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業協議6
⑴ 禁業期限內未給予補償,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有效的,如果超出3個月沒給,勞動者要給單位發一份書面的解除通知,之後競業限制協議才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⑵ 競業禁止協議形式有哪些,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注
一、競業禁止協議形式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競業禁止條款。
2、在用人單位的員工守則或內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員工的競業禁止義務。這里需要說明一點,很多企業雖然制定了員工守則或內部規章制度,但都沒有明示過員工,或員工在訴訟中就稱沒有見過此文件。所以建議企業在向員工明示後,讓員工予以確認。作為員工,也要在認真核實後,再予以確認。
3、在員工離職時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解聘中簽定有相關條款。
以上三種形式,如果包括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期限、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辦法、違約責任等內容。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
二、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注意什麼問題
1.補償費用:對於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准。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
2.人員范圍:對於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法律上很難支持。
3.時間限制:對勞動者從事某類行業的限制時間不能太長,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對競業禁止的期限要求為不得超過三年。
4.行業范圍:競業禁止限制的行業范圍不宜過寬。用人單位簽訂競業禁止合同應當具有可保護利益。只有企業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所開發的商業秘密、業務關系等,才是競業禁止的范圍。
⑶ 競業禁止協議是否合理怎麼辨別
一、要注意限制的行業抄范圍是否合理。
競業禁止的范圍應與公司職員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或者可能接觸的商業秘密的范圍相對應,而不應擴至行業領域。禁止公司職員不得從事相同的行業無異於強迫公司職員在離職後必須轉行,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專業細分的時代,這種禁止危及到公司職員的生存權,超出了合理范圍,是不應允許的。
二、要注意限制的對象是否合理。
競業禁止協議是企業與特定的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員簽訂的,公司職員在公司的工作范圍不同,受到的限制也不應相同。
三、要注意限制的期限是否合理。
一般來說,競業禁止的期限應當取決於商業秘密在市場競爭所具有的競爭優勢持續的時間和雇員掌握該商業秘密的程度和技術水平的高低及一個國家對商業秘密保護水平的高低。日本一般為1~3年;義大利對經理級雇員禁止的期限為不超過5年,對其他雇員禁止的期限為不超過3年。
四,要注意補償費是否合理。
競業禁止協議限制了公司職員的自由擇業及獲得勞動報酬權,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給予公司職員一定的補償費。
⑷ 保密協議關於禁業限制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
對負有保秘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競業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對勞動者無效,勞動者離職後仍然可以在競爭行業就業,無須受該項約定的限制。
⑸ 競業禁止協議
代理商屬於第三方,這個協議不能約束到你和公司的勞動關系,需要三方同時簽字、才具有法律效力。
⑹ 競業禁止協議的注意事項
了解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一旦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業務,就會嚴重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所以,用人單位與了解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十分必要。
一、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
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業務。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要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即可。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某些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競業禁止協議主體的簽訂范圍。
二、競業禁止的范圍
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范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
三、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⑺ 關於競業禁止協議
我認為是合法的.
國家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也回可規定掌握商業秘答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 這就是競業禁止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准計算。
⑻ 關於禁業協定的一般問題
建你直接咨詢深圳市你所屬的單位勞動局,只有當地的勞動局才能解答的比較清晰,因為勞動合同法也會因地域而界定不同的。
⑼ 有關競業禁止協議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如果公司認為你是負在保密義務的人員也可以的.
2.可以的,因為你的合同里已經有想關的競業禁止的條款,無需再簽定,但若合同里無相關的補償和違約責任的話,此時也可補回.
注意:競業禁止得先由公司按月向你支付不能到相關單位就職的經濟補償金才生效的,如果沒有這一項,競業禁止無效.
3.沒相關規定,一般以你的月工資為上限.
4.2年,就算簽了5年也無效.2年後你可以拒絕收取公司的經濟補償金而不再受競業禁止的約束.
補充:因為你的合同里已經有相關的條款了,有必要補充完整,如因補償問題得不到協商一致的話,大可通過仲裁解決.
但據我所知,這樣的事,到了仲裁還是勸你們協商的.還是建議你們好好談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