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擔保的類型
A. 按法律的規定,合同的擔保形式有
按照《擔保法》第二條規定,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釋義: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B. 簡述合同擔保的幾種類型
擔保合同注意事項
1 、簽訂抵押合同的抵押人與不動產權利人應版一致。特別注權意抵押財產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則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簽字同意,以確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 、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應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規定對外擔保需要經股東會決議或特別決議,則要讓公司提供相應的股東會決議。以免其他股東對抵押的效力提出質疑;
3 、應為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受益人為抵押權人,保險單交抵押權人保存,防止抵押財產意外毀損而蒙受損失;
4 、辦理抵押的登記、保險費用應明確約定由誰承擔;
5 、約定抵押權人處分抵押財產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協助義務,以及注銷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應予協助的義務;
6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擔補足責任要明確;
7 、約定抵押人保證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爭議情況,如果因前述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C. 合同的擔保類型有哪些
合同擔保的分類:
①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
一般擔保:是對以債務人為中心形回成的所有全權都具答有擔保作用的擔保。
特別擔保:是針對單個債務特別設立的擔保。(我們通常所說的擔保)
②人保、物保、金錢保
③法定擔保和約定擔保
我國法定擔保只規定了留置擔保。
④原擔保與反擔保
原擔保是為主合同之債而設立的擔保;
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擔保法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D. 合同擔保的形式有哪些
1.約定擔保約定擔保,又稱為意定擔保,是指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設立並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內容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在我國現行擔保法制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於約定擔保方式。2.法定擔保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並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法定擔保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三)本擔保和反擔保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本擔保和反擔保。1.本擔保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本擔保只有在具有反擔保現象時才有區分意義,我國《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擔保法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為本擔保。2.反擔保所謂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商業貿易中,特別是一些大型貿易項目中,由於風險大,擔保責任也大,即擔保人承擔財產責任的可能性很大,這樣就很難有人願意為之進行擔保。沒有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為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後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為擔保對象設立擔保是最為理想的辦法,這種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關於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為《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後是質權。至於實際採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於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四)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根據法律上規定的適用和類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擔保方式可以劃分為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E. 合同擔保的分類
1、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一般擔保是對以債務人為中心形成的所有權都具有專擔保作用的擔保。特別擔保是屬針對單個債務特別設立的擔保。(我們通常所說的擔保)
2、人保、物保、金錢保。
3、法定擔保和約定擔保。我國法定擔保只規定了留置擔保。
4、原擔保與反擔保。原擔保是為主合同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擔保法》第四條:「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F. 合同擔保的分類有哪些
(1)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
一般擔保:是對以債務人為中心形成的所有權都具有擔保作用的擔保。
特別擔保:是針對單個債務特別設立的擔保(通常所說的擔保)。
(2)人保、物保、金錢保。
(3)法定擔保和約定擔保。我國法定擔保只規定了留置擔保。
(4)原擔保與反擔保。原擔保是為主合同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擔保法》第4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