
因為,我國在法理層面有一個原則,即沒有人能從自己的損害中獲益,法律版調整是使侵權雙方權回到最初的原始狀態!因此,侵權責任法中只規定了明知產品有缺陷或不足仍繼續生產或銷售致人損害時可請求懲罰性賠償!希望可以幫助你!
❺ 商業秘密侵權民事賠償有上限嗎
侵犯商業秘密賠多少,商業秘密損害賠償的范圍?
商業秘密侵權一般會根據其數額的大小和對企業造成傷害的嚴重程度來進行有關賠償的裁定,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來進行處理,下面,律師365就簡要講述一下商業秘密侵權損害的賠償范圍。
一、商業秘密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
就其賠償范圍來講,不僅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特別規定,而且還應該適用《民法通則》的一般規定,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賠償范圍包括兩個主要部分。
一是實際損失,即因侵權人的行為而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不僅是指受害的經營者的實際減少,也是指受害的經營者應當得到而未得到的預期利益。
因此,商業秘密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就是權利人因侵權行為而導致產品銷量的減少、利潤的下降;間接損失是權利人預期合理收入的減少,即可得利益,這是商業秘密在生產、經營、轉讓等增殖過程中預期可得的利益,是由於侵權行為造成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商業秘密而遭受的。比如,由於侵權行為,導致原來准備向權利人購買這項技術秘密的第三人不再購買,權利人可以收入的技術轉讓費就是間接損失。
在間接損失中,有一項重要的內容值得大家注意,就是由於侵權人的行為對法人商業信譽的損失,事實上法人為建立商業信譽和產品信譽,會經歷一個人力、財力的投入過程,這種信譽會給經營者帶來新一輪的經濟利益,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不應該忽略對商譽等無形資產的賠償。
二、商業秘密侵權損害賠償的合理費用
二是合理費用,主要是指被侵權人在訴訟前和訴訟過程中因調查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必要的費用。包括:
(1) 被侵權人調查取證和進行訴訟所支出的合理的差旅費。這種費用應依照國家財政部門規定的標准。
(2) 被侵權人調查取證所支付的鑒定費、公證費、翻譯費、資料費、列印費、通訊費及其他必要開支,這些費用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的標准,沒有規定的按行業的通用標准。
(3) 權利人因購買侵權產品所支付的費用。
(4) 律師費,律師的人數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每個當事人不得超過兩個,律師的收費標准依照司法部或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
(5) 其他合理費用。
三是關於精神損害,主要是對權利人人身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包括因侵害權利人人身精神權益而遭受的財產損失。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一定要嚴格掌握。首先實踐中一般在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中同時侵犯了權利人的名稱權等商譽損害時,才可以確定精神損害賠償;其次對精神損害應該先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停止侵害等方式,在審判實踐中賠禮道歉的責任形式也越來越嚴格了;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主要由法官根據侵權情節、損害後果、當地的經濟水平等各種因素進行酌定。
❻ 論述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
特殊侵權損害賠償是侵權行為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自從羅馬法開始,特殊侵權損害賠償就這個世界上出現了。不過,那時候不是叫做特殊侵權行為或者特殊侵權損害賠償,而是叫做准私犯。以後疊經發展,經歷了法國法上的准侵權行為以後,最終形成了現代侵權行為法上的特殊侵權行為,其承擔責任的形式,就叫做特殊侵權損害賠償。因此可以說,特殊侵權損害賠償的歷史與侵權行為法的歷史一樣悠久。
在當代的司法實踐中,特殊侵權損害賠償在民事司法中同樣居於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民事司法實踐中,法官審理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大部分是特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在審度每一個具體的案件時,幾乎差不多都是特殊侵權案件,甚至想找到一個純粹的一般損害賠償案件都不大容易。這也說明,特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在實踐中是大量的,法官、律師和其他司法人員是每日都可以遇見的民事案件。
但是,特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之所以稱為「特殊」,必然有其特殊之處。這,就是特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規則有異於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例如,特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不僅種類繁多,而且其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於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此外,其法律規則的適用,侵權責任的構成,賠償責任的形式,以及其他方面等等,都有不同之處。正因為如此,很多法官和律師以及檢察官,都認為特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規則較難掌握,感到很棘手。在最高人民法院剛剛公布、執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專門對特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作出了新的規定。這些新的司法解釋怎樣結合司法實踐予以應用,也是急需明確的問題,需要結合實踐,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
幾年前,我曾經出版了《特殊侵權損害賠償》一書,出版後受到司法界朋友們的歡迎。大家認為,這本著作的內容結合實踐,著重提出了處理特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方法和規則,很有指導意義。經過幾年,作者正想對本書進行修改,增補新的內容,可巧正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出台,所以就結合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對全書進行全面的修訂,結合實際提出適用的辦法。
這次對本書進行修訂改版,主要的修改、補充的內容如下:
第一,增加特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舉證責任倒置的具體內容,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在實踐中怎樣貫徹落實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的特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意見。例如,面對司法解釋規定醫療事故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的規定,在實踐中如何適用,並如何對待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問題,進行了實際的分析,提出了具體解決方法。
第二,對特殊侵權損害賠償的「總論」部分進行了重要的修訂,對原有的內容進行了調整,補充了很多的內容。例如,在特殊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問題上,結合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等新的司法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都做了新的補充。
第三,對原有的十一種特殊侵權損害賠償的具體闡釋,進行了詳細的修訂,補充了新的內容,對原來論述不夠清楚的地方,進行了補正。同時,對十一種特殊侵權損害賠償的排列順序,修正了過去次序不明確的問題,把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特殊侵權放在前邊論述,然後闡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這樣,就使全書的層次更加清楚。
第四,增加事故責任的新內容。各種事故責任是侵權行為法的重要內容,侵權行為法理論一般是將其放在特殊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中進行研究的,其主要特徵也基本符合特殊侵權損害賠償的特點,放在特殊侵權損害賠償中闡釋事故責任,是順理成章的。本次修訂,增加了道理交通事故責任、醫療事故責任、工傷事故責任、學校事故責任和火災事故責任五種事故責任,具體闡釋了這五種事故責任的構成機理以及處理辦法。其中對學校事故責任和火災事故責任的闡釋,是我的最新研究成果,貼近實踐,論述符合實際。
對本書做這樣的修訂,目的就是使本書的內容跟上司法實踐發展的進展,有助於法官、律師等司法人員使用的需要,期望讀者朋友在讀了本書之後,能夠有所幫助,明確處理特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規則。在經過了半年多的修訂之後,作者期待著讀者朋友的反映。
應當提到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決定將加快中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我作為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的負責人之一,擔負了民法典人格權法和侵權行為法專家建議稿的起草工作,目前已經初步完成了草稿的起草工作。面對著國家和民族制訂民法典這樣重大的任務,除了盡自己的力量做好工作以外,宣傳民法典,宣傳侵權行為法的內容,使其深入人心,成為行為的准則,辦案的尺度,也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在這部著作中,對特殊侵權損害賠償所做的深入研究,也是其中的任務之一,願意將它作為民法典大廈基礎中的一個卵石或者一份砂漿,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❼ 因侵權行為所導致的間接傷害是否屬於民事賠償范疇
依照0《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間接的損害不適用於精神損害賠專償。
當然,本案中雖不屬是用於精神損害賠償,但並不是絕對的不適用於民事賠償。
按照邏輯性推斷,如果沒有乙打甲的情況,甲就不會誘發精神病,也就不會因精神病在醫院受損,也就是說:甲的損害是由乙引起的,具有過錯上的因果關系。那麼也就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相關依據:《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縱橫法律網 胡良瑞律師
❽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